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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又被认为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但公司又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决定着公司法既有任意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既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又要受到国家强制的限制。股东资格的取得是公司自治的始点,而是不是股东要以法律标准来判断:一是股东是否对公司出资;二是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在自治范围内,公司可以依法或章程对个别股东除名。公司自治应当受到限制,主要原因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司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大幅增加了任意性规范的内容,更加注重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从而尊重和保障股东的权利。其任意性规则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有时会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有所冲突。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种冲突,应明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和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于柏华 《北方法学》2011,5(2):96-103
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建立在"强行法说"基础之上,该理论通过区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把私法的范围限于任意性规范。强行法说预设了一种缺少规范性的"社会实在":一方面忽略了法律对社会实在的构造功能,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的构成性关系;另一方面忽略了通过强制性规范所表达的私人自治的规范性要素,没能看到强制性规范与私人领域之间在合法性意义上的共生性。尽管公私法的划分问题具有可争议性,但强行法说因其对社会实在的理解存在偏差而无法成为一种妥当的公私法界限理论,民法的"公私法混合说"自然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4.
论中国股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公司契约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精神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公司法》提高了授权性规范在条文中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及其他公司参与者的自由空间。然而,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股东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建议《公司法》修订中应使用规范用语、正确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权制度以及表决权制度。未来的股东权制度有待于建立《公司法》的动态适应机制,以保持《公司法》的高度适应性。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按照私法自治原则,〔1〕把以前的行政管理型法律转变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型法律,把一些强制性规范修改为任意性规范,赋予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权利。但为防止股东权利滥用,破坏公司法设立鼓励公司和股东自治的目的,新《公司法》设置了诸多约束股东权利机制,其中连带责任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机制。本文拟对新《公司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实务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近年来,常常发生公司借改制之名,将优质资产剥离注册新公司,把债务留给旧公司的“金蝉脱壳”逃废债务行为。为有效堵塞公司分立被恶意利…  相似文献   

6.
刘斌 《当代法学》2021,35(2):105-114
公司类型应当作何调整,系当前公司法结构性修改中的重大争议事项,不但关涉公司法的规范体系,也存在巨大的社会溢出效应,由此决定了纯粹规范研究难以提供充分论证,应当同时关注其社会经济效用.从规范视角观之,公司类型重构的基础在于类型边界的妥当界定,而公司类型差异的核心在于公司法上强制性规则的设定和任意性规则的间隙填补机制,故而...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在改进自身的立法观念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中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条款的区分界限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从而造成了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在具体运用公司法时适用的混乱。为了结束这一混乱的局面,给公司法的规则设立一个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8.
公司契约理论为我们认识公司法和一系列公司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公司契约理论来解读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我们可知,我国公司法应属于私法,以授权性、任意性规范为主;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契约自由;作为对契约"缝隙"的弥补,司法对公司运作应是有限介入。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边界之厘定:一个法理分析框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为公司法规则的强制性或任意性寻求一个抽象的法理判断标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理学说和公司立法共同面临的基础性命题。我国新《公司法》诸多法条用语的"暧昧"和"含糊",反映了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够清晰,对相关公司法规则的属性的设计亦迟疑不决,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尽管公司法对市场的适应性品格经常使其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界限游移不定,但仍然存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基础性判断标准。立法时应本着公司法的标准合同机制和合同漏洞补充机制之理念,对公司法规则予以类分,并区分初始章程和后续的章程修改,努力探求公司法任意性与强制性规则的法理判断标准,在两类规则的动态均衡中保持公司法的实质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研究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对于公司的组织、设立、变更与终止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一个体系的、动态的概念,它是指国家在公司法领域中以公共目的为基础的所施加的强制,其中包含了公司法行政、立法、司法等环节,所以,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要比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的定义要广阔的多。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的阐述,发现目前国家强制在我国公司法领域中仍存在着一些弊端,并探讨出了如下策略:一是明确国家强制在公司法中的界限,建设科学化和市场化的强制体制;二是以安全高效的标准实现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规范;三是以公司的自治为重心,平衡公司有限自治与国家强制。  相似文献   

11.
在《公司法》实务中我们会经常遇到一些纠纷和争议,比如说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公司章程将股东会的职权转移给董事会是否合法:在有限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约定公司股权不能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那么股东会决议就不能否决董事会的决议,否则股东会的决议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股东会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否决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另行作出决议。同理,判断第三个问题的关键也是看《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还是任意性的,如果是强制性的,公司章程就不能作出公司股权不能对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是任意性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12.
实质意义的封闭公司不仅指美国法中的封闭公司,还应包含英国法中的私人公司和大陆法系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对法律规范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及分类,有利于完善对于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各国立法实践表明,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越来越来得到关注和重视。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重点及强制性法律规范基本上放在股权的行使和股东关系的安排和处理等方面,而在机关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与配置、与股权行使无关的议事方式、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应当安排更多的任意性规范,赋予投资者更多的选择自由。我国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公司法调整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法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它虽然契合了私法自治的需要,但却容易导致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不足。因此,法官在适用任意性规范时,需要多从保护不足的角度出发,对任意性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对保护不足的漏洞予以填补。当然,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运用不能无视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和意义,因此只有当私法自治到了名存实亡的边缘,才应有合宪性解释方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蒋建湘 《法学杂志》2012,33(7):51-57
根据强制性的来源与性质,商法强制性规范可以分为自治型、国家确认型和国家介入型三类。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属于私法规范,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既可以是私法规范,也可以是公法规范。分析商法强制性规范的性质有助于正确评价商法的"私法公法化"问题。为实现商法的效率优先价值,国家确认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由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决定,而国家介入型强制性规范的边界以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为限,商事立法和司法应注意商法强制性规范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旭东 《法学论坛》2004,19(6):11-15
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公司法修订应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应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应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梳理整合现行立法,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6.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最高原则和本质要求 ,私法具有内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种治理机制。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同 ,它们共同构成了私法自治的基础。现代私法并没有被社会化 ,自治仍然是私法的本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以私法自治的精神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7.
宁红丽 《法学》2012,(4):32-41
虽然民法为自治法,但其亦存在一定数量的强制性规范。相较于人民可不受拘束而另为其他约定的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潜藏着侵害私法自治的更大危险,对现行民法中强制性规范加以反思与检视诚有必要。公共利益、社会正义、弱者保护、家父主义等理据固然系民法为规范性强制所不可或缺,但应慎重对待。通过转换国家治理策略、使为强制者承担严格的论证义务、优先诉诸现存正当理由、进行比例原则的操作、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对强制性规范作出不同安排、程序控制优先于结果控制、实现部分强制性规范的半任意化与任意化、慎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最严厉的责任方式等途径,有助于提升民法强制性规范的质量,增强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   

18.
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1  
汤欣 《中国法学》2001,(1):109-125
本文分析公司法的基本性格 ,探讨参与公司制度的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选择或退出法律规范的自由。对有限公司法而言 ,原则上普通规则可以是任意性的 ,而基本规则应具有强制性 ,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变更。股份公司法中的基本规则和有关权力分配的普通规则适用于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最为激烈的领域 ,原则上它们应该是强制性的 ,有关利润分配的普通规则则允许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此基础上 ,作者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法体系和结构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9.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科学地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上作了成功地处理。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以及国民的法治意识,大幅度削减了强制性规  相似文献   

20.
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类方法在传统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该分类以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为标准,如果可以通过主体的意思或相互之间的协商而排除其适用,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规范。"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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