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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是有区别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我国刑事法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意向或思想在犯罪活动之前通过犯罪人的言词、文字流露出来。这种犯意的流露在刑法理论上称作犯意表示。例如,“甲想偷邻居家的电视机,约乙一起行动。”甲约乙行窃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犯意的表示。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创造的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它表现为,寻求犯罪使用的工具、制造便于着手进行犯罪的条件,勾结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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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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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有待研究的几个问题曾河山犯意表示及其与犯罪预备的区别在刑法理论上是一个不很引人注意的问题,近年来见到的对于这个问题的论述,由于混淆了概念,出现争议不定的情况。笔者认为有待于从法律规定性这个关键入手,重新认识犯意表示。一、犯意表示是否行为,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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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总论中,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理论和中止、未遂理论一样是属于未完成理论中的一种,但是仔细分析,犯罪预备理论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本文将从犯罪预备的理论本身,司法实践以及处罚范围来谈谈犯罪预备理论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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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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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设置有两种可能的模式,即犯罪既遂模式和犯罪成立模式。在犯罪成立模式之下,面临着“多元”标准的难题,无从把握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界限,且很难落实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未完成罪的从宽处罚原则。对“犯罪成立模式说”应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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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犯意要求边缘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基本概念范畴,犯意长期以来在美国刑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定犯罪主导地位的稳固,犯意的核心概念色彩开始在大量犯罪当中淡化,而对于这种边缘化趋势的考察,首先需要从美国刑法中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二元区分模式入手,通过对犯意边缘化前提条件的框定,明确其不同维度的区分,从而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刑法犯意边缘化加以具体刻画和分析,由此探知这样一种动态变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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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它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为了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一种犯罪形态。对于犯罪预备要不要处罚,如何处罚,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大体有以下三种情况:对于一切犯罪预备行为均无处罚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的预备行为予以处罚;在刑法总则中规定对一切犯罪预备行为均可以处罚。我国刑法采用了第三种方式,即在总则中作了概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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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大陆刑法理论对此有客观说、主观说及折中说,英美刑法理论也有犯意标准说、行为接近说和立法确认说,通过探析“着手”的本质属性与判定原则,考察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之间的冲突,可以将原本模糊的定义通过其操作性的原则得以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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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的抢劫罪案件屡见不鲜,但理论上对抢劫罪犯罪预备状态具有哪些特征的问题尚欠缺研讨,因而常常导致认定有误。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抢劫罪的内容和我国刑法的有关原理,所谓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是指已经为抢劫罪的实行进行犯罪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状态。处于这一状态的行为人,是抢劫罪的预备犯。具体分析,成立抢劫罪的预备犯即抢劫罪的犯罪预备状态,应当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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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当中,犯罪预备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指犯罪发展阶段中的犯罪预备阶段,强调过程;另一种是指犯罪发展阶段出现的停顿点——犯罪形态和犯罪预备。这里指得是第二种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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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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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对犯罪预备概念的表述既不明确又不完整,模糊了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行为的界限;对犯罪预备刑罚的设置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的尴尬.犯罪预备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主观要素的基础上重新界定犯罪预备的概念;审视总则概括规定单一立法模式之利弊,采用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特别规定结合之模式,重新构建犯罪预备刑罚条款,探寻完善犯罪预备立法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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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刑法理论与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海峡两岸的有关法学理论进行比较与研讨,扬长避短,求同存异,将有助于“一国两制”总体设想的实现. 一、关于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台湾学者对有关划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主张主要有:以行为之单复,定犯罪之个数;以被害法益之个数,定犯罪之个数;主张以犯意之个数,即犯意是否单一为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评价犯罪之个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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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原理,犯罪的主观罪过是成立犯罪的必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即无罪过,则只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犯罪。同样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有这样一个刑法格言,“无犯意则无犯罪”,原文用拉丁文表述为“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rea”,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表述为,“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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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刑法更好地调整传统的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外的持有犯,许多国家先后设立持有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颇多争议,尤其主观犯意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而对其归责原则的全面评价和准确适用,也影响到该类犯罪的司法判断。本文对我国持有型犯罪归责原则予以分析,以期对于我国刑法持有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