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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问答     
什么是取保候审? 【问题】一位女士十七岁的儿子与人合伙盗窃自行车被抓起来了,现在通知她要取保候审。她不清楚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于是打电话咨询我们。 【解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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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受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只要总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但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此类案件在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应一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内完成。请问哪种观点正确?河北读者张宝森张宝森同志: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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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但在能否重复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问题上,各办案机关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尽一致,做法不尽统一,影响了取保候审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研究。一、重复办理取保候审的起因本文所述重复办理取保候审,是指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已有一个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但尚未变更或解除的情况下,另~机关又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复取保问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才出现的,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1、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刑诉法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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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从广义上讲,它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只能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即当一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具体适用于一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主要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5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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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的规定做了修改和补充,依据现行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防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现行的刑诉法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取保方式、适用条件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此项强制措施的适用具体化。但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根据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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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既关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与人权保障休戚相关。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依法予以适时、灵活使用,对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减少羁押,保障被适用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性化办案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传统办案观念的影响,以及受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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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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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作为非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只是限制而非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与拘留、逮捕等监禁性刑事强制措施相比,仍旧是一种强制性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即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或者是作为监禁性刑事强制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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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正确运用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缺陷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当保不保,不当保滥保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制度,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从立法和监督两个角度提出了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以期为立法和司法提供参酌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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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担保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施措,其性质是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很少采用,原因是,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深感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好把握,刑事诉讼法对有关采用取保候审的程序问题规定得也欠具体。这样,对有些本可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却采用了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因此,对有关取保候审的问题作深入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谈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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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显然,刑诉法将取保候审、监督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完全等同地加以规定。然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是两种区别很在原强制措施,所以如何审视刑诉法第五十一条,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地运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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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适用范围小。《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单纯看这一规定,我国适用取保候审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但该条款中“社会危险性”的标准较为含糊,司法人员在“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下,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往往作扩张性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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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陈志伟,王宏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不需要逮捕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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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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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前者属于程序性的强制措施,后者则是实体性的处罚手段,从立法例上考量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因果关系,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二者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取保候审时要考虑缓刑判决的预期,而作出缓刑的决定以前法官往往考虑是否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考虑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受制于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潜规则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对缓刑的追求转变成对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进行投资。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缓刑的运行现状的总结、特点的分析及二者间的实际联系的探究,得出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轻罪化、实体化、金钱化,缓刑在实践中的功利化、虚无化等结论,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一是进行权力化改造,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二是延伸检察职能,将取保候审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三是推行权力化运作,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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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适用率始终偏低,笔者认为,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确立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原则。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获得取保候审,但法律规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除外。”这样,有利于限制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措施上的任意性,体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就是通过限制司法权力来保障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二、明确规定不予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仅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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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是否还应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只要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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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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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及缓刑执行过程中。而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其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诉讼程序的进行,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制度。①但因该项制度设计不够科学,配套措施不甚完善,致使其适用实效并不理想。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一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主体、被取保候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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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外国的保释在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外国的保释在适用上与品格证据紧密相连,但取保候审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我国体现得却很疏远.在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以品格证据为视角来看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外国保释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结取保的引进、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保证人的诚信品格、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品格证据独特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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