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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给付是当代行政给付制度的核心,它体现了国家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与人文关怀。由于担负给付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掌控着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为防止公共行政给付出现目标偏差和行政专横,必要的裁量治理不可或缺。就公共行政给付所蕴涵的服务性行政理念而言,以公法权利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治理是相对优化的裁量权治理路径。具体而言,可考虑通过构建并完善“一揽子”的公共行政给付请求程序、保护程序及参与程序,实现对公共行政给付裁量权运行全程的规范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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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改革的"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主张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管理程序的民主化。在新的历史背景下,社会管理创新对我国行政给付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行政给付已经不能简单定位于行政救助或者行政物质帮助,而是正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性转变。我国目前的行政给付制度在主体、方式、程序等方面均需要有所突破,给付主体要实现从行政主体到多元社会主体的转变、给付方式要实现从行政行为方式到公私结合方式的转变,给付程序要实现从行政主导到公众参与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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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付行政模式下,我国自然灾害中的行政给付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当前灾害给付的立法不完善、实施不顺畅、救济不健全,导致了行政给付机制运行的困境。为建立完备的灾害给付法律制度,应完善灾害给付的法律规范,理顺灾害给付的实施体系,健全灾害给付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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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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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8,(1):28-42
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与行政法治中的程序有关的权利,这个权利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权利,它是能够主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最为核心和系统的程序权利。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利有着非常重要的法治价值,可以"倒逼"行政正义实现、使行政法治与时俱进、使行政执法人性化、使行政相对人权利过程化。然而,在我国,基本程序权利概念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体系尚未形成、基本程序权利尚未有内容构造、基本程序权利缺少程序制度支撑。如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建构行政相对人基本程序权需要诸多具体的路径,主要应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进行梳理、完善行政法上的程序制度、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合理处理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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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是行政相对人实现其程序权利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本文界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内涵;分析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参与权的理论基础;说明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参与权的内容,提出了进一步实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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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给付行政的勃兴,以往以命令、强制和处罚为手段的秩序行政模式逐渐让位于以服务、授益和给付为目的的服务行政模式,这一历史趋势不仅在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日趋明显,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强调行政的目的是服务,具体到行政方式上,表现为行政指导、行政协议、行政允诺等柔性行政方式。①随着行政模式的变迁,行政给付这一关乎公民社会权利的行政行为,逐渐在行政行为谱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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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敏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2):18-27
私人参与给付行政的法根据在于宪法对给付行政中国家和社会二元关系的确立。私人可能作为被授权者、被委托者、提供协助者或监督者进入给付行政法律关系之中。私人承担给付行政任务,若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则成为行政主体。私人可能具有防御权利与积极的受益权利这两种形态的实体权利。私人履行给付行政任务需要承担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司法实践则依然按照传统的“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观点来处理有关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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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是指政府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的行政活动,是相对于规制行政,即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由以达到行政目的而言的。虽然给付行政作为一法学范畴首创于德国,但是给付行政所包含的内容即政府提供社会福利,设置公共设施,清洁环境,医疗保险等,已经涉及且涵盖于现代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活动范围之内,成为了当然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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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的基本理念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告知相对人决定理由与听证权利,给相对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以便对特定事项进行举证、质证并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以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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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协助虽然是行政职权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临时配置方式,但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参与行政程序既是现代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又是其协助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惟有从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上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行为,才能既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又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有些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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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效力的法律内涵
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的事前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程序是指在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陈述申辩的机会,它要求行政机关遵循严格的程序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旨在避免行政机关恣意专断,从而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所谓效力,是约束力和效果的意思。因此我们对听证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就是要研究听证制度所产生的约束力以及其所达到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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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对人义务有多种形态,除了直接的金钱给付义务外,还有诸多非以金钱形式出现的义务,如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上交某种实物的义务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非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困难的情况下,愿以金钱替换原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范围内亦对此种义务的金钱替换持认同态度,故使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问题成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法问题。本文对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构成要件、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基础、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类型、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约束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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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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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基准的度量,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研究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内在逻辑构成涵摄社会救助权的给付范围、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三个维度要素。其中,给付范围是从横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对象、主体以及项目进行规范,可以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在场以及在场的排序问题。而给付上限和给付下限两个维度则是在给付范围科学界定的前提下,从纵向的视角对国家给付义务的给付程度进行规范,是决定社会救助权具体国家给付义务是否履行以及履行的效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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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集中体现于给予相对人权益的给付行政领域和给相对人带来不利影响的秩序行政领域.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运行受到案件负荷、执法资源、相对人谈判能力、行政机关自利倾向等因素的影响.为此要设计出简化且公正的基层行政执法程序,理性看待信息化给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带来的双重影响,可以尝试通过制定裁量基准和书面执法指南来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