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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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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海燕 《现代法学》2003,25(5):17-22
在古罗马王政和共和时期,按照犯罪行为的性质不同,诉讼程序分为"私犯之诉"和"公犯之诉"。"公犯之诉"又分为两人审委会与民众会议主持下的"公犯之诉"、执法官提起的"公犯之诉"以及陪审团参与的审判程序。无论是"私犯之诉",还是"公犯之诉",从诉讼模式角度考察,都属于弹劾式诉讼。随着帝制代替共和制,在普通审判制度之外,又形成了"非常审判程序"。从诉讼模式考察,它属于纠问式诉讼。这标志着古罗马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其间,犯罪观念的更新以及政体性质的改变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侵权行为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法是维持整个私法权利体系平衡的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飞速发展造成各种侵权行为的泛滥,保持侵权行为法体系的开放性已是当务之急。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作用在当代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从自然法的角度考察了侵权行为法中的诚信观念,在介绍三种诚信观——主观诚信、客观诚信和裁判诚信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侵权行为法的程序特征,论证了侵权行为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的合理性,提出了侵权行为法诚信原则的实现途径、制度基础以及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3.
关系犯是与监狱或监狱警察有某些利害或利益关系的罪犯。从实践上界定,关系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监狱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公型关系犯”;一是与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罪犯,即“与私型关系犯”。“与私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相对的隐蔽性,能够得到干警“弹性执法”的好处,还有些干警在管理和使用上分开为关系犯提供方便,在减刑、假释等方面公开提供优惠条件;“与公型关系犯”在改造群体中具有公开性,他们往往以对监狱有贡献自居,向监狱讲条件要好处。“关系犯”改造意识普遍淡化,应当给以充分的重视。  相似文献   

4.
自治为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私"自治的具体内涵应该包括私法自治、私人自治两方面,前者是指私法相对与公法、社会法的独立地位,而后者则是指私法主体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主。其二者既相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从法规范的层面来看,"私"自治是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但基于更高的价值目标,强行性规范也会对自治进行介入,但是根本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自治"。  相似文献   

5.
公私法划分最早由罗马法学家提出的这一观点一直被学界广泛接受,本文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出现于古希腊法,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和辩证法方法为公私法划分提供了理论来源,古希腊司法实践中最早出现了公私法划分的雏形,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最先将古希腊公私法划分方法引入罗马法并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6.
朱晓喆 《中外法学》2010,(3):394-408
@@ 大陆法系的近代民法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弗里茨·维亚克尔认为,在17、18世纪,欧洲的法律科学、立法和法律实践都受到由启蒙思想赋予其新面貌的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尤其是在私法领域,理性法祛除社会生活中的非理性力量,诸如权力、身份、权威之类,并使得私法得以脱离罗马法文本和古老权威的束缚,开启近代私法自治体系的建构之路.[1]  相似文献   

7.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益诉讼(actionspublicaepopulares)源远流长,通常认为,它缘起于古代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actionspri—vatae)而言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诉讼也因此而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是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是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这种对法的划分方法即现今所指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产生后,到现代社会,其制度构成不断趋于完善。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对公益诉讼都非常重视,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本文中将民法作广义的理解,以民法中的人为私主体的讨论对象,分析人作为私法主体由不具有平等人格的人到平等的抽象的人再到不平等的具体的人的发展趋势,并把商人作为民法中的一类具体的人对待,结合《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商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私主体,进而对我国私主体的泛平等化进行批判。  相似文献   

9.
私法社会化的反思与批判——社会法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法不属于特别私法,也非私法社会化的表现形态,而为第三法域;早期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私法,比较完整地保留了传统私法要素,社会化表现微弱;加世纪以来,私法以"外接"与"内设"两种形态回应法的社会化要求;当代私法与私法学面临困境,私法将保持传统,不应、不能彻底社会化,社会法为实现向纵深发展的法律社会化的主要工具。~①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类型来源于我国单位体制中的单位类型,并非基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区分的法律原理。因此,这种私法人的类型化混淆了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缺陷甚多。根据公法人理论,应该将机关、事业单位和几类社会团体法人定位为公法人或公法组织。而未来民法典中的私法人则应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两大类型,前者包括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后者则包括由私人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捐助法人。  相似文献   

11.
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h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相似文献   

1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合作,历时3年多,完成了"媒体侵权和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课题的研究,其核心成果《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是研究机构与司法机关合作,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研究成果,着重解决的是在媒体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如何平衡好媒体权利保护与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界限,提出了具体、详实的司法操作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指引"的性质是私域软法。私域软法在私法领域中,具有补充硬法立法不足、引导硬法发展、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以及为司法提供司法规范等重要功能,应当引起私法研究的特别重视。  相似文献   

13.
一个加害行为违反或者没有违反相关管制规范的事实,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从公法与私法相互关系的视角来思考可以深化对此问题的理解。管制规范中的防止侵害型规范,是以保护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侵权行为法具有直接意义。在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过程中,此种类型的管制规范作为私法规范的一种补充,其评判与裁判功能将有机会得以显现,并主要体现在侵权裁判的论证负担上。  相似文献   

14.
17、18世纪欧洲自然法学说:方法、知识谱系与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7、18世纪,"自然法"适时地充任"特定的人类知识形式"的角色:它成为"第一现代法哲学",几乎是这个时期所有的学者所能理解的一种"共同的语言"。不同的作者、学派和思潮都共享相同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均以相同的方式构想自然法"科学",即从科学的内在结构出发来建构各自的自然法学说。从这个意义上讲,新的自然法学说可以笼统地称为"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学说"。自然法的新知识途径提供了新的解释方法,这对于部分专业法学家(特别是私法学家)构建其学说体系无疑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不仅如此,17、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及依此而建构的法律(私法)体系伴随着启蒙运动,共同在西欧促进了18世纪50年代以降,尤其是18世纪90年代后的法典化运动的洪流,自然法的理想透过各国的法典编纂而得以体现,这些法典也被统称为"自然法法典"。  相似文献   

15.
身份犯类型的学理探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身份犯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进行的一类犯罪。根据主体身份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影响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与不纯正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形成原因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自然身份犯与法定身份犯 ;根据主体身份的确定程度 ,可以将身份犯分为定式身份犯与不定式身份犯 ;根据刑法中规定的身份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否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之主体去亲自实施 ,可以将身份犯划分为排他性身份犯和非排他性身份犯。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不能犯的性质,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素有未遂行为说和非罪行为说之分。关于不能犯的概念,未遂行为说又可分为广义的不能犯未遂和狭义的不能犯未遂,前者包括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后者则仅指绝对不能犯未遂;而非罪行为说中的不能犯,则相当于绝对不能犯未遂。通过评析,我们可以发现,只有绝对不能犯未遂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不能犯未遂。区分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应当在行为人认识的基础上,以经验法则去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是否具有现实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8.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19.
病犯作为服刑罪犯中心一个特殊群体,在心理、生理上具有自身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病犯管理工作中的难度,影响着监管安全稳定。因此,应在科学认识病犯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病犯管理,确保监管安全。  相似文献   

20.
胡菁 《法制与社会》2015,(1):7-8,12
在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奥古斯丁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应当得到我们的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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