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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手机成为重要的移动广告媒介,以手机网页广告、手机短信广告、虚假推销电话等为代表的手机广告行为也应运而生。手机广告能够给手机用户提供所需信息,为经营者提供传播途径,促进商品的流通,但又有许多负面影响。手机广告法律问题愈演愈烈。为规范手机网络秩序,保护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引导手机广告业的正确发展,需要通过立法对手机广告行为加以规制。本文拟就从立法角度对如何规制手机广告行为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网络服务商概述网络服务商又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意译,有时又简称ISP。按照网络服务商所从事服务是否具有特殊性,又可以分为一般网络服务商和特殊网络服务商。本文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部分的讨论不对网络服务商的种类做出区分。在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部分,讨论了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二、网络服务商责任在网络秩序中的作用网络的产生为信息流通的自由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社会效率的提高添加了加速剂。网络环境中的规则、规范在客观上阻碍了…  相似文献   

3.
国内简讯     
音著协提高手机铃声下载收费标准近日,据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音著协提高了手机铃声下载的保障金收费标准。 目前,音著协向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取的手机铃声下载的相关版权费包括两部分:预付保障金和收入分成,前者是指SP预先支付的最低许可使用费。该负责人介绍,在2002年、2003年,协会按每200首  相似文献   

4.
王江丽 《法制与社会》2011,(23):275-277
从提供MP3搜索服务的百度、雅虎到提供在线观赏影视的土豆网、激动网等均频繁被诉至法院,本文通过对间接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如何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分析,为作为网络中介服务者的网络服务商的规范经营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5.
网站提供手机铃声的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新刚 《河北法学》2002,20(1):141-142
自MP3.COM、NAPETER .COM等知名网站相继因提供MP3音乐下载服务而惹上著作权官司以来 ,网站提供的以各式流行音乐为主的手机铃声的著作权问题也提上议事日程。从“是否侵权”和“可否免责”两方面加以简要分析 ,以求对此新生事物在法律上有所规范。  相似文献   

6.
"骚扰电话"令手机用户烦不胜烦,对电话号码分门别类进行不良内容标注的手机安全软件也应运而生。那么,号码被标注为"骚扰电话",是否会侵犯号码户主的名誉权?一家提供法律服务的公司,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向广大手机用户推送好记且吉祥的商务电话吉祥靓号,用以在手机用户咨询法律问题时进行法律解答。谁知,他们推送的电话吉祥靓号被国内一款知名的手机卫士软件标注为"骚扰电话",在向对方提出清除该标注未果后,该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手机卫士软件的开发商认为,他们仅通过软件平台展示用户的标记,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公司号码被标注为"骚扰电话",讨要名誉权能否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7.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9.
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在通常情况下应被定性为ISP,即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商。当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了侵犯他人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时,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当视频分享网站服务商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其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提供一种称为"网页快照"的服务,该服务是网络服务商在服务器硬盘中有选择地保存他人的网页以供用户使用.而在网页快照服务中容易产生对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的侵犯,这也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著作权之间必然会产生矛盾的体现.主要结合美国的司法实践,对网页快照中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由于国内通信运营商没有向消费者提供“鉴权”服务,从而为被盗抢手机顺利流入二手市场打开了便利之门,使得手机成为了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的常见物品之一。犯罪嫌疑人得到手机后一般会尽快删除原有数据,如采取将手机的设置恢复到出厂状态,并将原有的手机卡丢弃等方法,给案件的侦破制造障碍。  相似文献   

12.
目前,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责任呈现愈发严苛的倾向,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实质上具有中立的性质,其对所有网络用户提供平等的服务,苛责他们过重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到正常的网络传播,掩杀网络的自由和便捷。虽然诸多专家学者撰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加以肯定,但是本文经过分析,认为网络服务商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够充分,法律效果也不理想,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13.
史学清  汪涌 《知识产权》2009,19(2):23-2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14.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接入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内容服务商三类。虽然作为"传输管道",接入服务商还是具有事后经权利人主张中断传输义务的。平台服务商承担着监控和中止传播的义务,BBS论坛作为一种特殊的平台服务商也因其版主的不同身份承担不同责任。在转载和设链接这两种行为中,网络内容服务商也承担着不同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5.
手机无线增值服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功杰  鲍家志 《河北法学》2004,22(10):116-119
手机无线增值服务是移动通信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SP)联合向手机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在这种商务活动中,移动通信企业和服务提供商赚取了巨额利润,却忽视甚至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不少矛盾与纠纷。集中分析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六大问题,试图引起人们对这一领域的关注。  相似文献   

16.
黄武双 《知识产权》2007,17(5):16-23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为第三方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和为网络用户提供检索服务时,如果搜索结果列表中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站涉嫌侵犯版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何在?给网络用户和第三方内容服务提供商提供侵权的便利,是否属于帮助侵权?在对搜索引擎工作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后,本文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当前主流的观点。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淘宝、京东等一大批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支付平台功能日趋完善,网络、通讯、金融、电子商务等行业结合日趋紧密,互相绑定服务,成为了当代最流行的支付手段.手机银行、手机绑定信用卡、手机支付APP等业务或功能适用广泛,这些功能或服务在极大方便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同时,也隐藏着很大缺陷,甚至为信用卡犯罪提供了新的行为方式,亟待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拟对非法使用他人绑定信用卡的手机进行消费或转款的行为进行法律分析,指出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涉网诽谤案件越来越多,而在涉网诽谤案件中,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通过分析美国与英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关于涉网诽谤案件中网络服务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网络著作权人是进行网络著作权贸易的主体,其身份是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在实践中可依据署名推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倘若署假名或未署名,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借助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等平台和通过公证的书证认定网络作品作者.  相似文献   

20.
云音乐存储服务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播放音乐的方式,但这种新型模式的出现引起了版权人的担忧,并发展到与云服务提供商对簿公堂。云音乐第一案--“百代诉MP3tunes案”中,“重复数据删除技术”的运用是否会导致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成为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直接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在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承担时,法院主要从终止用户重复侵权政策的采用、是否构成“飘扬的红旗”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三个方面,来确定云音乐存储服务商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云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认知状态则成为判断其版权间接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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