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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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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程序选择权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笔者在承办一起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中,传唤双方当事人作调查笔录,调查完毕后,上诉人认为案情复杂,要求开庭审理。这个要求引起了笔者的思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书面审理,是否开庭审理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选择?当事人的选择对法院有什么后果?涉及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是很丰富的,笔者不揣浅陋,意在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人对此有更深的探究。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和我国的现行规定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特别是在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及与程序有关…  相似文献   

2.
刑事程序选择权论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莉  詹建红 《法学家》2007,(1):137-143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选择相关程序和与程序推进相关事项的权利.此项权利不仅在工具性层面上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而且在应然性层面上具有重要的理性基础.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基本样态包括诉讼角色选择、裁判主体选择、诉讼利益选择、程序分流选择,它们有着各自的价值功能.从科学可行的路径出发,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应该扩充甚至创设刑事程序选择权的制度平台和运行空间.  相似文献   

3.
闫庆霞 《法学家》2007,(3):118-12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首要内容.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一项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调解前置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纠纷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的一种限制.立法是否设置调解前置,在什么范围内设置调解前置,体现了立法在对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衡平之后的结果.我国尚不具备实行人民调解前置的条件,而且该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李浩 《中国法学》2007,(6):78-91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晋红 《法学家》2004,(3):40-43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之客体的理性分析 学界在提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时,基本上是出于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主体理念、提高诉讼效率和消除法官滥用职权的"自由"空间的需要,而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一般是指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①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客体又扩大至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即当事人除了可以选择程序之外,还可以在合议制与独任制之间进行选择,甚至也可以选择法官.②笔者认为,即使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但程序选择权的客体不宜包括审判组织形式和法官,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6.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7.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本文从当事人程序主体原则,诉讼契约理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接近正义运动等方面阐述了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8.
陈慧琳 《法制与社会》2011,(30):113-115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项当事人权利,但现实中存在的法院对法定程序的不选择,却常为立法,研究所忽略。本丈拟将分析的视角集中于庭审这一具有典型“法律程序”特征的程序形态,借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范畴提出与之相对的法院‘‘反程序选择权”,由此联系司法制度和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反思司法实践中程序的作用究竟为何。  相似文献   

9.
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0.
以法主体性、程序主体性及私权自治为理论依据赋予诉讼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并对相关的民事程序进行完善和创设,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追求自己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并减少国家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民事程序现代化的转型,提升当事人在诉讼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赖度。因此,构建合理科学的程序选择权制度应是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本文在对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作了深入分析之后,提出了构建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初步想法。  相似文献   

11.
一、概述诚信原则作为一项法定原则,其含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诚信原则,是指任何当事人在签订与履行合同时都必须对对方怀有善意。在签订时要诚实自愿,不能搞欺诈胁迫;在履行时应当履行该合同为其规定的义务,而不得对合同作擅自的变更与解除。广义的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来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与履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既要维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又要维持当事  相似文献   

12.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13.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在全球民事诉讼以“接近正义”为改革目的的背景下,为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的利益需要,由当事人在发现真实与促进诉讼之间权衡并作出选择而设计的制度。本文拟通过“功能主义与系统论”的方法论,以尊严诉讼的视角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并通过其功能定位、配套环境、隐性约束等方面的分析,试图构建中国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4.
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追诉者对于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赋予被追诉者程序选择权对于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文明化、民主化、人性化以及实现程序公正、人权保障、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有重大的意义。被追诉者的程序选择应当遵循法定选择、有限选择与协助选择三大原则。我国被追诉者的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在借鉴外国相关理论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和构建。  相似文献   

15.
论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所谓民事抗诉制度,是指立法所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以提出抗诉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的程序制度。民事抗诉制度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广义的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进行抗诉,也可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制度;狭义的民事抗诉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  相似文献   

16.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9):55-57
司法确认程序的启动由当事人选择发起。对于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书,就笔者理解,当事人有以下选择权:一是选择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二是选择不进入司法确认程序而保持其合同性质,或选择直接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三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四是选择向公证机关申请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由此可见,《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赋予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有利于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入司法确认程序不是惟一选择。  相似文献   

17.
程睿 《现代法学》2023,(5):90-111
在线诉讼是司法制度与网络技术深度融合产生的新型诉讼方式。当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双轨并行时,两种诉讼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基于多元诉讼目的,在衡量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程序选择权与法院审查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的在线诉讼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种程序形成权,其行使需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同意是程序选择权的载体,围绕当事人同意设置的程序和制度构成同意规则。法律在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时,也要求当事人遵循权利保障与自己责任相一致的逻辑。在线诉讼同意规则重构了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法教义学关系,根据二阶构造理论,可以将当事人同意分为选择适用在线诉讼方式的同意和选择在线审理案件之具体程序的同意,两个阶段当事人同意的规则和法律效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相似文献   

18.
戴锐 《证据科学》2011,19(4):425-430
证据排除纠纷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解决这种纠纷应当享有处分与主导的权利。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以基本的听证保障,构建起正当的证据排除程序。而合适的裁判形式的选择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法院职权的顺利行使。中间判决是适合于民事证据排除的裁判形式。民事证据排除裁判具备争点效。应当在我国构建合适的证据排除裁判。  相似文献   

19.
仲裁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对此项权利,现行法律规定得很不完善。我国应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从裁决机构选择权、裁决程序选择权、裁决参与人选择权等方面完善我国的仲裁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王春 《政法学刊》2008,25(4):22-26
我国民事诉讼法少有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的规定,当事人缺乏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使证明责任制度、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在诉讼过程的运作中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制度依托。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证据收集与提出上的当事人主义是以当事人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程序保障为基础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与提出方面的修改,应借鉴国外相关规定,建立我国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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