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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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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陆诗忠 《河北法学》2006,24(5):50-54
以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并不符合刑法总则"但书"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刑法分则的不少条文不符合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另外,刑法分则将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纳入到分则规范之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特别自首制度、累犯制度,所有这些都不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的合理定位.相应地,这些分则条文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2.
聂昭伟 《法律适用》2011,(4):16-19,105
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则、原理,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对于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是一种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进而认为既然总则规定的是一般性规定,那么理应适用于所有分则条款,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总则条款的滥用,司法人员动...  相似文献   

3.
书讯     
<正> 李光灿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刑法论》)是十分出色的著作,它是具有开拓性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刑法学论著。《刑法论》是按照我国刑法总则、分则的结构体裁和顺序来论述的。全书分两编,上编为总则部分,下编为分则部分。全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力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体系。它在论证过程中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并且运用了大量的史料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作为分析和论证问题的根据。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5.
正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  相似文献   

6.
资讯·观点     
《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丛书)赵秉志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定价:206元 本书由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历时6年呕心沥血完成,是当前中国刑法理论界颇具规模与容量的案例研究性论集。全书分为总则篇(上下卷)和分则篇(共7卷)两大部分。以刑事司法成  相似文献   

7.
正人的行为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外部刺激所作出的表面反应,而刑法又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因此对刑法分则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实则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剖析。刑法分则其实是刑法总则问题的具体化表现,也是刑法发挥其行为规制功能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看,刑法分则比刑法总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采取了从刑法分则入手,利用心理学分析刑法分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四项决定、八部修正案和九件立法解释,对刑法的120多个条文作了增补和修改,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章节、条文作了重要的诠释.一、概述(一)1997年刑法架构1997年刑法共452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分则共规定了413个罪名.根据“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1-5),截止到《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为452个.  相似文献   

9.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0.
中国刑法课是我校开设的主要业务课之一,它是一门理论密切结合实际的应用法学课程,要求学员通过学习,能够较好地理解刑法的要旨,正确适用刑法,提高刑事审判工作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本学期重点复习刑法总则部分,要求学员对刑法理论问题有一定的了解,正确理解刑法基本概念,强调正确掌握刑法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和基本精神,较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具体案件,解决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从刑法史的角度看,刑法规定存在着一个从个别立法到一般立法的演变过程。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分立是人类经验积累的结果,是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提高的结果。刑法总则固然重要,但离开了刑法分则,对不法行为定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刑法分则规范是犯罪分类的表述方式,刑法分则体系不仅是技术性问题,背后包含了一定的刑法价值理念。我国刑法分则除了对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以外,还包括一些刑法适用的引导性规定。  相似文献   

12.
刑法分则与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建军 《中国法学》2005,(4):123-130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425个罪名向司法实践运送着刑法总则的全部规则、理论以及政策导向,同时,这些分则规范的适用过程也将经验世界中犯罪问题的多样性、多变性以及规则、理论自身的局限性反馈给刑法总则及其相关理论和政策的权衡过程。本文从抽象个罪等六个基本范畴入手,展开对这些范畴中主要理论问题的梳理,进而触摸到一个古老而又前沿的问题:刑法解释标准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13.
刘绪高 《律师世界》2002,(12):29-31
“余罪自首”,是指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情况。“余罪自首”亦称为准自首,这是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将余罪自首称为“特别自首”的观点颇值商榷。这是因为,我国刑法除在总则部分规定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只是一般自首的特殊形式)外,还在刑法分则中第164条第3款、390条第2款、392条第2款计3个条款规定特别自首情形。假若将刑法67条第2款称之为“特别自首”,势必要么忽略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别自首之存在…  相似文献   

14.
论中国刑法典中的国际刑法规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在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方面一向重视和努力,但还存在不少缺陷。本文提出应从刑法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在总则方面,应当理顺并明确中国刑法和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坚持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结合的原则,限定“政治犯”的范围,完善中国的死刑制度;在分则方面,中国刑法典需要增设酷刑罪、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种族歧视罪、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相似文献   

15.
编者按:《刑法修正案(八)》已经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实施,本次修正案达50条,涉及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众多内容,修正幅度超过了以往各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体现了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护人权、保障民生等各方面的诉求,具有很多标志性的意义。为了在司法实务中更准确地适用新规定,本刊特组织四篇稿件,选取有代  相似文献   

16.
西德全面修改刑法是从一九丘三年由联邦司法部着手进行的。曾发表过1956年刑法总则草案、1959年草案(总则与分则),1959年第二草案,接着联邦政府作成了1960年政府草案,对这个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后又作成了被称作“刑法修改事业的高峰”的1962年政府草案。在这以后,卡夫曼、罗克逊教授等十四名青年学者批判了一九六二年政府草案,起草了1966年总则代替案。正是以这些草案或代替案为基础,使西德的刑法修改工作前进了一大步。西德新的刑法总则是在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在此前后由于对分则也作了许多  相似文献   

17.
今年一月初,我们举办了全省宪法课辅导教师培训班。通过培训,大家认为要做好宪法课的辅导,应抓好以下几件工作:一、要强调学好宪法这门课程的重要意义。本学期开设三门课:宪法、刑法、司法文书。比较之下,学员们学习刑法比学习宪法要重视一些,如果不充分认识学好宪法课的重要意义,将影响学员掌握这一门课程。这个问题,主讲教师要讲,辅导教师也应讲。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是刑法在总则之外又在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且仅见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毒品犯罪之中,因此,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特别累犯实际上就是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9.
特殊累犯规定的体系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健 《河北法学》2011,29(8):96-100
《刑法修正案(八)》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但补丁痕迹较为明显,缺乏体系性思考。特殊累犯制度应结合刑法总则相关条文的规定做出出、入范围的体系性思考,使刑法总则部分能相互协调和印证。同时结合分则中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使特殊累犯制度和刑法分则也能相互协调印证,让刑法规定成为一个较为完备的综合系统。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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