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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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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钱罪初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洗钱(money laundering),本义是指把肮脏的钱清洗干净,后来,人们用它来称谓把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近年来,国际范围的洗钱活动日渐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也频频出台,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我国新刑法典第191条对洗钱罪作了明文规  相似文献   

2.
论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本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猖撅,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遏制其进一步泛滥,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纷纷制订相关法律予以惩治。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与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的不断加强,洗钱犯罪在我国正逐步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和探讨洗钱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其预防对策,对于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洗钱犯罪的由来及危害洗钱是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  相似文献   

3.
与日益严重的洗钱犯罪形势及国际反洗钱立法实践相比,我国反洗钱立法应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把反洗钱义务主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展到所有可能发生洗钱犯罪活动领域,并应尽快建立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关注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国际反洗钱合作也很重要。  相似文献   

4.
目前,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普遍化并呈蔓延趋势,已成为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大公害,世界各国纷纷采取防治措施以应对。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与防治措施仍相对滞后,因此分析当前洗钱犯罪发展方式和危害特点,在我国立法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经验,完善反洗钱犯罪防治对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洗钱犯罪由于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关注。而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使洗钱活动更加猖獗,各国大都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管制与惩治措施。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洗钱罪从涵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的深入探析,和我国的反洗钱立法的逐步完善,必将对实践中打击洗钱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与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比较,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的规定很不合理。对洗钱犯罪的原生罪范围限定过窄,将罪过心理限定为故意,既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也不利于打击相关犯罪。应参照国际国外立法的做法和发展趋势加以改进,同时要完善预防和控制性质的金融法律制度,加强国际反洗钱犯罪的协助与合作  相似文献   

7.
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与刑事立法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面对洗钱犯罪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趋 势,以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的状况,突现出我国反洗钱 罪立法领域内的滞后。本文在对洗钱犯罪和国际反 洗钱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后,对我国该领域的立法提 出了较为具体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新刑法增设的洗钱罪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世纪中期以来,洗钱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一大公害,近些年在我国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本文分析了洗钱的由来、基本属性以及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并对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防范和打击作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洗钱现象在我国日益猖獗,由于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制尚有许多不全面的地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为我国审视和思考本国的刑事立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本文通过比较《公约》和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行为方式和犯罪主体的不同规定,为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洗钱犯罪的特点与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平  姚秀萍 《政法学刊》2006,23(6):68-71
目前,我国的洗钱现象明显增多,洗钱或者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发案率正在迅速上升。我国洗钱犯罪体现了以下的特点: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利用公司进行洗钱活动、国际犯罪集团入境洗钱活动频繁以及国内腐败犯罪分子通过洗钱手段大肆转移赃款。要有效防治我国的洗钱犯罪,必须采取加强洗钱犯罪立法及制度建设完善等一系列对策。  相似文献   

11.
完善志愿者服务立法,需要对当前志愿者服务立法进行规制和转型。重点应从理顺法律体系、明晰法律主体、确定服务范围、完善服务行动协同机制四个角度对现有志愿者服务法律体系进行合理规制。要达到制度整合的目的,离不开观念和体制上的转变。实现从促进志愿者服务到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立法宗旨和由政府行政主导向社会自主发展的管理模式两方面的立法思路的转型,是完善志愿者服务立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13.
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学论坛》2012,(1):79-86
把《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设的罪名定位为恶意欠薪罪,不仅更为形象、生动与简洁,更加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还能够全面反映本罪的本质属性。恶意欠薪罪的现有立法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或根本性缺陷,应予以解释或改进。其中,应把本罪的主观方面解释为"恶意",把本罪的客观方面限定为"情节犯",以合理划定本罪的犯罪圈。同时,还应舍弃客观的处罚条件,而采用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以有效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相似文献   

14.
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考察有限责任股东劳务出资的三种域外立法 ,只有最宽松的劳务出资立法例 ,才迎合了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但在准允劳务出资时 ,不可忽视保障债务清偿、资本真实的配套措施的完备。若法律对劳务出资持支持态度 ,可以给予“干股”一个可行的解释 ,并能够有效解决在职工持股、股票期权推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相似文献   

15.
谢勇  温建辉 《河北法学》2007,25(11):70-74
尽管传统罪过理论阙如情感因素,但它并没有严重影响到刑事立法的合理诉求和刑事司法的现实运行,却表明了刑法的罪过理论已经落后于刑事实践.一方面,罪过情感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有所体现或得到了适当的考虑;另一方面,情感因素在罪过理论之中却没有任何名分,或者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只有充分认识这一问题,才能在刑事实践中走向自觉,也才能够明确完善罪过理论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我国城市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城市地下水在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平衡等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城市地下水环境存在着严重污染、严重超采和生态恶化的状况。而城市地下水环境的有效保护有赖于相关法律机制的健全。因此从城市地下水环境规划,到具体制度的设计,再到法律责任的落实,以及最终环境法治的实现,是城市地下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实现其功能的过程。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法立法中,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长期以来以潜在的方式发挥作用。然而以此为方法论指导提出的立法议案、设定的特定刑法制度却现实地存在诸多困境,这说明此种立法方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讲,事实中心主义立法方法论忽视了作为刑事立法选择的有效规范指引。鉴于此,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刑法立法方法应该得到提倡。  相似文献   

18.
简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油轮溢油、燃油溢油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致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方面的立法努力以及区域性组织等加强船源污染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认为对海洋污染实行更苛刻的民事责任制度,设立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或者干脆取消限额,进行更多的刑事立法等是不可取的,指出规制海洋污染必须体现国际性,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区域性立法。  相似文献   

19.
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优先权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正在起草的《物权法》中,对于基于维护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的目的,需要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某些特种债权是否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担保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法、日和德、瑞等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立法不应采用法、日的立法例,将特种债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看待,而应将之作为债权效力的例外来处理。因此在立法模式上,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不应通过在《物权法》中增设新的担保物权种类来达到,而应通过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债权清偿程序、执行程序、破产偿债程序和《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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