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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案件判决后得不到及时执行或执行不了而造成的“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全国近几年平均每年的民事案件中具有财产内容的就有450万件左右,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在250万件左右。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案件在法院判决后或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法院去强制执行。虽然近年来,我们通过推行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执行管理,提高执行艺术等措施,工作效能有了很大提高,但“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异地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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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越来越大的负面因素。近十年的司法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强制执行率在逐年攀升,每年有一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必须动用司法强制措施来执行生效的民商事判决,而且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执行工作法制体系(一)加大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增强刑法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执行威慑机制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这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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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执行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热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执行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扭转“执行难”的状况,芜湖市新芜区人大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努力促进法院执行方式的改革,提高执行质量与执行效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入调查研究,为执行难“把脉”前几年,经常有群众向新芜区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反映区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执行不了,法院判决成了“白条”。针对这个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内司工委牵头,专门对此进行调查,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力求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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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民商事案件中“执行难”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现实工作中,相当数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甚至得不偿失,这种“执行难”情况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动摇了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如何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已是摆在法院和法官面前的重大课题,身为执法为民的法官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本文是笔者从实践工作中遇到民商事案件“执行难”的二个案例,对“执行难”问题发生的原因,傲粗浅的分析,以求执行理念之提高。执行制度之完善,执行措施之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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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多年来,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严重困扰着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一方面,执行案件的数量激增,以武汉市两级法院为例,1985年以前,执行收案数位于各类收案数之末,1989年以后,开始超过经济纠纷案件而居于第三位,1993年以来,又上升到第二位,即仅次于民事案件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又得不到实际的执行,据不完全统计,经济纠纷案件判决后未执行的,1985年、1986年平均为20%左右,1987年上升到30%左右,有的省高达40%以上。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89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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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危害不浅“执行难”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的部分生效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被人们戏称之为“法律白条”。“法律白条”的存在,极大地妨碍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削弱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审理程序等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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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转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形象。 笔者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不外乎四个方面:一是被执行人无偿付能力或故意不偿付。二是有关法律制定不科学;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四是法院对执行工作不够重视,自身开展执行力度不够。 实践中的问题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A公司欠B公司400万货款,法院判决B公司胜诉,A公司应在2001年4月前还B公司400万,不服判决可在15日内上诉。后来,A、B公司都不上诉,法院判决生效。A公司以没有那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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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而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归谁抚养判决的执行更难。在离婚案件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依法将未成年子女判由甲方抚养,乙方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虽经多方工作,乙方不但不将子女交由甲方抚养,反而将子女转移、隐藏起来,甚至扬言“宁死也不给”。而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声称“拼命也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根据甲方的申请,强制乙方将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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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万宁市法院针对近些年来大量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对“执行难”问题反映强烈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执行工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不断加大执行的力度,努力打造执行工作的品牌。我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366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7556.3万元,年底已执结306件,比上年上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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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执行难”,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直接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无视法津的尊严,有执行能力而无故拒不执行。《刑法》第15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保证判决、裁定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在实践中,以沈阳市为例,去年两级法院审结后未能执行的案件有1737件,而以拒执罪迫究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仅有1件。人们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是否为拒不执行判决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立的条件存在分歧,影响了法律的运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拒执罪成立的条件进行研究探讨。笔者认为,“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拒执罪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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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生效判决而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的观点如下,供商榷:
1.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具体判断。
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是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判决的案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得重复受理当事人已经诉至法院的案件。但如何判断这两种情况,正如文章所提出的问题,即如何判断当事人的前诉与后诉是否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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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突出问题,其中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因争抢子女(未成年,下同)而产生的执行问题便是诸多“执行难”中的一大难题。如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当事人,随其共同生活受其直接抚养,并以各种手段转移、藏匿子女;有的还采取威胁甚至武力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强行将子女抢走。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结果将子女交给自己直接抚养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否立案执行?能否强制执行?这类涉及子女人身的抚养乃至监护的强制执行问题,世界各地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也不乏其例。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专门规定,因而法学界争议较大,执行人员也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目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执行案执行,并有必要从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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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的同时,努力寻求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新方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关于财产保全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认真研究和实践。本文仅就财产保全的正确认识与适用作些粗浅的探讨,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点滴设想。 财产保全的基本内涵与不良认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顺利执行,或避免财产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或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