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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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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诉的合并     
当前,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的合并理论存在较大分歧,尤其体现在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上。实质上,诉的合并应以清晰的诉讼标的和诉的要素理论为基础。诉的合并形态主要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种,在诉的客观合并方面,又主要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相似文献   

3.
诉之预备合并是有顺位的诉讼合并方式 ,其构成有特殊的要件。预备合并又分为客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和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在大陆法系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上 ,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与摇摆。现今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都已承认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的实用价值。但对于它的具体程度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和实际做法。对于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 ,仍有学说和判例持否定态度 ,而肯定说的观点正日益获得更多的认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预备合并之诉 ,应当解决如何判断主位请求“败诉”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4.
韩波 《现代法学》2022,(1):45-61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龙 《现代法学》2005,27(2):78-84
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在存在诉的客观合并的诉讼中,形式上虽然是单一的诉讼,然而实质上却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以合并诉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客观的诉的合并分为四种:即单纯的诉的合并、竞合的诉的合并、预备的诉的合并以及选择的诉的合并,不同种类的诉的合并有不同的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6.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之合并制度蕴含着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此关注较少。判断是否存在诉之合并取决于诉讼标的的个数,判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则在于诉之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诉之合并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对于我国目前的诉之合并制度,应该从诉之追加、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反诉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原告可以基于同一案件事实,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多个诉,法院按照原告安排的顺序进行审理,是为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和保护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等制度功能。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虽有违反诉讼程序安定之虞,但可以通过制度手段补正;而且,其防止被告间推诿责任、防止诉讼延滞、节省诉讼成本等实践意义更使之瑕不掩瑜。在审理中,先诉有理由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在先诉判决发生效力时消灭;先诉上诉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停留在一审阶段。一审应该先对先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并视先诉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后诉作出不同的处理。二审中,在先诉胜诉、后诉未作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的,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先诉败诉、后诉胜诉情况下,后诉被告有上诉权。在先诉与后诉均败诉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只有原告。  相似文献   

8.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念下,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价值已是显而易见,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对这一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使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仍然处于无章可循,程序混乱的局面。因此,在理论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梳理,在程序上对具体适用加以探讨变得十分必要,本文即围绕客观预备之诉的界定、一审与二审的实践等若干问题展开讨论,以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9.
诉的合并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诉的合并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有缺失及空白,预备的诉的合并尤为如此。诉讼实务中涉及客观的预备的诉的合并问题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缺失与空白导致适用的无序、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学理研究的孱弱远不足以为修法提供理论支撑,诉的合并问题成为修法的盲点,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10.
诉之合并制度(klagenhaufung)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民事诉讼法上之诉讼合并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可以节省劳力、费用和时间,并以防止裁判抵触为其作用。所以各国民事诉讼法均有共同诉讼之设定及诉之客观合并之规定。"诉之合并制度孕含着诉的要素理论和诉讼标的理论等基本诉讼法  相似文献   

11.
案多人少背景下诉的客观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目前法官对同一当事人间的数诉在是否合并审理上专断恣意,表现为诉的合法性评价混乱和合并形态的肯认无序。前者应通过合并要件设置树立诉的合法性评价标尺,后者应通过特定合并形态的肯认确定当事人请求能多大程度上拘束法院。在合并要件方面,须通过法规范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诉、法院对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数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项合并要件,防止法官在诉的合法性评价上专断;在合并形态肯认方面,应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及时回应当事人提起数诉的审理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12.
诉讼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方面构成,主观要素就是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客观要素就是诉讼标的。如果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单一的,我们就叫做单一(Einheit)之诉;如果两个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数时,我们就叫做复合(Mehrheit)之诉。复合之诉又叫做合并之诉,其中主观要素为多数的诉讼,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3.
略论诉之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6,24(3):94-97
本文认为,诉之追加仅指诉之客体的追加,不包含当事人之追加。原告于诉讼程序进行中为诉之追加虽然有利于当事人间纠纷的终局性解决,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毕竟关涉被告防御权之行使与诉讼之正常终结。故立法关于诉之追加应有特别条件之设定,以求利益之衡平。为防止裁判抵触,受诉法院应将原告追加之诉与既有之诉予以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14.
一般给付诉讼的适用范围须从客体范围及其行政诉讼类型的界分两个维度把握。一般给付诉讼的客体范围包括"直接"的财产性给付和行政行为之外的非财产性给付。考虑权利救济的完整性,应将颁布规范之诉、预防性不作为以及结果除去请求权纳入《行政诉讼法》第73条的客体范围。一般给付诉讼类型的界分应遵循"补充"和"备位"的功能原则,凡不属课予义务之诉(特殊给付诉讼)的客体范畴,均应归入一般给付诉讼。若以行政行为撤销与否为依据的,应提起撤销之诉合并给付请求。财产性给付限于可"直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如果依法必须先由行政机关核定其请求权者,应先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相似文献   

15.
民事再审之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建立民事再审之诉.民事再审之诉作为一种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具有救济和监督功能.关于民事再审之诉的诉讼标的,有二元诉讼标的说和一元诉讼标的说,但一元诉讼标的说显得更为合理.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再审事由、提起期间、管辖法院等.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防止再审程序的滥用,必须对民事再审之诉的提起规定极为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李纪森 《法制与经济》2008,(24):35-36,38
诉的合并与诉讼标的理论息息相关。判断是否属于客观的诉的合并,主要依据就是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由于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多种学说争鸣,也使得诉的合并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反思国内外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以“新二分肢说”为基础构建诉的合并问题,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诉的合并与诉讼标的理论息息相关。判断是否属于客观的诉的合并,主要依据就是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由于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多种学说争鸣,也使得诉的合并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反思国内外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以"新二分肢说"为基础构建诉的合并问题,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相似文献   

19.
2001年婚姻法和后续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制度内容,但实践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现行制度框架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定位为多重关系,此种混乱定位是造成实践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审理的方便,可以用诉的合并理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审理时的竞合,并需要从诉讼要件、合并类型、审判程序等角度解释如何合并,以保证审判的正确。  相似文献   

20.
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内涵、性质、诉由以及权力行使主体等多个方面,结合公司法理论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了深入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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