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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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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已成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之一,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调解结案的案件。本文从现代行政的需要、行政法的平衡精神及维护法治统一的角度出发论证了行政诉讼中引进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并阐述了关于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均与发达国家或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难以适应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本文尝试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原则、立法模式、范围、程序、限制、效力进行规划,从而找到解决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黄金分割线,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灵活高效地行使行政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几成定律,但行政审判实践中的调解又是公开的秘密。近年来理论界基于不同的论点在论证行政诉讼调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可以肯定的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必然考虑的问题之一。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建必须解决调解的范围、调解的程序、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瑕疵及其救济等具体问题。同时,行政诉讼的价值以及法院在行政诉讼调解中的作用与义务,则是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必须进一步思考的更为基本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纠纷调解机制构建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理论通说认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一观点为现行行政立法所吸纳,封堵了以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途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现代行政模式的转变、和谐司法理念的提出,为行政调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中法院以变通的"和解"、"协调"之名来解决行政纠纷的方式实具有调解性质。隐形于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对现行行政立法与传统通说的悖反,体现了行政调解制度层面的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然而,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有限调解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探讨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在现行制度下构建一套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的设想,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6.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现如今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半数以上都采取了调解手段,事实上,司法实务界所称的"协调"等同于"调解"。目前法院适用的行政诉讼调解规则混乱,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所以很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去规范调解程序,使其规范化、合法化。本文就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域外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调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调解的审级与阶段、行政诉讼调解的效力与救济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谈行政诉讼中的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中有明确规定。这条原则被认为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之一,藉以同民事诉讼相区别,学术界在此问题上基本形成通说。这一原则的根据是大陆法系的“行政机关没有对国家权力的处分权”的理论。这一理论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高权性、单方性、强制性的特点,涵盖了国家权力的应有之意。但以“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没有处分权”来否定调解的适用真是勿庸置疑的吗?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否符合现代诉讼程序理念和现代行政理念,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从立法历史来看,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反复。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  相似文献   

8.
<正>从目前的情况看,将调解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中似乎已成为大势所趋。就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都把焦点集中于第50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修订之上,因为允许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是整个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法律基础。在笔者看来,行政诉讼调解体系除了允许对部分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以外,还应考虑另外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应在本轮修法中对非诉  相似文献   

9.
从理论与实践双重维度对行政诉讼调解进行回顾和考量,对目前的行政诉讼协调—撤诉模式进行实证分析,找出现实困境,解读行政诉讼协调—撤诉机制的异化与回归,提出构建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从社会学、经济学和法学多重视角聚焦行政诉讼有限调解适用的理论基础,提出构建行政诉讼有限调解的"W-W-H"本土化路径,具有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0.
韦娌 《行政与法》2012,(10):81-86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是一个涉及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课题,也是一个很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活动。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应持有谨慎、客观、辨证、科学的态度,体现和谐司法的理念。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特别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在对待行政诉讼传统理论上,应辨证看待"公权力不可处分"、"利益损害"理论的局限性及合理性;二是充分估计现实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运行的影响;三是应审慎对待和正确评估行政诉讼调解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的作用,;四是应正确看待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建立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模式。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异化或隐形的调解使《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禁止性规定几乎形同虚设。用法律解释的方法也不能解决这种现实与法律相脱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确立行政诉讼调解的合法地位。行政诉讼调解是在合作国家背景下,对行政活动方式多元化和行政法变革做出的回应,与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角色、功能的转变以及司法改革息息相关;也符合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目的,可以弥补合法性审查功能的不足,增强司法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功能。但是,调解也会带来交易成本外部化(即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利益被忽视或侵害)或规避民主法治原则的风险。为此,应对调解设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限制,在界分和解与调解两种不同制度的基础上,从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人的地位、调解的模式与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规范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对于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大多数学者持否定态度,目前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很多法院都采取调解的手段促成原告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有效降低了行政案件的信访投诉率,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我们应如何看待审判实践对理论提出的挑战?本文认为,必须对现有行政诉讼调解的立法进行反思,并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西方的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调解、如何调解,近年来在国内一直争论不休。西方法学界也存在着同样的争议。同时,西方的法院系统已经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西方主要国家在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有不同的路径,这些调解实践反映出了一些西方的经验。中国的调解制度存在于特殊的行政诉讼和法治背景之下,调解可能给行政诉讼带来特殊危险,对此应当设计相应的对策,以便做出选择。*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领域否定调解制度的存在,而近年来构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本文试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导向,国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趋向,以及行政诉讼调解的实践价值、理论价值、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述构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已成定律,但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又是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关规定的缺失,使行政诉讼异化为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法院之间的“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严重弱化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督制约和社会和谐促进功能.基于现实的需要与发展,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具体包括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然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协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的案件被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协调处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调解"。最近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行政诉讼调解实现了质的突破。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因主要在于行政职权的不可处分性。而事实上,行政职权是可以有限处分的.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有其优势所在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笔者在进行了一系列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行政诉讼领域,"公权力不可处分"是大家公认的,也由此产生了"行政诉讼不可调解的"特有原则之一。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法院调解现象,这与《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形成冲突。但在理论上,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也存在着误区,这也表明我国有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研究,构建一套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调解制度,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共识,但目前存在调解、和解以及协调和解三种概念表述,需要加以梳理与辨识。学界主要认为三者实质内涵相同或者三者存在法院介入程度的区别。通过经验事实的考察,发现协调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当事人自愿原则,吸收各方力量协调处理案件,促使当事人和解,以原告撤诉为标志的案件处理方式。通过对规范依据的分析,发现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以司法文件作为依据;行政诉讼和解的依据则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问题的规定;而行政诉讼调解如果存在的话,则与民事诉讼有关调解工作的规范依据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已经突破了诉讼规则的制约,因此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性质上只能归属于法院的工作机制,而非诉讼制度;而诉讼法上意义的行政诉讼和解与其现实样态相互背离,导致规范与事实彼此错位,不宜作为表述行政诉讼调解内涵的法律术语;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具有成熟的经验和完善的规范体系,能够涵括当前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基本特征,可以正式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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