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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4):29-33
本文通过对《中国民法典 (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之间的制度比较 ,认为关于不动产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保护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采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模式比较妥当。当前理论研究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和健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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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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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及其审查方式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之《物权法》和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主张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王利明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还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和责任。但是,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进一步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质审查责任的承担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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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做出规定。那么,《条例》都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又如何具体实施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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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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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难产”了!早在立法酝酿之初《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遗憾的是,进展缓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再度“难产”,令无数对其寄予厚望的公众大失所望。早在2013年3月,有关部门就曾明确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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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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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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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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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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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依交付,不动产依登记"的权利移转规定与我国立法不符。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不动产所有权移转原则上应以交付为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明确了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移转应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生效。我国立法对于设施农用地农业设施所有权移转并无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交付移转其所有权。在"以物抵债"情形下尚须对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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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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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7月制定了《不动产证券化条例》。不动产证券化的组织架构分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和不动产资产信托,即信托制SPV。《条例》借鉴美国REIT设计了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同时结合《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设计了不动产资产信托制度。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成熟,引进不动产证券化是市场发展的必然,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部分经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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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新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在第五条中列明了需要登记的九类权利事项,而现实登记工作中涉及到其他需要明确的登记事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涉及到多方所有权人,而缺乏对这一部分的具体登记说明引发了很多争议.本文将结合此次《暂行条例》对共有部分登记进行研究,并对具体登记程序提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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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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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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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填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运作成本,对不动产登记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而正当的。不动产登记费用应包括登记费、工本费、查询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的规定比较粗糙,未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收费制度应建立起费用收缴、减免、退还以及费用管理等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