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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调查,并非通常理解的关于了解某一情况而进行的考察,也不是作为研究方法的一种科学的认识方法,而是专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权能,即国家权力机关为行使法定职权向有关的当事人了解情况、获取资料和核实事实的一种权力。基于这种权力而形成的权能形式我们称之为调查权。调查权是立法机关监督的有效手段,也是立法机关享有的一项确定的权力。我国82年宪法第7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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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机关应切实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兼析授权立法之利弊得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指出:经济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具有特定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离不开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立法中,国家权力机关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与立法中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不无关系。作者进而指出,目前我国在经济立法方面的授权立法弊大于利,应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立法工作,并就此提出了六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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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任何国家权力都须受到限制,国会调查权亦不例外。基于权立分立与人权保障双重原则,在服从目的正当这一普遍原则的前提下,调查权须在国会授权范围内运行,并不得为宪法所禁止。国会调查权既不得侵犯行政与司法机关的权力,也不得对个人权利造成过度侵害。在个案中,决定调查权是否逾越宪法界线是法院的任务。调查权与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界限属于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须综合各种因素判断何者属于不得被国会侵犯的核心;调查权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属于严肃的宪法问题,法院亦需在平衡个人事务与政府需要的前提下做出判断。我国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做法,在适当时机制定法律规范调查权的运行,确保国家各机关履行核心职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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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通权是我国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仅适用于本地方具体情况的灵活变通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立法变通权有两种类型一是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变通权;另一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但立法变通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而且其行使还要受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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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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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监督法还专设“特定问题调查”一章,对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和范围、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调查报告的提出和审议等,作了全面的、统一的规定.然而,这一刚性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却少有运用;也可能基于此,“特定问题调查”等人大刚性监督手段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还特别强调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下面,笔者理论结合实际就激活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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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兼具“行纪检”调查权的特质,但又不同于其中任何一种调查权,其对职务犯罪的行使也就无法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然而,“行纪检一体化”后所形成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定位异常模糊,不仅容易招致程序正义的质疑,也对人权保障有一定的挑战.为精准定位调查权,消除其运行时可能存在的法治的风险,必须要从宏观立法着手,将《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的规定部分转移至即将制定的《国家监察法》中,新增监察委员会有授权检察机关调查特定职务犯罪的条文,废除或不再规定“双规”、“双指”措施,确保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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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的理性思考与模式选择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权力制约的理论及其体制模式,是西方国家特定时代的产物,具有历史性和国别性.在中国,政府体制的基本原则和重要特点是“代表机关的权力至上”.因此,我们不主张美国式的分权制衡型政府体制,但是适当的权力分工与制约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本文介绍、分析了目前国内存在的几种权力制约学说,并指出权力制约的真谛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最后,作者建议:我们可以在吸收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及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理论的合理内核之基础上,构建一个在代表机关权力之下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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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法官的主要职能是使事裁判权,对控辩双方所出具的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其职能决定了法官必须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举证冲突仍然有纰漏,在双方无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时,法官能否在庭审之中或者庭审之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及调取?这便涉及到法官调查权的问题.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们国家存在着不同的立法及处理方式,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官调查权的简要分析,并对比中外立法,对我国法官调查权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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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权力机关及政府在立法听证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且有意义的探索.但该项制度依然在功能定位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应从立法体系的建立、立法听证范围的界定、立法听证形式的确定和立法听证程序的规范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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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法领域的体制创新,但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损害法院公正与独立的可能性.<罗马规约>建立了预审法庭授权调查、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情势相关国家质疑等制约机制,以期实现"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的宗旨.我国可以采取完善刑事立法与司法制度等措施,通过管辖权抗辩、可受理性抗辩、发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影响力等方式,规避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维护司法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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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阻碍辩护律师实现调查权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特权思想以及人民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也是不可忽视的方面,这就要求我国要从多重层面上来解决好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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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是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根据自己从来文中掌握的犯罪资料独立启动对任何一个缔约国国内发生的犯罪情势进行调查的权力,它既是最能体现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独立性的权力,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最担心被滥用的权力。在《罗马规约》缔约过程中,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的行使是各国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基于对检察官滥用权力的疑虑,《罗马规约》为检察官行使自行调查权设置了一定的制约机制。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从上任伊始便采取了对自行调查权尽量备而不用并鼓励缔约国自我提交情势的策略;尽管检察官对肯尼亚和科特迪瓦情势两次行使自行调查权的实践取得了成功,但这并不会改变其审慎使用自行调查权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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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在组织形式、责任体制、权力来源等方面都具有质的不同,而且目前行政立法实践中存在立法主体层级过多、权界不清,立法内容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立法程序有违民主与公正等问题,为贯彻和落实行政立法民主化基本原则,加强对行政立法权的规范与制约,增强和完善行政立法的民主保障,应当限制行政立法主体范围,统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立法参与权,健全和完善系统而有效的权力滥用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