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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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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国公法权利理论的梳理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总是主体间法律关系的反映,其实质内容是一方主体所享有的特定利益。自步入法治国时代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为法律所规制,形成了区别于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公法关系。公民在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个人利益被分为两类: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公法权利与不受法律保护的反射利益;公法权利理论就是研究这两种不同利益的学说。公法权利理论起源于德国,脱胎于德国的国家法学,经多位德国公法学大家的阐释发展后自成一系,成为对抗公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指导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理论。  相似文献   

2.
杨欣  李文沛 《河北法学》2011,29(1):92-98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民营化发展到第二阶段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此种类型的民营化包含着经济学与公法上的双重价值,单纯依靠市场竞争已不足以实现其复合的责任目标。当合同存在较大"剩余权力",或者合同的消费者为弱势群体之时,有必要将公法规则扩展适用于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私人主体,以维护合同外包中的公法利益。此种适用将导致"民营化"与"公共化"的统合,这亦是民营化发展的趋向之一。  相似文献   

3.
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职责,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为了使政府在实现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公共利益侵犯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厘清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正确定位政府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政府在界定公共利益时,要遵循相应的法律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制度,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与表达权.在做出征收等行政行为时,要进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量,如果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不可避免,要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不是对立的,在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要强调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受到了损失,行政机关要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4.
公物系行政主体履行职务的重要手段,以积极姿态保障公物供给及利用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正确认识公物利用性质直接关涉给付行政理念的贯彻、司法救济渠道的开启与公物利用主体的纠偏.由于对公物利用性质的研究呈现出严重的"路径依赖"现象,依附于交叉重叠的公物利用类型来开展公物利用性质探讨的现有研究范式,已使学界对公物利用性质之认识陷入分歧与混乱.亟待通过研究范式的革新突出重围,即借助利益属性与权利(力)性质之对应关系,揭示公物利用以个人公法利益为目的导向,进而重塑其主观公权利性质.如此,将有助于避让以反射利益构筑的司法救济藩篱、整治权力寻租的观念积弊、丰富公物给付的当代意涵,从而使服务型政府更接近其本意.  相似文献   

5.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益诉讼(actionspublicaepopulares)源远流长,通常认为,它缘起于古代罗马法,是相对私益诉讼(actionspri—vatae)而言的。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学说,认为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属于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属于私法,诉讼也因此而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是涉及国家和政府利益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是涉及私人利害关系的诉讼。这种对法的划分方法即现今所指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产生后,到现代社会,其制度构成不断趋于完善。无论是英美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对公益诉讼都非常重视,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2017年夏天以来美国在中美贸易之间频频制造摩擦并对中国的相关立法和企业行为发起挑战,其表象是美国政府作出的决定,但实际上背后私人企业是始作俑者;它们所涉及的问题实质是私法行为公法化现象及其理论。历史地看,"私法行为公法化"自近代国际贸易出现之日起,就已经存在,只不过美国政府将其表达的更为直接而已。私法行为公法化意指私人将蕴含营利性的动机、目的等意志的行为通过特定形式变成国家意志的行为或过程,它影响或干预国际贸易,以实现其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之目标;通过它,私人部门对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体现为国际贸易的国内与国际法律规范,进而对后进的国家之国际贸易产生制约。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能仅限于政府之间,企业等私人部门的参与也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7.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政府开始成为收集和利用公民信息的最大主体,公民隐私权遭到公权侵犯的风险随之加大,因此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模式逐步呈现和凸显。隐私权公法保护的本质,是要求国家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隐私利益之间作出必要衡平。这种衡平需要从隐私权的效力位阶层级、公民隐私信息的价值指向以及公民的身份等三个维度来具体展开,因为这三个维度共同决定了个人隐私利益在何种程度上应当退让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区分和考量上述三个维度的基础上,可以通过设置绝对公法保护模式、严格公法保护模式、一般公法保护模式和弱公法保护模式等四种不同模式来展开对公民隐私权的公法保护。  相似文献   

8.
自然人死亡后因意志不复存在,且无法独立承担责任,故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具体权利。但其名誉等人格利益并不因此完全消亡。当死者利益被侵犯时,以公法直接干预维护现有社会秩序,以私法间接干预保护遗属权益,是对死者利益保护的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9.
谷帆凯 《政法学刊》2011,28(4):88-91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种有效的实施机制。其以公法私人执行、权利监督制约、权利救济等理论为基石,旨在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保护私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行情变幻莫测的当今社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显得愈发必要和可行。其必要性可以从民主法治建设、公共资源节约、权利监督制约、便于获得赔偿等方面得以表现;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法理和法规两方面。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7,(1):35-41
现行公共服务购买规则体系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但是在民事合同框架下,公共服务受众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从法律关系角度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购买主体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过程,购买主体与私人提供主体之间存在公法关系,其实质是公共事务的委托,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具备理论可行性。将公共服务购买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符合行政合同的多元发展趋势,并且可以兼用公法规则和私法规则调整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理论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北方法学》2021,(2):146-160
关注公法上无因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公共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而且还可以提升公法学的理论品质,进而为我国行政法总则的科学立法提供知识。所谓公法上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公法委任、并无公法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公法上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三项内容,即管理他人的公法事务、无公法管理义务与为他人管理公法事务。正当化功能与衡平功能是公法上无因管理的主要功能。公法上无因管理与职权法定和法律保留并不矛盾。从一个主体为另一个主体消灭或者履行公法义务的可能性来看,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即私人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为私人与公共主体间公法事务的管理。未来我国行政法总则立法,可以考虑将其设置在公法责任内容之内。  相似文献   

