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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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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制执行公证由来已久,无论过去还是现代,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对预防纠纷、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范围越大,则依靠这种法律制度实现债权的事务越广,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中导出的纠纷越多。然而强制执行公证的客体并不可任意扩大,必须根据可行性设置条件,防止欲速则不达。强制执行公证诉权问题、既判力问题值得研究,事关其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拓展了强制执行公证执行救济渠道,但是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这种衔接还不为人们注意,学界研究不够。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有对执行担保的法律规定未能为实现制度目的提供程序保障.本文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角度重新审视了执行担保的制度构成,使对案外第三人为执行担保人的强制执行既符合既判力基本理论,又实现了执行担保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3.
即使执行名义本身不具备既判力或调解确定效,可以直接诉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因丧失另行取得执行名义的必要性,其所提起的给付之诉通常缺乏诉的利益.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丧失执行力之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但债务人在执行力解除之前仍存在着提起诉讼的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不能进入或者已经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具备针对公证债权提起给付之诉的利益,但不得再围绕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提起确认之诉.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债权提起给付之诉,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主文表述及执行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文书是审判结果和判决既判力的最终体现。但几年来,从执行法官反馈的信息来看,对这些进入执行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操作的困难。这里所涉及的实际操作。主要是针对裁判文书表述的内容上出现了难以执行的情况。由于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等不同于传统民事中物权等权利的特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就出现了很多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特色的问题。就此,我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与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调研。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视为双方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原判决的申请执行时效已过且执行义务人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权利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为诉因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由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在确定前诉判决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之后,能够产生既判力的遮断效果,法院受理执行和解协议纠纷之诉并不违反既判力理论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6.
作为执行根据的支付令在执行力之外是否亦有既判力,理论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论以“认诺”为理论根据,认为债务人放弃异议的行为即为对债权人诉讼请求的承认,从而法院不必进入实体审理即可裁判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成立,该实体裁判当然具有既判力.否定论则因督促程序省略了实质审理不能像判决程序一样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而否定支付令的既判力.单纯的肯定或者否定都是对效率和公平非此即彼地追求,限制论则较好地平衡了二者的关系,在承认支付令既判力的同时亦对督促程序的适用、发生既判力的程序要件以及既判力的范围等作出适当限制.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经济往来活动的增多和刑民交叉案件的频繁发生,如何解决前一生效裁判对随后的另一性质诉讼的效力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应当利用既判力理论解决生效裁判对随后诉讼的效力问题。在刑事裁判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方面,应当适用既判力理论中关于争点阻却的抗辩,并考虑到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区别对待有罪裁判、无罪裁判以及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随后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关于民事裁判对随后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也应当利用既判力的理论,区别公诉和自诉的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9.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0.
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文书的三大效力之一。而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方面还开展不畅,业务范围比较窄,主要限于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对于其他的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的债权文书则很少涉及。一直以来各地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签发执行证书的条件等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展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李婵 《法制与社会》2012,(24):297-298
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12.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7,(4):37-4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13.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疆 《中国公证》2007,(3):37-39
(四)公证机构对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这是公证执行范围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司法部1990年8月《关于可以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批复》规定“只要合同真实、合法,事实清楚,就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对担保人强制执行公证文书”。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认可公证机构可以对抵押合同赋于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4.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例。借助真实个案切入,结合指导案例,对"后诉审理前诉期间持续的同一被诉行为"和"前诉已决事实对后诉可否产生免证效"两大常遇难题找寻裁判依据、法理支撑,阐明取舍观点。切换思路,对停止侵权判令作扩张解释,使前诉判决执行力延及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诉侵权人如有异议时须以执行异议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抗执行,以有效缓解权利人因反复证明而致的对立情绪、及时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15.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就是"刑事既决事项",即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事项,并在客观上产生禁止刑事追诉程序重复启动的效力。既判力的价值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统一,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以及限制国家专门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我国没有明确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将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立法应当采用折衷主义模式,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界定为起诉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6.
常密菊 《中国司法》2006,(12):62-65
赋予符合一定条件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通过公证,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司法机关的裁判即进入执行程序得到实现,既避免了社会诉讼资源的浪费,又提供了当事人各方所寻求的法律安全与和谐。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强制执行公证已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保障债权实现的首选。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社会所需的态势也逐渐显现。如何对其进行改进与完善,实现其立法目的进而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已经成为我们必须思索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对此进行探讨。实务方面,将结合自身业务操作过程中总结的经…  相似文献   

17.
刘疆 《中国公证》2007,(2):39-42
第一个问题 关于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争议的沿革 自1982年颁布《公证暂行条例》以来,法院和公证机构对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以下简称“执行范围”)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困扰强制执行公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8.
行政诉讼中的既判力及司法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良骥 《河北法学》2002,20(Z1):160-165
既判力理论是诉讼法学中非常重要的课题,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研究却是刚刚起步。在总结借鉴民事诉讼法和外法域行政诉讼诉讼既判力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既判力的理论问题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一个试探性研究,主要从既判力的界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司法实践中的既判力四大块内容加以论述,希望对今后行政诉讼法学中有关既判力的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和公证系统存在不同理解,导致这一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很大的困扰。分析其原因,各方对债权文书概念的外延应如何理解、债权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形式要件如何界定,是争议的焦点。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实质上的拘束力。既判力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双重性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以在确定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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