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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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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民事裁定的既判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少波 《法律科学》2006,24(6):120-126
对于法院裁定是否有既判力,国外理论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的演变过程。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尚未真正展开探讨。按照传统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的根据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裁定既判力的根据也应当是民事诉讼制度性效力与程序保障二者的结合。应当强调的是,虽然可以肯定裁定具有既判力,但并非所有的裁定均具有既判力,不同种类的裁定,其既判力有无的判断是不一样的。同时,从立法论与司法论不同的视角讨论,裁定之既判力又有差别。因此,对裁定既判力的把握应当是多元的、具体的、有条件的。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良骥 《河北法学》2002,20(Z1):160-165
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是刚刚起步。在总结借鉴民事诉讼法和外法域行政诉讼诉讼既判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既判力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一个试探性研究,主要从既判力的界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司法实践中的既判力四大块内容加以论述,希望对今后行政诉讼法学中有关既判力的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便是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4.
王涛 《法制与社会》2011,(34):111-112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传统既判力理论认为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而不及于判决理由。然而这一原则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弊端。由此,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了修正,典型代表有既判力扩张说矛口争点效。本文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诉讼实践,指出我国目前不宜赋予判决理由以既判力,合理的思路是,在程序保障达到很高的程度时,再赋予判决理由一定的拘束力。  相似文献   

5.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得到了承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得较少,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但是,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剖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  相似文献   

6.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判决效力诸多理论中的核心所在,有关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建立起了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结构体系,并运用到司法实践当中。而在我国,既判力理论引入时间不算短,但只是在理论界讨论的沸沸扬扬,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少有人问及,究其根底,原因是人们对既判力不甚了解,对其作用更了解甚少。本文从对既判力的基本内容出发,探讨了既判力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娣  王德新 《时代法学》2008,6(4):51-59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建立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制度。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的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市场经济的高度不发达是最根本的原因。在我国,构建既判力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我们要协调构建民事判决既判力制度与再审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民诉法解释》第93 条的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 条。其中相关条项下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具有的所谓“预决效力”,在学理上与既判力的概念及理论有着紧密的联系。与此相应,《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有关“裁判生效后”禁止重复起诉的规定则应视为直接以既判力作为基础的程序规范。本文将第247 条与第93 条的解释相结合,梳理了既判力和预决效力这两个概念在我国司法实践这一特定语境下的内容、相互间的关联及区别,并依据前后诉的主客体及时间范围是否一致等因素考察前诉可能对后诉发生的法律效果,在解释论上构成了一个可资对相关程序规范进行理解和适用的概念整理框架。  相似文献   

10.
既判力作为终局判决所具有的一种效力,是指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既判力理论和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等都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也能够对实践进行准确的指导。本文就诉讼和解的既判力问题进行探讨,以弥补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理论不足。  相似文献   

11.
江国华  张倩 《法律科学》2013,31(1):110-119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行政判决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司法审查之于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程之价值.挖掘并正视这种价值,或对近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为解决非讼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非讼调解协议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不仅是对新形势下解决民事纠纷实践需求的回应,同时也从立法上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确保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3.
集团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规则是集团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集团诉讼立法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关于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的立法最为典型的有美国和巴西,美国的既判力规则依赖于英美法系的一系列诉讼制度逐渐形成,而巴西作为大陆法系唯一引进集团诉讼的国家,创设了独特的集团诉讼制度,其既判力规则颇具特色,被西方学者称为大陆法系国家集团诉讼的立法典范。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是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美国和巴西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邓辉辉 《河北法学》2012,30(6):151-152,153,154,155,156,157,158
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在理论上的重视与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的漠视之尴尬境地.传统法律文化的缺乏、法律继受历史的排斥、市场经济不发达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司法权威性的缺失、法官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是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原因.为了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应当在思想层面上树立既判力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理念的研究,在立法上全面、正确地体现既判力理论,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增强司法权威性,大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相似文献   

15.
司法确认的目的在于弥补调解协议的效力,实现效力衔接,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法律赋予司法确认强制执行力有其实用主义的考量也有其理论正当性。关于司法确认既判力的存否问题,应从既判力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两方面分别认识。立基于该二元论的认识,法院应就司法确认的瑕疵对当事人与案外人予以不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要树立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判决反反复复而缺乏稳定的状况,关键在于要确立行政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对其涵盖的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深化行政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从而指导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力是指确定判决发生的诉讼法上效果,它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制度,也是对苏联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基于诸多原因,法律效力制度的意义及其法理在我国尘封至今。在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之演进基础上,我们应当考虑在保留已移植的苏联法上形式法律效力的基础上,注重参考德日法上有关实质法律效力的规定,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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