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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有法定情形的现行犯或者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对其中的“先行拘留”,学术界有不同理解。第一种观点主张“先行拘留”是指立案前拘留。这种观点认为,强制措施一般在侦查阶段适用,即立案后方可采取。但由于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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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逮捕制度是"令状主义"逮捕的一种例外,主要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拘留"其实质就是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的"先抓获后拘留"的行为,应借鉴国外"无证逮捕"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3.
适应公安机关办理现行犯案件的现实需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增设了对现行犯的口头传唤措施,但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科学性不足,当下实践中,现行犯案件中初查措施的适用乱象纷呈。现行犯案件初查中强制措施的适用既具有现实必要性,也具有理论正当性。应当将现行犯的立案程序独立设置,同时修改拘留制度,以明确被口头传唤或者无证拘留后的现行犯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解决紧随其后的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讯问笔录的证据效力,消除"先侦后立"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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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将令状主义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令状主义背后所体现的司法审查精神、对公权力的制约思想以及人权保障的理念值得在诉讼程序尤其是侦查程序中贯彻。在侦查程序的构建中,应将令状主义作为解释的指针之一。对于令状主义的例外情形应当进行限缩解释,否则将导致令状主义的空洞化,紧急处分说可以作为这种限缩解释的基本依据。作为先行拘留与扭送对象之一的现行犯,在刑事诉讼法上应做统一理解。从紧急处分说出发,预备犯原则上不得作为现行犯处理;对于"正在实行犯罪"这一要件的解释,必须同时具备现行性、明白性、急迫性,对于明白性的判断应坚持事前判断与事后判断的对应原则;对于"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这一要素的解释,应同时具备时间与空间上的接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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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拘留、逮捕?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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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条件的分析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拘留条件的现状与缺憾通常认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一种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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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以下简称拘留)是侦查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诉法之所以把拘留规定为一种强制措施,是因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比较明确,而且情况紧急,如不及时限制其人身自由就有逃跑或者继续犯罪的可能,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危害,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正确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不仅有利于及时打击和防范、制止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活动,亦可以防止把不必要拘留的人拘留起来,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但是,在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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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现行犯案件的特点,法、德、意等国采用了整体速决程序.比较研究发现,现行犯诉讼程序具有流线型的结构,通过减少起诉环节、缩短诉讼期限加速程序流转,达到迅速惩罚犯罪的目的.高效的权力运作是这一程序的本质特征.对两个地区现行犯案件处理程序的实证考察表明,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现行犯速决程序.建构这一程序首先需要解决"治安违法/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带来的障碍,然后应确定适用范围、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并进行配套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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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期限:立法的缺陷及其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科学设计刑事羁押期限应坚持谦抑原则。坚持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缩减羁押期限是法制宽容精神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是保证刑罚及时性和刑罚效果的需要 ,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从立法上看 ,我国刑事羁押期限制度有诸多缺陷 :规定的依附性和不完整性 ;羁押期限较长 ;羁押期限与涉嫌犯罪的非比例性 ;决定羁押期限延长程序的不公开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立法过于原则等等。建议将羁押期限的立法规定独立开来 ,同时适当缩减拘留、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 ,废除补充侦查制度 ,明确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法定情形 ,严格控制对羁押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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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期折抵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期折抵是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可被折抵的"刑期"只能是宣告刑;从刑期与刑种的关系看,刑期折抵被折抵的刑种只能是有刑期的自由刑或有数额的财产刑或有刑期的资格刑。刑期折抵以"先行羁押"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即,在法定判决(或新判决)执行前被告人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此外,适用刑期折抵的条件还有,被强制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理由又被刑事追诉和判处某些法定刑罚,并且,它与刑事追诉之间有密切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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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强制措施制度回归诉讼保障功能,应对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深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规范其适用范围并遵循一定的原则,其实施路径包括正确把握逮捕的条件;进行实质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用好、用足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理衔接以及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重要作用等。检察机关作为捕诉职能的承担者,是该政策有效施行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纽带”作用。时机成熟时,应当对该政策进行延伸,形成“少拘少捕慎诉慎押慎判”的系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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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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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个省看守所的调研发现,总体上看守所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文本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看守所相应的职责,比如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另一方面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来看,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现有成效只是良好的开端,许多间接相关的条款,比如保障民事权利、法律援助等,甚至是看起来与看守所执法无关的条款,比如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的固定取证等,都有必要继续研究,拓展看守所的相关功能,创造条件予以适用,真正、完整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与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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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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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ta Manning 《Criminal justice ethics》2013,32(3):267-287
Abstract About 2 million minor children in the U.S. have at least one parent incarcerated for criminal offenses. There are about 33,000 undocumented persons detained by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in jails and federal detention centers around the country, and 79% of the minor children of these detainees are U.S. citizens. There are few government programs that measure and respond to the harm caused to these children by the incarceration and detention of their parents, and the negative effects on these children are largely ignored in public policy debates about incarceration and immigration detention. I argue that we have an obligation to these children based on (1) the special status of children, (2) the harm caused to children by the arrest, detention and incarceration of their parents, (3) current incarceration and detention policies even in the presence of alternatives that would, on balance, create less harm.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