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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纷争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该机制,并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确定为除名事由,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事由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资本信用"理念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公司内部纷争的能力不足,以致无法控制股东除名制度的滥用风险。这导致那种以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为蓝本来构建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立法建议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当然,随着"资产信用"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院介入公司内部纷争能力的提高,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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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的性质、主体与适用条件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缺失是:未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之间的连带补充清偿责任,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补充清偿责任主体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操作性较差.为此,需要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与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补充清偿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设立时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补充清偿责任主体,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适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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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做出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上述资产无法进行贷币估价,且转让困难。但当今社会商事活动中融资手段极其多样,此种规定限制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且从比较法上来看,英美法律多已放开此种限制。我国也应该与时俱进,对禁止股东用上述资产出资的规定进行重新评估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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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2021,(5)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公司法》将分期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门槛,激发了投资热情,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内就业,获得了公司股东广泛赞誉;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维权成本,使得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的偿债能力呈现反向生长之感。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有鉴于此,从构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建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为目标,通过探寻现有法律条文中加速到期制度痕迹,强化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政干预,重新构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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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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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隐名股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隐名出资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却日渐增多。为此对隐名股东显名诉请应加以严格限定,只有具备显名之必要以及诉请明确等条件,隐名股东的显名诉请才能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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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而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是股东出资。但在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来入手,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形式,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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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投资领域异常活跃,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出资方式。有些投资人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进行股东登记却进行了实际投资,我们把他称之为隐名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方式比较混乱。这也导致了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法律地位难以划分。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所应具备的法律地位的模糊化,引发了理论界对其资格和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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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我国2006年新《公司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从明确诉讼管辖、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引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明确原告提供诉讼担保的条件、限制原告股东败诉时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将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构建原告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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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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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对公司的监管博弈中,中小股东理性的做法是放弃“用手投票”的方式承担对公司的监管责任,监管责任必然由大股东承担而陷入博弈困境。多个大股东共存能够起到共同监管相互监督的作用,但还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大股东串谋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机会,还需要政府部门的公共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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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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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合同行为,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签署的,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股东协议只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约束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公司章程的设立而终止。在不同的案件诉讼中,应根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效力,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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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查阅权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主体要件、行使程序、法律责任及司法救济程序等问题缺乏必要的规定,很多细则还有待完善。应该明确有关股东查阅权的具体规范,增加必要限制,并设置有效的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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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理论上存在实质说、形式说及区别说等不同观点。形式说符合《公司法》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而实质说和区别说则各有不足,因此应根据形式说否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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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即将引入的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性质上属于类别股东表决制,但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制订社会公众股东表决制时应考虑到社会公众股东的特点,审慎设定社会公众股东表决事项关注社会公众股东内部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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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也引进了该项制度。但是,综观法条,却发现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化,其中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法律地位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这导致了审判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构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几个参数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来认定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