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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情况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犯罪形态;但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得到专家、读者的指正。牵连犯的概念、特点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换句话说,牵连犯是行为人犯罪之目的为犯某一罪,而实施犯罪的方法(又可称手段,下同),或实施  相似文献   

2.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犯罪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犯一罪的目的,有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作用,是指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由“犯某一罪”的目的行为而发生,  相似文献   

3.
转化犯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张小虎 《现代法学》2003,25(6):67-72
转化犯 ,是指行为在成立基础犯罪之后又具备了另一密切相关的更为严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其他事实特征 ,刑法明文规定按后一较重的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有如下特征 :基础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基础犯罪与转化犯罪性质不同 ,并且后者重于前者 ;转化条件的发生紧接于基础行为之后 ,或者在基础行为持续期间 ;转化条件独立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或者基础犯罪并转化条件符合或者大致符合转化犯罪的构成要件 ;转化犯是法定的一罪 ,以刑法规定为限。转化犯包括典型转化犯与准型转化犯。我国《刑法》有 10个条文规定了转化犯 ,其中有些立法值得考究  相似文献   

4.
以往司法解释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既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也不利于实现有效打击传销的犯罪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领域的具体表现。积极参加者的身份转化后也应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理。实施了组织、领导行为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数罪并罚理论加以认定。立法中"骗取财物"的表述应理解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是刑法学理论概括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的概念,即犯罪行为实施者在实施具有一个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牵连犯的构成要件除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两个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罪名,构成犯罪之外;还有一关键就是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在刑法学理论上历来是众说纷纭,未有定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的说:“有无牵连关系应依客观事实来考察,如果所实施的犯罪方法或结果触犯的同其他罪名具有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经过认真研读1991年第8期《人民司法》刊登的《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一文,综观全案,笔者认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确系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牵连犯罪。那么该案究竟符合哪一罪的本质特征呢?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结合该案对照上述四要件,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不难看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本质特征。其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8.
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牵连犯是一罪与数罪区分中涉及的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如何对待这个犯罪形态问题,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观点和做法先后不尽一致,刑法理论界也有分歧意见,加之从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动态来看,也有些新情况需要研究。因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什么是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  相似文献   

9.
牵连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与量刑。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此早有定论,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对此却仍然莫衷一是。因此,对这一问题作深入的探讨和反思,无论是对我国的刑法理论还是对实际司法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当前观点之比较何谓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  相似文献   

10.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1.
聚众犯罪主体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影响范围广,其对经济、社会秩序带来的干扰远胜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聚众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某地区近五年来发生的非经济领域的聚众犯罪案件为样本.在此基础上对该类犯罪产生的原因、犯罪的多发方式、多发领域等进行研究以期寻找预防与处理该类犯罪的方法和途经.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数额的立法形式比较多,种类多样。我国刑法条文中有关数额的实体法规定,在入罪、此罪与彼罪、量刑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不能把刑法中所有的定量因素都理解为数额犯,数额犯是指法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量上的表现。要论证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需要解决以下几个理论问题:(1)数额为什么能决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对数额没有认识的情形下,如何成立数额犯的故意犯罪?(3)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上述三个问题的理论推理结论是:数额是犯罪成立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3.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改之  郭献朝 《法学论坛》2006,21(1):118-125
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15.
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陈家林 《河北法学》2005,23(1):15-19
继承的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行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阶段,他人(后行行为者)与先行者之间产生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此后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形。是否应当承认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后行者是否应当对先行者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对此,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与限定的肯定说等多种观点。应当认为继承的共同正犯概念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限定的肯定说则更有利于准确界定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耿连海 《政法学刊》2004,21(6):35-37
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可以适用先行拘留。对刑诉法所规定的"先行拘留",理论和实践中众说纷纭,诸如立案前拘留、逮捕前拘留、无证拘留和有证拘留等等。这些观点均有违立法精神,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拘留的适用无所适从。先行拘留和拘留是有区别的,对现行犯可以先行拘留,应当理解为"先抓获后拘留"。  相似文献   

17.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梅传强 《现代法学》2003,25(2):72-77
在“刑事一体化”背景下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以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为核心。对故意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恶劣的犯罪动机和对法律的蔑视态度 ;就过失犯罪而言 ,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人格的缺陷和对法律的轻视态度。因此 ,犯罪动机和犯罪人格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主观依据 ,也是犯罪心理的具体表现和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8.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legitimacy of pro-active law enforcement techniques, i.e. the use of deception to produce the performance of a criminal act in circumstances where it can be observed by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It argues that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 should only be allowed to create the intent to commit a crime in individuals who they have probable cause to suppose are already engaged or intending to engage in criminal activity of a similar nature.  相似文献   

19.
间接正犯:以中国的立法与司法为视角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概念 ,在目前中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尚未使用这一术语。但由于间接正犯能够准确而恰当地说明行为主体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 ,而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某种情况不发生共犯关系的情形 ,这一问题在事实上早已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的研讨视野 ,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那么 ,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给予间接正犯以何种地位 ,怎样认识间接正犯的性质 ,如何把握间接正犯的形式 ,实践中如何对间接正犯加以认定 ,就成为需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20.
近十年来,危险驾驶罪逐步成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但是,每年将30万左右的人贴上罪犯标签并使之承担过重的犯罪附随后果,甚至沦为社会的对立面,这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危险驾驶者个人来说,都是巨大损失,属于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实务中直接适用“但书”规定得出无罪结论是一种大而化之的做法,存在说理不足、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的“硬伤”。“但书”规定只能在行为缺乏刑事不法,以及虽具备刑事不法但存在免责事由,从而缺乏处罚必要性等事实得以确认之后才能有限适用。为限定本罪的适用范围,在司法上,需要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尤其要对抽象危险进行必要的司法“印证式”判断,以确定立法者所预设的法益危险是否存在,妥当认定违法阻却事由,准确认定本罪的自首,提高缓刑适用率,将认罪认罚之后的从宽处罚落到实处;在立法政策上,有必要根据犯罪发生的实证数据进行调整,适度提高入罪门槛,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限定为“不能安全驾驶”的情形,同时配套修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建立轻微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以有效降低犯罪的附随效果;在犯罪的情境预防方面,强制汽车制造商安装车载酒精监测装置是减少犯罪的关键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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