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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必须继续诉讼程序,直至以民事调解或判决方式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应依此方式结案,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条规定的内涵是:撤诉只能在宣判前,不能在宣判后;只有原告有权申请撤诉,他人无权;撤诉可以准许,也可以不准许;不论准许或不准许,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裁定。这是有关撤诉程序的完整的法律规定。因此,在适用这条规定时,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不能与其他程序相混淆,应当正确全面地理解。但是,在有的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下述几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撤诉制度的有关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小冬 《河北法学》2000,(3):153-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在我国撤诉制度是作为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规定的,其权利行使是否合法,由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但因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撤诉成立的必要条件,不仅使得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准原告撤诉申请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使原告滥用诉权,动辄撤诉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起诉后 ,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 ,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 ,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 ,特别是口头裁定 ,几乎不向被告方和第三人宣告 ,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的行…  相似文献   

5.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我发现许多同志在制作准予原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时,都习惯于引用《民诉法》第122条第3项的规定。我认为。这样做不妥,因为该项规定不是准予原告撤诉的法律根据,而是人民法院裁定适用的范围,故不应引用。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书中,应当引用哪些法律条文?我认为,除了要引用《民诉法》第114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还必须引用《民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历年审结的案件,撤诉的一般占10%以上。撤诉,顾名思义就是“官司不打了”,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2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4条又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条规定说明,撤诉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因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自动申请撤诉。撤诉除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必把官司非打到底不可。不容疏忽的是有些审判人员任意动员原告撤诉,有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一方长期患精神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被告自1972年开始  相似文献   

7.
论撤诉     
<正> 当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对撤诉问题不仅认识不一致,而且做法也五花八门,极不统一。本文就撤诉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撤诉,是指原告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以及由于原告不行使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诉讼行为,而按撤诉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原告起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从原告方面来  相似文献   

8.
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我国民诉法第112条和114条分别对撤诉作了规定。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撤诉有两种情形:一是原告申请撤诉;二是按撤诉处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至于按撤诉处理,必须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否则,是不能适用的。然而,我国的民诉立法毕竟还不够完善,在审判实践中,撤诉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理论上加以认识。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中,撤诉和起诉同样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所谓撤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受理后,判决前又改变主意,放弃诉讼请求权的一种诉讼行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的,应予准许;原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案件一经撤诉,便视为了结。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9,(12)
民事、经济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各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予受理,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若原告提出申诉,也以原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裁定没有错误而予以驳回。对此当事人颇有微词。有的说,当时申请撤诉或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是由于某种原因而期望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有的说是考虑到提供的证据不足,担心败诉而撤诉。但并未放弃自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撤诉的意义、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撤诉有两种:一是申请撤诉;一是按撤诉处理。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撤回起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撤回上诉,这通统叫撤诉。关于搬诉的程序,作者认为一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即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搬诉,(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或者口头的申请;(2)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3)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关于撤诉的法律后果,作者认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终结,使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但不能以为原告撤诉是他们否定自己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如果这样认识就会扩大撒诉的法律后果,得出撤诉后不能再行起诉的错误结论。作者认为,原告撤诉只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诉讼请求,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他们依法仍然享有诉权。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应由谁承担?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诉,是因为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其责任在行政机关,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谁负担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  相似文献   

14.
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中应引用哪一条款?编辑同志:我们在评查案件时,发现对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裁定书中引用法律条款不一,有的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有的引用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请问应引用哪一条款?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徐晓明徐晓明同志: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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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及问题的提出新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制度的部分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撤诉问题未作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再审司法解释)第35条作出了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撤诉问题,在理论上认识极不一致,实践中的作法也有所差异。因此,对此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撤诉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以讨教于同行。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判之前,申请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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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 笔者最近调查了50件民事撤诉案件,发现其中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有的无书面撤诉申请或口头撤诉笔录。撤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起诉权的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或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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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一条款,从立法上明确了撤诉的程序,肯定了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以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在行政诉讼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对该条文进行仔细分析,似乎又不难发现其在立法上的某些缺陷.鉴于行政诉讼法业已实施,笔者不揣冒昧,就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以就教于学术界、司法界的同仁.一、撤诉期限问题根据第51条的规定,原告提起撤诉的期限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以前.  相似文献   

20.
民事撤诉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民事撤诉制度,因法律规定过于疏简,缺乏可操作性,在审判实践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民事撤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以原告自由处分原则为基础,着眼于原告撤诉权与人民法院审查权的平衡,实现对原告撤诉权与被告合法权益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从撤诉权的行使及其时间,不准撤诉的范围和撤诉裁定的方式等方面对民事撤诉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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