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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规则构建应侧重保护以下三类主体之利益:(1)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2)保护多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内部人(如公司董事)权力滥用之危害;(3)保护与公司交易第三方(特别是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使其免受公司董事或多数股东对公司资本滥用之危害。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即为保护少数股东之利益使其免受多数股东表决权滥用之危害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①本文拟从制度的起源、发展、理论基础、适用方法和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保障等诸方面对美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进行全面而细致的…  相似文献   

2.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不是为了督促多数股东恪尽忠实义务,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免受公司管理层的非法侵害,而是为了协调不同股东对交易的不同风险偏好,促使公司从事提升全体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的交易。从这个角度出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应赋予表决权股东,不应具有排他性。  相似文献   

3.
论公司表意吸收争议及其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管晓峰 《中国法学》2005,(4):103-112
公司表意吸收是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占多数表决权者以自己的意志取代少数表决权者的公司行为。公司表意吸收既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也可使公司部分成员利用合法的表决程序转移公司利益。为了有效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对曲意运用公司表意吸收方法进行欺诈的法律救济措施是:运用现有法律资源限制决策层股东的表决额;建立有限公司股东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建立异议股东的市值保全制度;将累积投票方式扩大至公司分红表决;建立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制度和完善股东的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亦称异议股东股权收购,是指在公司出现法定事由时,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买回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一项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救济的权利,这项权利已经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确认,如美国、  相似文献   

5.
刘迎霜 《法学杂志》2008,29(2):146-148
由于公司债权人不享有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表决权和广泛的信息获取权,公司债权人在公司重组格局中相对于股东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立法和法理中发展出了请求解散公司、请求返还违法分配所得、公司减资无效之诉或要求提供担保、请求调查公司事务、公司合并异议等公司债权人异议权和公司重组中的强制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借鉴这些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股东对公司财产之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这是一个在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在当今我国社会条件下,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仅具有现实必要性,也符合可保利益原则的立法精神.从理论上讲,股东对公司财产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是在法律上能够主张或被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关系.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不会引发赌博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践中,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通过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概括保险等方式进行实务操作.  相似文献   

7.
丁勇 《法学》2013,(7):105-115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相似文献   

8.
巴益军 《法制与经济》2010,(12):114-115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1]。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关系到投资人在以公司为联结点的法律关系体系运作过程中的权利配置与责任负担。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除了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外,各类股东权(如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派生诉讼权等)的行使、股东会各类决议效力之异议等多类纠纷案件中,股东身份的认定标准都是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股东资格的认定已经成为处理诸多公司诉讼案件的基础,如果对股东资格认识不清,将会对各类相关案件的处理形成基础性障碍。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张庆 《中国律师》2007,(9):28-30
股份回购(Share 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广义的股份回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订时,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完善之外,也增加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规定。本文主要就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存在的不足之处及如何完善展开具体分析。一、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制度的意义(一)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及各国立法比较1、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基础为了防止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回购股份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包括股份的强制回购及公司主动回购。强制回购,也即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对公司重大变化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持有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股东平等原则,由于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  相似文献   

10.
控制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股利分配失衡问题归根究底在于公司内部缺乏适当的权利制衡机制,存在内部人特别是控制股东侵害小股东合法利益的问题,这是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结果。我国与再融资行为相挂钩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具固有缺陷。依据股利代理成本理论,公司现金分红是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结果,只有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得以有效执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失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通过契约设计和制度创新来增强公司股东对现金分红决策的参与度,对大股东权利的行使形成有效的制衡;同时,强化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发展股东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对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是我国解决股利分配失衡问题的必然出路。  相似文献   

11.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清求权最早出现于美国俄亥俄州1851年的判例法中.所谓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因反对公司的重大变革,异议股东享有的请求公司向其支付所持股份的公平价款,并退出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周游 《法学》2021,(1):167-178
在涉及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之情形下,公司法与婚姻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规范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一旦在共有之基础上还涉及继承等问题时,情况就更为复杂。从总体上看,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优于公司法之倾向,其要害在于股权利益结构被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为了维护被继承股东之配偶的财产利益,对于股东资格确认问题也就不得不进行“捆绑式”处理,由此难免危及公司人合性。坚持股权利益的可分离性,能在尊重公司人合性的同时维护相对人利益。股权共有及继承的客体是股权的财产利益,而股权的人身利益之享有仍需经过公司意思形成程序。进而股东之配偶原则上取得股东资格的基础关系是继承而非共有;至于在遗产分割时其先获得之“分出的一半财产”指的是股权的财产利益,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是共有而非继承,故其所对应的股权之处理应当适用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则。未来公司法的修订宜就此予以系统完善。  相似文献   

13.
做好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研究不仅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文章首先分析了公司股份回收与债权人在股份回购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及利益保护对策;进而对公司与股东的利益平衡进行分析,分别指出当前我国对公司的利益倾斜、对股东利益的倾斜现状及对策;最后,文章着重分析了中小股东在公司股份回购中的利益损失问题,指出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中利益损失的原因,并提出平衡中小股东利益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永深 《河北法学》2008,26(4):87-94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合并、分立、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公司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从基础理论、具体内容方面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进行研究,通过对我国目前回购请求权立法现状的分析及对存在弊端的检讨,在分析我国构建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5.
王瑞  丛奔 《法学杂志》2012,33(2):81-86
通过对《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具体规定的分析,揭示企业维持原则在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立法和法律适用中的体现,继而在对企业维持原则更深层次理解之基础上分析这种指导思想得以贯彻的原因。可以说,企业维持原则已成为股东和利益之间维持利益平衡的一个支点。  相似文献   

16.
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是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投资者承担很多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缴纳出资。股东之出资是否适当与公司日后能否正常运转息息相关。对出资的立法体现着立法者对股东、公司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平衡。为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问题进行了修改,本文试就出资问题并结合新公司法的相关修改谈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17.
母子公司关系非规范化运作中 ,由于母公司的过度控制 ,损害了子公司小股东的利益 ,故必须研究探讨子公司董事义务和独立性的问题。在引进吸收外国公司制度的基础上 ,对股东派生诉讼进行设计 ,以填补我国公司法实质上没有建立的保护子公司小股东利益制度之空白  相似文献   

18.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一些大股东和董事、监事等公司的决策层侵犯本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加之近一年来在素以法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谨、科学之称的美国,也相继发生了安然公司、世通公司、施乐公司等财务丑闻以后,各界要求强化公司外部法律监管、加重对侵犯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法律责任的呼声不绝于耳.  相似文献   

19.
公司利益是股东利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当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时,公司应当及时行使诉权,恢复公司的损失。但是,如果公司大股东、董事或经营管理层本身就是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或与侵害人狼狈为奸,则势必造成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从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从而使中小股东加强对公司权益的保护和监管的问题有了法律保障。通过广大股东参与监控的法律机制,来保证公司经营机构的合法运作,本文就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20.
李公科 《法制与社会》2012,(27):147-148
公司三权分立的结果是权虽分、监督权却未能立,股东大会形式化,执行权力高度膨胀.这种权力制而不衡的现状导致大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大行其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岌岌可危,公司治理的核心变成了对大股东和经营者的治理.如何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公司权力,归根到底就是能否对大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实行有效的监控,这是关系公司治理绩效和公司存亡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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