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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7 毫秒
1.
限制遗嘱自由问题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我国《继承法》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我国遗嘱自由制度作相应的完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2.
夫妻共同遗嘱不得限制一方的遗嘱自由曲润富,楼晓王强与张蔷于1982年结婚,婚后二人经营一个食品零售部。王强与前妻所生子王林,张蔷与前夫所生于张薇,也同他们一起生活。1987年6月,王强和和张蔷共同立了一份遗嘱,遗嘱规定,夫妻先死的一方遗产由另一方继承...  相似文献   

3.
遗嘱执行人制度具有保障遗嘱执行,体现遗嘱人意志和公平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便于遗产分配的作用。由于现实国情和法理的需要,我国亟需在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任职资格、就职和拒绝、权利和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均为遗产继承中财产利益移转的两种特殊方式,而且两者均渊源于罗马法。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志自由,是继承法遗嘱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确立后位继承与补充继承制度。  相似文献   

5.
遗产赠与是继承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实际上的继承方式之一,遗产赠与不得违背作为继承法基础的伦理和法理.杭州小保姆受赠百万元遗产一案的判决,虽然符合现行成文法,但实际上已经违背了伦理和法理.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此案判决对伦理和法理的损害,认为法律不应允许被继承人用遗嘱方式实际剥夺无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应尽快设立遗嘱遗赠情形下的"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6.
20 0 1年 1 0月 1日 ,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遗赠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之夫 (已因病死亡的遗赠人 )属非法同居关系。被告不能生育 ,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 ,长期分居 ,原告在遗赠人病逝前一直照顾其生活。遗赠人死亡之前立下一遗嘱 ,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原告 ,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后原告持遗嘱向占有遗产的被告请求给付 ,遭被告拒绝。原告由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遗嘱执行。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 ,以《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 ,认定遗嘱人将遗产遗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 ,当…  相似文献   

7.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处分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作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特留份制度在许多国家的继承法中都有规定,是遗嘱继承的一项重要制度。有效研究各国特留份制度立法,可为我国未来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辽宁的易先生前来向律师咨询:“我外甥女的父母前两年相继去世。今年,外甥女也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但没有遗嘱。现在,我外甥女的亲人只有我和她的两个姑姑。那么,我们能不能继承她的遗产?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典》对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进行授权与限权,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非经双方生前合意或遗嘱本身授权,共立遗嘱人不得随意撤销。出现特定法定事由如婚姻解除、相互关联的处分、绝对放弃遗产、忽略特留份权利人、剥夺特留份等时,共立遗嘱人有权撤销。此外,德国《民法典》还对变更、撤销方式、时间、效力等进行了限定。德国《民法典》在共同遗嘱变更、撤销领域完备的法律制度值得研究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一、引言 遗嘱自由,指“民法上之‘人’得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处分其遗产,决定其死后归属”。它是民事活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意义在于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但“遗嘱之自由被滥用,竟有近亲反不得继承之现象”,“社会将不得不为其付出代价”,如沪州遗赠纠纷案,杭州百万遗赠案的出现,反映出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少数道德缺失、家庭观念淡薄的被继承人正利用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而只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漏洞,滥用其遗嘱自由,无视近亲之间的慈爱  相似文献   

11.
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意义上,继承的目的是为了抚养被继承人的亲属,防止继承人因为被继承人的去世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其体现的是一种家庭伦理关系。为了维持这种伦理关系,各国法律一般都对遗嘱继承施加了较为苛刻的条件。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自由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家庭伦理观念逐渐衰落,当事人意思自治逐步进入涉外遗嘱继承领域。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引入涉外遗嘱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中。同时,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也不必一味地强调适用法院地法保护公共秩序,而应该严格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合立遗嘱的认定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今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民法对合立遗嘱有承认与否认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学界也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针锋相对的学说。本人持肯定说,认为现如今合立遗嘱确有存在之必要,但应当严格限定。  相似文献   

13.
遗嘱执行制度完善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遗嘱执行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对于保障各方关系人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继承法》对遗嘱执行只是略有提及而无实质规定。借鉴外国民事立法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 ,遗嘱执行制度应在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遗嘱执行人资格、遗嘱执行人的职责作等方面进行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公证遗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欠缺程序要件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被宣布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公证机构的权威性及公证遗嘱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应强化对公证事项的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同时还要完善公证立法,切实维护公证市场秩序,保障公证遗嘱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不受限制的遗嘱自由会导致自由的滥用 ,使每个人都成为该滥用行为的潜在的受害者。所以从社会本位角度考虑 ,我国应当采用特留份制度代替现在的必留份制度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加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涉外遗嘱继承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涉外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需要加以研究和规定.对立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律、住所地法律或者惯常居所地法律;在前三种法律都适用完毕,如果立遗嘱人仍无立遗嘱能力,依照遗产所在地法律有立遗嘱能力的,视为有立遗嘱能力.  相似文献   

17.
对“次道德”存在价值的置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次道德”,比较流行的定义是指违法者在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过程中,在违法利己的同时,尽量给社会和他人减少损失。当前,“次道德”越来越多地为人所提及,甚至有人认为次道德的存在将减少社会损失,从而肯定其存在价值,呼吁提倡次道德。但次道德的存在价值仍令人置疑。首先,次道德缺乏自身的道德价值。因为其并不具备道德价值的属性和功能。其次,它不具备操作的现实价值。次道德缺乏明确的标准,而且难以通过它达到价值目标。再次,当我们提倡次道德时,将不可避免地对社会带来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18.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作出发明创造并公诸于众的回报,这种独占权排除的是所有其他人和单位。但专利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所损害的就是整个公众的利益。因此法律必须确保这种独占权的授予是价有所值的,确保专利权的行使不致于损害公众的合法利益。各国法律不同程度的对专利权作了限制,以期在权利与制约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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