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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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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已具备。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是健全行政法制监督的需要 ,也顺应WTO规则的要求 ,不违背诉讼效益原则。当前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有法律依据的。  相似文献   

2.
中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范围在方式、原则理念以及确定可诉讼行为的类别上与两大法系国家相比存在着不同并有一定缺陷。我国应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采用肯定概括加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加强对立案审查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利益。  相似文献   

3.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重要的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宽,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审判体制密切相关,特别强调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加诸行政机关。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均有局限性。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必须做到:不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和具体;扩大对公益行为的保护;适当放宽对某些行政行为的限制性条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明确的地方从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予以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4.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可能产生事实效果的职权行为和职权相关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主要类型有行政执行行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为、提供资讯行为、行政指导、非拘束性行政规划以及职权相关行为。完善行政事实行为救济制度的措施是: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从宽解释,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二是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三是制定行政补偿法,对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补偿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5.
向忠诚 《前沿》2011,(22):69-72
对照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WTO对司法审查所作的承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之存在明显的冲突。为了解决与WTO的冲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总体标准宜取消主体标准,将行为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展为"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将权利标准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修改为"对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不确定性、不驱动性、不统一性,从模式入手解决根本问题.拓宽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建立有限调解和判例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7.
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许可法将所有的行政许可行为都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必然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和数量的增加,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起诉期限制度以及赔偿责任制度等方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8.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行政备案行为应具有可诉性。明确行政备案行为的可诉性才能使司法起到对行政的监督作用,这也是自贸区法治发展的需要。应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渠道,从而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9.
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存在弊端,现行立法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本文从提供前瞻性立法建议出发,从重新确立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扩大行政诉讼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扩展受诉行政行为的范围三方面论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10.
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单纯依靠立法修改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实践中对受案范围的新需求,指导性案例的出现弥补了立法滞后的缺陷。22号、69号和77号指导性案例分别确立了内部行政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和告知性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标准,畅通了行政相对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实证研究证明了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方面发挥了指导效果的结论。探求三个指导性案例背后的逻辑可以发现,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其隐藏条件,这一隐藏标准应是未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的重点和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1.
张慧聪 《人民论坛》2013,(8):134-135
宪法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根本的影响。从权力制约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有限扩展趋势;从人民主权原则看,相应诉权必须得到保障;从法治原则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从基本人权原则看,可诉行政行为的内在标准,不能仅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应重点看实际结果。  相似文献   

12.
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   

13.
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不但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又有强大的行政权力作为后盾,行政机关抽象行为的不当,将更广泛地使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受到侵犯。我国现行对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监督方式:行政机关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抽象行政行为穷行间接监督。由于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以上的几种对抽象行政并为的监督方式都存在缺陷和不足。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时,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定程序使相对人获得救济。而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严密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4.
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力度不足.确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权,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5.
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谈建立我国的行政判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采用概括方式规定法院应受理的行政案件 ,同时借鉴判例法的经验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建立行政判例制度是合理界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个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开启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先河。但该法规定得不够彻底,未能真正、彻底、有效地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在论证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了深刻的立法分析。  相似文献   

17.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其可诉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可诉性问题上,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与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是有区别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具有内部性、抽象性、不公开性等性质以及分权制衡的理念等因素决定了其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由于突破了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的性质并对外开始生效,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救济的本质定位、"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18.
李莉 《人民论坛》2010,(6):98-99
长期以来人们受"事实行为不受法律调整"的陈旧观念影响,一直认为行政调查不应受司法审查。这是一个理论误区,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和程序性行为,其违法的行为后果同样应受法律调整,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人们受"事实行为不受法律调整"的陈旧观念影响,一直认为行政调查不应受司法审查。这是一个理论误区,行政调查作为行政事实行为和程序性行为,其违法的行为后果同样应受法律调整,应当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20.
张树华 《前沿》2006,(1):122-124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一直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其带来的消极后果显而易见,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其纳入诉讼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借鉴其它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与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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