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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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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外司法鉴定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及特点 (一)国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1、英国。在管理主体架构上,英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机构是由内政部、检察院、警察局共同成立的法庭科学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指导。该委员会设在内政部,独立于警察、检察机构。英国内政部具体负责一些管理工作。如对英格兰和威尔士鉴定科学服务局进行政策指导。在管理内容上,英国虽无鉴定人资格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但英国内政部掌握着一大批由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名  相似文献   

2.
1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改革前,英国的司法鉴定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其机构大致有四种情况:一是内政部管理指导的司法鉴定服务局(FSS);二是警察局下设的文痕检实验室和声像  相似文献   

3.
荷兰王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报告作为专家证言.在刑事诉讼中有很强的证明力。通常由检察官启动司法鉴定调查。警察机关内设的技术部门一般仅能从事简单的现场调查,鉴定多由警察机关以外的、具有高度中立性的鉴定机构承担。荷兰司法鉴定研究所(NFI)隶属于司法部,是国内最大、最权威的国立鉴定机构,也是欧洲司法鉴定联盟的主要发起单位和永久盟主。此外,由大学或企业设立的以及民营的鉴定机构是重要的补充力量。为加强管理,荷兰新近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人注册制度的法律.鉴定人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目前从业的荷兰司法鉴定机构大多已按照IS017025通过了实验室认可。有鉴于荷兰的司法鉴定实践.在我国有必要强化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走集约化发展鉴定机构的道路;培育权威鉴定机构,推进认证认可工作.提高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水平。  相似文献   

4.
尹巍 《天津检察》2009,(5):30-30
刑事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科学的判决”,是七种刑事证据之一,是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关键依据。而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的欠缺,使刑事司法鉴定过程缺少适时、有效、有力的监督,逐渐失去了其应有的神圣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监督机制引入刑事司法鉴定领域,增强刑事司法鉴定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重铸刑事司法鉴定的权威。具体说来,主要应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团——中国司法鉴定考察团一行8人,在霍宪丹团长带队下,于2007年3月18日至3月27日先后考察了芬兰国家调查局犯罪实验室、国家卫生局药品研究处、赫尔辛基大学法医学系、万塔犯  相似文献   

6.
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和重庆等6个省(市)进行认证认可试点,要求用2年时间,使上述地区所有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为更好地全面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现就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现状和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相关要求作一简介。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政法院校的专业培养目标的不断深化,各类刑事技术实训实验室已开始广纳人才,并不断壮大。在完成了校内科研、教学工作之余,许多刑事技术实验室已经依托自身的学科基础和科研能力,将实验室对外开放承接各项鉴定业务。在我国立法进程正不断加快的当下,构建我国司法鉴定新格局已提到了工作日程。高校中的刑事技术实验室作为司法鉴定科研工作的第一线,应适时适度地参与到司法鉴定机构格局的构建当中。  相似文献   

8.
常林 《证据科学》2010,18(5):618-632
本文从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司法鉴定活动启动以及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三个方面论述了司法鉴定“守门人”问题。通过对两大法系国家各自司法鉴定制度的分析,梳理司法鉴定“守门人”的三道防线。同时有针对性地比较和讨论了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缺陷,明确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不能以牺牲鉴定意见“守门人”功能为代价。指出建立国家所属的具有公益性、中立性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发展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2,(2):113-F0003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是2003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已开展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文书、痕迹、声像资料、司法会计、建筑工程造价等八类司法鉴定工作,是广东省内司法鉴定门类最多的鉴定机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常用机构,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现有各类高中级执业司法鉴定人员61名,国家级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4名。  相似文献   

10.
《决定》施行已经5年。总体上应当肯定,但也有值得总结和检讨之处。除保留了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外,《决定》基本上关闭了国有资本进入司法鉴定领域的大门,这是值得研究的。建立什么样的司法鉴定体制应当有四方面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本质属性;不同诉讼活动的特点;不同国家的国情;成熟国家的经验教训。以此考察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的体制,应当建立由国家出资的公立性鉴定机构,其与侦查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以及社会鉴定机构一并构成我国司法鉴定三支队伍,各有分工或侧重,共同担负起我国司法鉴定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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