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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4,36(2):166-182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程序,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法提供独立的司法救济,只能将其与实体问题一并作为是否撤销原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曾志滨 《研究生法学》2009,24(5):106-110
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程序正义理念的传播、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的长期积累,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对程序性辩护的探讨也逐步兴起。但是,影响程序性辩护理论产生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程序性辩护?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辩护的有关规定?以及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35条时增加程序性辩护的规定是否可行?笔者本文将追寻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赖早兴 《法商研究》2012,(5):118-125
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是基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而否定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意要素,从而达到否定指控的罪名或减轻罪责目的的辩护制度。虽然对于该辩护制度的存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一些争议,但该制度目前仍被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能力减弱辩护一般于开庭审理前由被告方向法院提出,同时需要提交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一般由被告方对其能力减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事实裁判者裁定被告人患有的精神病或存在的精神缺陷是否影响到其被指控的犯罪所需的特定犯意的形成,并作出其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以及应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判决。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完善我国相关的辩护制度不乏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4.
詹建红 《法商研究》2014,(3):132-141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确立了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重的制度设计理念,建立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制度初创时立法的粗疏,在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下,辩护功能难以发挥的司法隐忧依然存在,有必要从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方面寻求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5.
邓玉娇案定罪免刑这一司法结果,掩盖了一直以来我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正当防卫如何证明? 虽然,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究竟应该由控、辩双方哪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都是要求被告方来承担证明责任,并令其证明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而对于辩护方来说,要承担标准如此之高的证明责任,往往是不太容易完成的,也因此,正当防卫的辩护,才会时常处于一种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的状态.  相似文献   

6.
王俊民  沈亮 《政治与法律》2008,2(1):105-110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观察的举证责任,实质上是举证责任的客体化,程序性辩护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关系;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应由原审法官或审判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只能由指控原审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或辩护人承担举证责任;在程序性辩护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行不悖.  相似文献   

7.
对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止审理问题的认识李中圣专利侵权诉讼中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是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工作的一个难点,这一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影响到法院的结案率,而且会使专利权的司法保护打折扣。本文拟就合理解决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本文针对程序性辩护这一在法律实践中新近出现的辩护方式进行了理论上的思考,从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基础和保障以及证明责任等问题入手对其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评价,以期能推动程序性辩护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在很多的经济案件中,原告一方向被告方主张权利时,往往请求被告方偿付银行利息,而不向对方请求偿付违约金。法院或支持或否定,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让人觉得找不到法律上的统一标准。笔者认为,澄清上述问题,首先应区别银行利息与违约金不同的法律特征。第一,法律规定不同。《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此确定了经济合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体系。纵观经济合同中的…  相似文献   

10.
日前,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阳分公司,为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特制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人民法官秉公执法,维护权益不辱使命”。按照惯例,往往是案件胜诉方会如此,而此案结果令双方都很满意,法院是如何审理此案的呢?  相似文献   

11.
人究竟要什么?人的本质是什么?法律与人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法律的最终价值何在?法律对人需求的满足应到怎样的程度?当人偏离其本质时,法律应不应核、能不能够进行干预和匡正?这些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2.
程序性证明——一个证据法学不可缺失的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证明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蕴涵程序正义理念的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性辩护的理论建构及其制度化最终要以程序性问题的证明为依托,现有的证明理论无力回应,证据法学理论也因此面临着困境。程序性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一方或双方依法针对各自的程序性请求或程序性争议,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展开的论证或说服活动。程序性证明的主体由控、辩、裁三方构成,各方主体中最为重要的分别是指控方中负责案件侦查的侦查人员、辩护方中的犯罪嫌疑人与裁判方中的侦查法官;程序性证明的对象是程序性请求的理由和程序性争议;程序性证明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程序性证明的展开具有灵活性。程序性证明的提出,不仅有助于提升证据法学应有的理论品格,还有助于捍卫和发展"法律真实说"。  相似文献   

13.
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婚姻随之出现并呈上升趋势。网络婚姻的性质是怎样的?是否构成重婚?可否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无过错方可否请求损害赔偿?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4.
<正> 一个律师要代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政府当局或管理机构的行为,控告行政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他怎么向法院提起诉讼呢?他的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呢?他所控告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审查对象?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吗?对该行政行为起诉的诉讼时机是否已经"成熟"?当事人是否已穷尽了行政救济途径?本文将分别讨论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5.
高咏 《当代法学》2012,(1):18-23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程序性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实践中,程序性辩护依旧困难重重。本文从证据能力实质审查的缺失、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虚置、无罪判决的困难和救济机制的匮乏四个角度分析程序性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诉审查制度之现状及其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诉审查制度之现状及其重构肖念华公诉审查即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实行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形势下尤为如此。庭前审查也由以往的实体性审查改为现行的程序性审查,立法原意是排除法官预断,给被告方一个平等地向法庭输送材料的...  相似文献   

17.
杨微 《中国律师》2014,(12):77-79
程序作为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所谓程序性辩护是相对于实体辩护而言的,目前,学者对此有广义与狭义理解。本文以广义的程序性辩护概念着手进行分析,即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被追诉人及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进行的辩护活动。笔者以辩护人视角,从实务角度,讨论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特点、内容、方式等。  相似文献   

18.
疑犯病故,与他相关的案件尚未终结。因为关心判决是否还会涉及儿子的"犯罪事实",是否还会出现有关儿子的负面评价,这位已故疑犯的老父亲,要求法院准许律师"留"在司法程序里,继续为儿子辩护。他的愿望能实现吗?  相似文献   

19.
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程序性裁判领域,法院所要面对的不是检察机关的指控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是控辩双方所发生的程序性争议如何解决的问题。在这种司法裁判活动中,被告人一般不会面临受到无根据和不公正定罪的危险,无罪推定原则失去了发挥作用的空间,司法证明活动也无需遵循严格证明的准则。目前,我国法律已经在非法证据排除领域初步确立了程序性裁判机制。与此相对应,法律也有待于确立一系列证据规则,从而设定有别于实体性裁判程序的证据准入规则、责任和证明标准。随着程序性裁判制度的逐步发展,这类证据规则也会得到相应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无罪辩护过多了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来,有的同志在报刊上或在与律师交谈中抱怨甚至责难律师在担任辩护工作中过多地进行无罪辩护。对滥用“无罪辩护”笔者同样持有异议,但如果对近来无罪辩护率的提高横加指责,则本人不敢苟同。律师在辩护工作中必须慎用无罪辩护,如果滥用,不但无助予辩护效果,相反地还会给检察院和法院带来困扰,甚至会放纵犯罪。应该说绝大多数律师是慎用无罪辩护的,不少律师还不敢贸然涉足这一险区;律师事务所也都有作无罪辩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和对难于决定是否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请示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再加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时间过程一般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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