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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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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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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70-74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或是确立程序选择权原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与当前的立法和诉讼环境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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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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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及私权自治为理论依据赋予诉讼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并对相关的民事程序进行完善和创设,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追求自己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并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民事程序现代化的转型,提升当事人在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赖度。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程序选择权制度应是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本文在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提出了构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初步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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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在全球民事诉讼以“接近正义”为改革目的的背景下,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选择而设计的制度。本文拟通过“功能主义与系统论”的方法论,以尊严诉讼的视角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并通过其功能定位、配套环境、隐性约束等方面的分析,试图构建中国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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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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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由多种因素致成 ,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是单方参与审理结构还是对审结构 ;是否适用口头辩论和提供上诉救济等等。在民事保全结构上 ,混合结构较简易结构、“本案化”审理结构更能适应程序保障的需要。一般来讲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性质、法院保全的措施决定所采用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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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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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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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指由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这一程序的宗旨在于纠正已经生效但错误的的裁判。是受到不公正裁判的一方当事人获得申诉机会的最终补救方式,其价值在于“有错必纠”,在于败诉方当事人在经过终审程序后,仍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判,在于促使法院的裁判能够达到最公正、最合法。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审判监督程序由于其立法上的不完善和体系上的欠缺,使得该程序在运作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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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存在着解释的必要性。程序法定与程序自由、强行程序规范与任意程序规范、禁止任意诉讼原则与诉讼契约、法官的程序控制权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范畴是法院解释诉讼程序规范过程中必须斟酌的内容。对程序规范进行解释须以宪法规范和民事诉讼目的为出发点 ,以诉讼基本原则作为解释的基本框架。诉讼程序规范的解释方法有语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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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20):181-194
本文以程序正义理论为框架,以罗尔斯的“纯粹的程序正义”为核心概念,提出程序效力的概念。本文所论程序效力是指,诉讼只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经过的程序就应当发生约束力,程序主体(如诉讼中的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等)不得随意否定已经过程序所发生的法律效果,或者要求推翻重来。程序发生效力的条件是具有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以程序保障为核心特征。最后,本文还谈到程序民主与程序效力之间的关系,指出:如果没有程序民主,正当程序同样可能成为权力的工具。此时谈程序效力无异于使程序沦为另一种暴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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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民事诉讼制度特有产物,它是实现司法公正、体现私权自治、提高程序效益、降低诉讼成本、达到民事诉讼目的的重要制度载体。我国当下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体系中,程序选择权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体现。本文结合诉讼实务,从现状概述、改进必要及建议措施等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进行阐述,旨在不断完善当前民事诉讼体系,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各项权益,体现司法以人为本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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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民事案件在受理之后,开庭审理之前,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的诉讼程序。在许多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其程序价值日益凸现。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庭前准备的规定过于宽泛,其地位完全依附于庭审程序,庭前准备活动尚无任何程序价值。于此,传统的审判方式中,裁判法官不惜一切去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庭前大量调查、搜集证据,并以此为由与当事人广泛接触,极易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鉴于此,后来轰轰烈烈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提出了“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呼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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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实现之程序机制——以当事人诉讼权保障为侧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5,(4):41-55
司法公正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机制来表达和实现,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之构成司法程序的基本要素,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保障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程序机制合理界定两者的程序角色,为当事人诉权实现提供便利的程序机制,充实对当事人实现诉权之程序制度,适当强化法院对当事人诉权实现之程序保障义务,司法公正之实现便具备了程序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