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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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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信会 《现代法学》2004,26(6):87-92
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案件事实的发现,对此两大法系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以形式合理性为基础,以发现程序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受发现真实主义理念的影响,没有设立独立的证据调查程序。但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证据调查手段,如文书提出命令、资讯请求权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确立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调查方法,本文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调查立法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证据调查程序的思路。  相似文献   

2.
在贯彻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申请原则上属于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法官仅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范围内进行取舍,裁量决定是否实施证据调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实施证据调查之前预判证据的价值并加以排除,否则便侵害甚至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权。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确定期间的障碍、不具备必要性时,法院可通过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证据申请。此种裁判属于诉讼指挥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随时撤销。出于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其对证据申请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受到唯一证据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摸索证明论     
魏庆玉 《当代法学》2013,(2):116-122
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是指在当事人就其主张或抗辩成立所必要的事实和证据未能充分掌握或了解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掌握的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并试图通过该调查程序获取新事实或新证据,进而以该事实或证据作为支持其请求成立的依据。基于传统的辩论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最初对摸索证明采取禁止的态度,随着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与发展,摸索证明的价值逐渐为诉讼实践所接纳。我国受制于大环境影响,对摸索证明的处理应该更为宽松。  相似文献   

4.
钱颖萍 《河北法学》2012,(5):162-169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5.
证据调查即证据的审查核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从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立法来看,证据调查都受到了特别的重视,其不仅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同时也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据调查程序在实现其对于事实探知的价值同时也平衡考虑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核”注重的是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技术性规范,而忽略了法官具体审查证据的程序性规范;注重的是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而忽略对于证据的审查核实;注重“结果”,而忽略“过程”.因此,我国对于“证据审核”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应对之通过有效的程序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应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6.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7.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相似文献   

8.
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由谁来收集证据.按照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通行法理,当事人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享有主导权,也就是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为此请求主张相应的事实,再为该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这种法理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得到了极端的体现.在那里,诉讼证据的提出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官只对程序进行适当的控制和引导,完全不介入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在大陆法系,各国在承认审理对象形成方面的当事人主义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例外情形.这样一来,在当事人主义程序法理与法官职权调查证据之间,就难免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大陆法系的职权证据调查制度正是在这种紧张关系中小心翼翼地发展着.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一直充当重要角色。从立法角度看,法院调查证据制度发展变革经历了"全面取证"、"当事人主导"、"限定范围"等三个阶段。学界对当前应扩张还是限制或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争论不已,笔者认为,应在强化当事人证据责任意识的同时,重点限制、规范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程序。笔者还通过分析、阐释我国取证制度的成因、现状及改革方向,从法院、申请人、协助义务人的角度对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0.
日本和意大利刑事庭审中的证据调查程序评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长永 《现代法学》2002,24(6):90-95
日本和意大利都通过立法手段将刑事诉讼的构造从传统的职权主义转向了当事人主义 ,但同时又保留了一些传统的原则和做法 ,由此在庭审的证据调查程序上形成了不同于职权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鲜明特点 ,这些特点反映了两国对“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两大诉讼理念的调和。日本和意大利的改革思路以及庭审证据调查的程序设计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1.
根据证据进行裁判是近现代司法制度运行之圭臬,无法为所主张的权利举证,该权利实际上就变得毫无意义。而证据的调查收集作为证据进入诉讼程序的根本前提,更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基于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提出证据属当事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于其不利的后果。但是,如果不能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权的实  相似文献   

12.
关于民事证据失效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证据失效制度的提出及其价值民事证据失效制度 ,又称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①,也有学者称之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 ②,一般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出证据 ,在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提出 ,从而该证据丧失证据效力的制度。在西方 ,证据失效制度的提出和完善亦有一个过程。在漫长的封建法时代 ,德国民事诉讼法受罗马———教规式诉讼程序的影响实行书面审理主义 ,诉讼程序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向法院提交书状的方式进行 ,具有严格的阶段性。为了配合书面审理主义 ,当事人应当严格依据诉讼阶段提供相应证据…  相似文献   

13.
法院对证据是否职权调查成为两大法系的分水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职权调查的内容,但同修改前的法律相比其基本思路是增加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减弱法院的职权调查。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职权调查证据仍大量存在,并异化为庭外的秘密调查。为此。有必要对法院职权调查证据正当性进行研究,明确职权调查是否有存在的必要,确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并对现存的问题进行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14.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5.
关于诉讼证据问题诉讼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多年来,北京市法院十分重视诉讼程序的公正,认真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不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指导举证、组织质证和进行认证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业已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举证义务。案件受理后,我们即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须知》,告知当事人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同时告知其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普遍实行证据交换制度。我市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无论是一审期间,还是在…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的法庭调查程序评析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的庭审调查对犯罪事实和仅仅影响量刑的事实适用不同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在开始调查证据之前设置专门的开头陈述程序,调查过程严格区分控方举证与辩方举证两个不同阶段,调查的范围仅限于针对两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情节。这些特点集中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17.
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有两种,作为辩论主体和作为证据方法。作为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陈述不是证据种类,而是证据资料。获得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调查方法即当事人询问之下,准用证人询问的方法,甚至可以对质。随着时代发展,当事人作为证据的身份会逐渐受到重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价值也会不断攀升。  相似文献   

18.
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能够作为对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共通的证据资料予以利用。证据共通原则细分为对立当事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与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两种基本类型。证据共通原则确立之基础是自由心证主义,因为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强调受诉法院自由地进行证据评价,也要求受诉法院对于同一事实应形成同一心证。根据证据共通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一旦开始,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其证据调查申请。为确保辩论主义所固有的防止突袭裁判之机能能够充分地实现,证据共通原则尤其是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诉法院根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9.
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20.
证据协力义务是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尽的公法上义务,其目的在于担保法院能基于证据调查之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判。证据协力义务包括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勘验协力义务等形态。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证据的主张或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关于证据协力义务的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缺乏效果规范,不仅影响到法院对证据方法的广为利用,也影响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贯彻,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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