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源于希腊文的“安乐死”,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就是指对身患绝症、临近死亡且处于极度痛苦之中而无法救治的病人采取停止治疗或使用相关药物等方式,使之有尊严、无痛苦地迅速死去。目前在国际上对安乐死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多个条件,除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极端痛苦而不堪忍受外, 相似文献
2.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直译为“无痛苦致死术”;解释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 相似文献
3.
试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及其权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 ,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选择死亡的权利 ;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 ,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5.
6.
对于因患绝症濒于死亡,具有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的人,在其殷切明白的嘱托下加以医学上的处置,使其安乐地死去,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在过去,几乎都把它看作是不人道的违法行为而加以否定.然而,随着医学、法学、伦理学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死观念上的新变化,否定安乐死合法性的传 相似文献
7.
8.
9.
安乐死历史的回顾安乐死《辞海》解释为"现代医疗条件下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措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指十分痛苦的不治之症或身体机能完全失调的情况下的自愿死亡。"安乐死(euthan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tos)两个词素构成,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被扩大应用为无痛苦地死去(故安乐死又译为无痛苦致死)。关于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意见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葛派等思想家、政治家。而在传统的基督教信条中却是受到抵制的,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包括在第六条戒律的谋杀 相似文献
10.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11.
“安乐死”行为能否成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一个长期争论,并引起愈来愈多的国家关注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人渐渐感到,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徒劳地抢救一个已经无法避免行将死亡的人是不适当的。这种抢救,对垂危者本人也仅仅只是加深和延长苦痛而已。而他本人的意愿则是安逸地、痛苦愈少愈好地死去。那么,从刑法学的角度,究竟应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呢?本人拟就此谈点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所谓“安乐死”,是指病人所患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人道主义的善良动机,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按其行为的方 相似文献
12.
一、安乐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建议展望安乐死,又称安死术。关于安乐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以及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所实施的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 相似文献
13.
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14.
“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临终万分痛苦的病人,在其自主意识的要求下,采用医疗技术无痛苦地使之安然逝去的方法。认为其合理、人道、具有进步意义的论证很多。但是,对安乐死的社会意义,不能离开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认识其危害性与违法性。 改革开放10年来,我国经济、政治、科学和文化 相似文献
15.
情理与法的大决斗——介绍国外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金子桐所谓“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生存无望,在濒临死亡之前,为解脱难以忍受之病痛而萌自杀之决意,而又缺自杀之能力或勇气,乃嘱托他人帮助杀害自己,以达其自杀之目的的行为。就其获得的他人帮助自杀之行为而言... 相似文献
16.
17.
安乐死问题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学科的极其复杂的问题,从其出现时开始,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在安乐死已经合法化的国家还是在法律对安乐死三缄其口的国家,医疗实践中病人通过安乐死的方法结束痛苦生命的做法大量存在,而各国法律对安乐死能否合法化也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本文认为,安乐死的存在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大量安乐死案例的出现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但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出发,安乐死合法化在当前中国不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19.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20.
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