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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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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漆多俊  漆丹 《河北法学》2006,24(11):19-23
法律是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书.在社会利益资源总量特定的情况下,为了充分维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和权利,必须控制国家公共权力部门的权力,防止因其滥用而侵犯民众的权利.法律既维权(利),又控权(力),是"双刃剑".良法和法治的核心和基础是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民众的权利,而控制国家公共机关的权力则更是其中的关键.中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和治国方略转型过程的实质就在于逐步控制权力,否则改革寸步难行.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控权与反控权的斗争会愈加激烈.必须高度重视和强化转型时期法律的控权使命.  相似文献   

2.
梁丽案引起的民众质疑会动摇民众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体现在权力中,也体现在权利中,权力和权利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民众的权利在权力保护下实现。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民众法律信仰的重建。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中的审判权力与诉讼权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及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在以往的教材、论著中,多将其界定为权利、义务关系。仔细分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不难发现,其实际上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权力法律关系(即不同职能的国家权力之间在行政诉讼中所形成的权力分工与制约的法律关系);二是权利法律关系(指行政...  相似文献   

4.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剑锋 《法学家》2000,(6):77-82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②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民主国家,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即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③作为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的民事审判权当然也不例外.因此,从本质上讲,民事审判权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相似文献   

5.
陈程 《法制与社会》2014,(6):149-150
"提议案权"的运作不仅是一种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范畴,而对法律活动的分析,通常需要以"权力和权利"的界定为前提。由于"权力"与"权利"的不同属性及作用,厘清人大代表提议案权的"权力"和"权利"属性,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指导着实践,对于人大代表而言,自身需要首先对提议案权有清晰的认识,深刻的把握,否则通过提议案实现民意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违反民意,不利于民主与法治的进程。本文旨在针对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性质及其运行作一定的分析,从内涵及类型上界定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属性与范围,从关系上分析提议案权的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置与运行。  相似文献   

6.
魏建国 《北方法学》2009,3(4):98-115
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外在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只能认可而不能创制;一种是内在于国家权力,是由国家权力创制和授予的。西方自由与权利的存在样态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一种是普及化的、为大多民众普遍拥有的基本自由与权利。西方很早就产生了合法性来源外在于国家的自由与权利的情况,但这种自由与权利多是一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和权利。近代英美两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成功转型,源于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使得这种自由与权利为社会更多民众所普遍共享,进而推动了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而近代法国自由与权利的现代化转型失败,源于没有将这种身份、等级、特权式的自由与权利向更广大的社会阶层普及和开放,自由与权利没有摆脱狭隘的特权性和身份性限制,没有为社会广大阶层所普遍共享,进而也就无法推动保障这种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宪政机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宗教与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手段,但它们所追求的理念与价值以及表现形式上,也有某些共同要素和渊源相依的关系.宗教团体对自身的管理权力和宗教精神对社会的影响力,一般属于社会权力范畴.至于以其宗教定为"国教"的宗教国家,则其社会权力同国家权力合二而一;其教义等同于国家法律,其教主成为高于国家行政首脑的精神领袖,其权力地位同一党专制的"党国"的执政党领袖有些相似.宗教自由作为一种信仰,同思想自由一样,是绝对的权利.宗教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把宗教单纯视为"人类精神的鸦片"或社会异端,是片面的.但宗教活动所行使的社会权力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因而要受法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论国家的义务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家有权力必有义务,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权利———权力关系是不正确的,“国家在法律上的代表就是权力”是一个错误的命题。国家的义务是满足公民权利的需要。权利、国家义务、国家权力三者的关系是:“权利的需要”决定国家义务并进一步决定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服务于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服务于公民的权利。如果要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简化为一个更简洁的模式,那么,这个模式不应当是“权利———权力”,而应当是“权利———国家义务”。国家义务理论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相似文献   

9.
郭富青 《河北法学》2007,25(11):54-59
应然的法权关系中存在着"权利"与"权力"两种法权形态.权利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称、互惠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力来自于法律,是凝结在法律中的人民权利,人民是权力的唯一合法源泉.权力本应从属并服务于权利.法权形态的异化导致权力权利化、权利权力化,形成权力与权利功能的二律背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及权力异化的途径是明确权力和权利的边界,加快民主法治的进程,建立法权关系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0.
从权利存在的多种形态入手,界定了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关系,从而预示了私力救济的权利属性--应有权利;然后,对救济之"力"进行辨析,认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的区别在于所依托的权利与权力的差异,因此,救济权是从最初的一种私人的权利在国家出现后演化为一种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并存体.因此,现代社会的救济权,国家和私人分享、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存就成为一种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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