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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法产生与发展的初衷就是限制和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现代法治国家是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构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公法,从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内容等方面对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进行了有效的规制.以最终彰显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商法公法化"这一命题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公法"概念偷换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严格责任"等;第二,商法属于私法是定性分析,但论证"商法公法化"又改采定量分析;第三,部门法划分方法不周延导致商法与经济法界限不清."商法公法化"所反应的真实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只是国家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并不都体现为公法,涉私强制性法律规范亦体现为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涉但属于私法.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涉私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明显,无法获得证实.  相似文献   

3.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规范公权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表现为社会政策和法律制度滞后、政府违法决策处置突发事件不当、行政执法不规范、法律实施不良、行政不作为、信息不公开等,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在于规范公权力行使,包括明确权力边界,规范立法权力,健全程序规则,规范决策和执法行为。由于解决矛盾纠纷主要依赖行政方式,诉讼、复议等法定救济渠道并未充分发挥作用,致使社会矛盾越解决越多,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难度不断加大。为此,应当慎用行政手段,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民法典的制订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应有整体、全局设计。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形成“大一统”民法典所造成的庞杂、混乱和科学性的短缺。应采取大陆法的立法体例,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民法典将不可避免地掺入一些公法规则,公权力的规制应科学。在民法典外再定一部商事通则,已颁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仍保持其单行法的形式。应包括主体法规则和行为法规则,确定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性,而主体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应体现为意思自治。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如何巧妙、艺术地运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相似文献   

5.
依台湾地区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委托行使公权力行为产生国家赔偿责任时,应以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然而,受托行使公权力之私人团体或个人,对所行使之内容为公权力已有客观认识,应本着与委托人为同一注意义务。从"行政程序法"、"诉愿法"和"行政诉讼法"更可推断出受托者在行使公权力之范围内应当负公法上之责任,不能因不具有公法人格而免除其公法上法律责任之立法意图。现行"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规定的合理性及妥适性,仍有深究之余地。  相似文献   

6.
德国公法权利理论的梳理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总是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是一方主体所享有的特定利益。自步入法治国时代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为法律所规制,形成了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公法关系。公民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个人利益被分为两类: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公法权利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反射利益;公法权利理论就是研究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学说。公法权利理论起源于德国,脱胎于德国的国家法学,经多位德国公法学大家的阐释发展后自成一系,成为对抗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相似文献   

7.
社会交往中产生的冲突,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解决。法治社会中,法律越来越得到重视。公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直接作用,私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通常依据公权力的间接作用。依据这一特点,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对解决我国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李凌云 《政法学刊》2023,(2):101-111
民法典既是立法理性化的私法成果,也是承载政治功能的法律文本。现代政治是基于法律调控下的规则治理,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逻辑关系是一项值得探讨的论题。发掘我国民法典的世界性贡献,应科学认知新中国以来的民主政治实践。我国民法典蕴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意涵,各编的公法规范内容彰显了“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主政治理念。应通过互动性视角审视民法典实施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从规范公权力行使效果、畅通民法典与政治法衔接、民法典精神强化政治文明秩序等路径上推动二者的全过程互动,切实发挥民法典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论法治反腐     
法治反腐,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运作机制,以达成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从而逐步减少和消除腐败的目标。在法治反腐中,程序反腐是最重要的,具有最大的优势,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和公开制度、启动人大的质询监督制度以及加强和规范平面媒体和网络对腐败现象、腐败官员、腐败行为的监督是当前反腐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随着行业组织这类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新型公共行政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由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本文在对行业组织内部行为进行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不同的行为应给予不同的司法救济,并着重论述了应施与行政救济的内部行为及其救济的特殊性,以期司法的介入能规范行业组织行使各类权力的行为,能促使其内部正当程序和公正救济机制的生成,从而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保障行业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林嘉 《法学家》2002,(1):116-121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①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相似文献   

1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兼论社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社会自治规则是社会自治组织行使社会公权力,规定自治事项,规范成员行为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并直接决定了社会自治秩序的建构。其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自主性规则,其中前者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法的属性;而后者更接近公法契约,不属于法的范畴。其调整范围主要是专业类、行业类和利益类事项,不能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就效力而言,自主性规则具有契约性和自律性,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只有在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强制执行。社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既有互动的一面,也有监督保障的一面,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建构理性的国家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3.
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道晖 《河北法学》2007,25(1):11-14
要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公法体系)的立法规划,应当转变立法思路上的偏颇,在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重心上予以适当词整:从以经济立法为重心,转变到以人为本,以公民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为本,实行以政改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优先的方针.公法不应当只是保障国家的公权力的法,而是规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的法,是公权力与公权利的关系的法.公法不意味着只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而应当以人为本,以人权和公民权为本;不应该只是以经济为中心,仅仅是把法律作为对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应该以宪政的立法为核心,为首脑,而人权和公民权是这个体系的心脏、灵魂.  相似文献   

14.
破产撤销权的权利主体能否有效行使该权利,直接关系到破产撤销权能否真正发挥其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作用。本文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司法实践,对破产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及由此产生之诉讼的被告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厘清不同程序中破产撤销权行使主体归属问题;提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债务人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或以交易相对人和转得人为共同被告;明确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并且兼顾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以及对市场交易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相似文献   

15.
民事抗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机制,其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其发动主体为检察院——一个行使公权力的部门,主动地介入以私权为主导的领域——民事诉讼,使得  相似文献   

16.
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权力行使、促进权力分工、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程序分离原则要求不同法律程序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规避等情形。我国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具有政务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复合性权力,其运行应遵循程序分离原则。为实现提升反腐败能力、强化对公权力监督之目的,在程序分离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不同调查机构在人员配备、专业培训、工作机制、证据使用等方面的衔接。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视角下的行政决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行政决策通常属于行政学的研究范畴,其特点表现在主体、目标、对象以及责任承担上。行政决策与法律、政策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由于行政决策的作出实质上是公权力的行使,对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行政决策应当受到行政法之约束,并且应当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范畴。基于自身的多样性,对属于行政行为范畴的行政决策应当以行政法原理进行约束;对目前不能纳入行政行为的可用政策和程序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8.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陈娟  周实 《行政与法》2005,(11):82-84
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村规民约对村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村民形成不对等的关系。我国传统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村民委员会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笔者认为只要村民委员会行使公权力时就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理由是我国行政法疆域应从国家行政扩展到公共行政;村民委员会享有社会权力。  相似文献   

20.
公立学校权力结构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立学校的法律治理取决于有关学校的多重法律关系的理顺和规范。实践经验表明,影响学校法律治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外部法律关系;一类是内部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涉及到学校和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关系,是外部公权力作用于学校的反映。内部关系则是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问题,主要解决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配等方面,更进一步体现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竞争中共存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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