12.
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与公共利益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前,各国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普遍采取了民营化的改革措施。民营化倡导私人部门替代公共部门承担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功能,借以提升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品质和质量。民营化背景下,政府对公用事业行业的管制手段和方式发生了明显变化。公用事业管制的价值内核是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公用事业管制的行政行为方式主要是行政特许。基于公益保障的理念基准,行政许可的制度塑造应该从保护计划经济下的垄断行业利益转变为民营化背景下的公益保障价值基准。同时,为了使公用企业有效承担起公益保障的责任,应该将公用企业纳入到行政主体范畴中来,使其承担相应的公法义务,避免政府通过民营化方式规避其传统的公法义务。  相似文献   

13.
高俊杰 《当代法学》2016,(2):92-101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思潮的双重影响下,政府特许经营逐渐成为我国公用事业服务的重要模式.就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的整体运营看,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可能产生行政法上之多元纠纷:行政机关在准入阶段侵犯利害关系人的公平竞争权,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利益保护方式取决于公益与私益的衡量;私人有权就行政机关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或补偿,行政机关则只能凭借行政优益权强制私人履行约定;私人在提供公共服务时违反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则、正当程序等义务,应赋予消费者相应的公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违反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应承担必要的国家赔偿责任.对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公私合谋损害公共利益之救济,目前则主要依靠信息公开强化公众监督.  相似文献   

14.
韩思阳 《法商研究》2023,(4):87-100
个人信息保护应采用权利模式,引入行政法上的主观公权利。在个人信息保护中引入主观公权利有助于完善权利体系、保障公法救济、提升执法动力,复杂利益平衡将主要交由立法机关负责。信息主体作为相对人时,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条款可作为保护规范提供从程序法到实体法的保护。信息主体作为第三人时,辨识保护规范的重心从私人利益变为公共利益。既保护私人利益也保护公共利益的条文证成主观公权利,而仅保护私人利益的条文证成私权利。这样一来,既可明确公法介入与私法自治的边界,也可避免有关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67条相结合可能导致的公法介入泛化问题。  相似文献   

15.
"方便面联合涨价事件"凸显了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不足的现实问题。《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保护当作立法终极目标并主要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这并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消费者实施不仅具有私人维权的作用,而且具有促进法律目标实现的公共政策意义。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反垄断的私人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6.
资本市场秩序是不同利益主体通过复杂交换和博弈选择所达致的一种制度过程。中国资本市场的公、私二元产权结构,政府是公有产权管理者,同时又是市场制度供给者和市场秩序维护者,由于自身特殊利益偏好,政府行为演化为市场内在要素,形成一种权力选择市场,以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的单向度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无法有效制约政府行为,更难以实现公、私产权的市场制衡,由此促发当前资本市场的利益失衡和秩序扭曲。以私人利益保护为逻辑起点,超越现有市场规则内选择的固有进路,通过个体内核公共选择形式的双向度制度系统来促进资本市场各利益主体走向开放的"宪法式"趋同,寻求公、私产权在资本市场的宪制均衡,从而实现平等自由交易秩序的法治生成。  相似文献   

17.
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8.
林嘉 《法学家》2002,(1):116-121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基础.①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凡是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相似文献   

19.
张伟强 《北方法学》2009,3(2):145-154
国家起源理论中的契约理论只是对某种国家形态及功能的事后正当化论说,无法成为一种对国家起源的解释性理论。在奥尔森的理论中,国家是由固定下来的匪帮转化来的,专制国家权力的产生是拥有暴力或私人权力的主体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运用私人权力的结果。国家权力的运作,无论是征收赋税还是提供公共物品,都取决于权力拥有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逻辑。不同的共容利益导致了民主与专制政府的不同行为模式。相对于契约理论,奥尔森的理论是一种更富解释力且更为简约从而更具竞争优势的理论。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刑法的边缘性理论,其立论的界域问题成为刑法探讨这一理论之肇端,被害人承诺理论之界域跨越私法视域与公法视域两个部分,其合理存在的根本依据在于这两种刑法根本价值之调和.私法视域在公法视域的最大让渡之下所形成的合理利益才能成为被害人承诺的价值领域,承载合理利益的出罪机制以及宽缓模式则最终决定于刑法于犯罪的双重评价模式以及"同意的故意"与"违逆的故意"的理论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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