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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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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 ,这种做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证据失权制度 ,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本文分析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 ,初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
2015年颁行的《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确立了文书提出命令这一制度,该项制度的确立对于贯彻证据裁判主义,提升民事诉讼当事人证据收集的能力以及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德、日两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考察以及与国内该项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在该项制度的设计上还存有不足,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德、日两国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国内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进行必要的改进。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9,(1):113-129
原旨主义上的"新的证据"全面赋予迟延提交法院的证据方法以可采性,这是受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目的支配的结果。2002年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改革,重塑了新旧证据的区分标准并缩小了"新的证据"的范围。在证据失权制度下,"新的证据"就是法定的具有可采性的逾期证据,"新的证据"与丧失证据调查资格的逾期证据之间存在出此入彼的紧张关系。2008年的司法改革通过举证时限的扩容以及"新的证据"范围的扩张,缓和了证据失权的严厉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是证据失权与"新的证据"之间冲突与调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法理上可以概括为"适时提出主义"。在此基础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衡量证据价值来判断逾期的证据方法是否具有可采性,同时对逾期举证当事人惩以诉讼强制措施来正当化逾期证据的可采性。从待证事实区分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以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逾期证据,仍应失权。"新的证据"在新的失权规则体系下将发挥新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4.
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波 《证据科学》2010,18(6):688-694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5.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6.
罗晓斌 《政法学刊》2002,19(2):28-3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10,(5):108-114
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8.
文书提出命令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热点问题之一,众多新民事诉讼法草案都对该制度进行了建构,但是外来制度在本国法制土壤中的移植,往往会出现水土不服、甚至难以成活的现象,为了构建出真正适合我国法制土壤的文书提出命令,我们有必要先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找出适合其生长的土壤。  相似文献   

9.
刘洛娜 《行政与法》2009,(8):125-127
专家证据的主客观统一性、事实针对性和证明相对性的特点,决定了专家证据具有证据资料、证据方法的性质.由于诉讼的过程就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现代诉讼中,一切事实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这一观念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裁判原则"或者"证据裁判主义"的诉讼原则.法官通过借助专家发表意见来协助其认定案件事实,专家证据就成为作为证据材料引入到诉讼中的必然,并且具有查明案件事实,解读其他证据,鉴别和认定其他证据的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10.
刑事审判因为其结果对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强烈影响力,使得审判过程本身应当遵循最大程度上的科学性和人性关怀精神。我国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逐渐将司法审判从过去的片面强调对犯罪的追究转向了在审判过程中实现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相平衡。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仍存在一些弊端,也不利于人权的保护,难以体现司法正义。譬如刑事证据的相关制度,证据的出示与认定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关键环节,它决定了一个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应当被追究责任,以及应承担责任的程度。一场刑事审判可以认为是一个认定证据、依靠证据还原行为事实并得出相应价值评断的过程。而我国现行的制度并不能很好的保证这个过程符合法律正义的标准。本文将针对我国的刑事证据移送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11.
包冰锋 《海峡法学》2011,13(4):16-23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迁,公害、产品责任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现代型纠纷与日俱增,于其诉讼中不乏因证据仅存在于当事人其中一方或第三人手中而导致对方当事人证明困难的情况发生。为了贯彻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武器平等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与法院之间应当可以平等地接近并共同使用涉及本案请求的诉讼资料、证据资料及相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资讯。在此背景下,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应运而生。通过对实施拒不提交证据等妨碍对方当事人证明活动的当事人或第三人课予其一定的不利益效果,以排除妨碍证明的行为并回复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12.
占善刚 《现代法学》2012,(2):173-181
在民事诉讼中,依自由心证主义之本旨,受诉法院必须在斟酌证据调查的结果以及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作为适法地呈现于言词辩论中的证据调查的结果以外的诉讼资料,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不仅能补充证据调查,而且能单独作为受诉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不仅合乎民事诉讼中法官心证形成的实际,也契合民事诉讼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律。为防止法官恣意地进行事实认定并担保事实认定之客观性,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单独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应以辅助事实及不重要的间接事实为限。受诉法院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时,虽无须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予以具体的说示,但至少应能从诉讼记录中明了言词辩论的全部意在本案中乃何所指。  相似文献   

13.
在大数据时代,由于结构性偏在致使一方当事人无法取得他方持有的电子数据,有碍其诉讼上的主张与举证。传统书证的提出义务规则是解决书证偏在的有效方式,但书证与电子数据的证据方法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深入分析电子数据的属性与适用的证据方法,借鉴他国或地区解决电子数据偏在的模式,从而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数据准用书证的证据规则。只有在完善我国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的基础上,平衡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的“证据声明权”与持有电子数据者的“拒绝提交权”的关系,才能有效避免电子数据偏在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证据证明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种"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无疑在保护当事人利益上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又会发现其过分强调当事人利益和实体正义而导致司法活动无法完成。因此,我们应合理借鉴外国的"自由心证"制度,使其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基于辩论主义的要求,提出证据是当事人的权限,即当事人拥有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权限。当事人对证据的选择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法院调查的证据范围限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范围。法院的证据调查实施权受制于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当事人通过证据申请的形式行使证据调查请求权,证据申请必须适式、适时。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据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提出证据抗辩。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保障,法院不得预断证据价值,不得基于对证据价值的消极预测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实施证据调查。当事人的证据请求权具有督促法院调查证据的效力。仅在证据申请不合法、证据调查没有必要以及证据调查存在难以预料的障碍时,法院才可以拒绝调查。  相似文献   

16.
张宇 《法制与社会》2011,(11):33-34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释明权的情况下,近年来这一概念却在审判实践甚至法院的文件中频频出现.这一动向昭示着司法实践存在对释明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暴露出我国许多理论知识上的混乱与不足.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我国释明权的行使存在诸多的弊病,法官权限过大,其职权的扩展-释明权-往往使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出现明显...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范培根 《法学论坛》2001,16(3):108-112
审前程序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庭前审查程序的特点、成因及其程序价值,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庭前审查程序的现状、特点及缺陷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改革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刑事证明责任的概念内涵作了考察和辨析,认为刑事证明责任的本质在于,控辩两造于口头辩论终结后,某一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而由某一方承担不利益后果的危险。文章进而探讨了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指出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倒置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并且无罪推定原则的违反不能被正当化。因此,应当坚持无罪推定原则的绝对性,对犯罪构成要件、纯粹量刑要件、程序要件的证明责任作出合理的分配。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亟需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 5 0条存在诸多问题 ,既没有有效地阻止法官的审前预断 ,又滋生了新的弊端。为改变这种状况 ,应当对此规定作进一步的完善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规定证据展示制度 ,并建立预审法官 (书记官 )与庭审法官相分离的机制。  相似文献   

20.
结语     
《研究生法学》2002,(2):7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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