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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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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通过对民法典体系安排的各种观点从历史及比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并从民法典制定当中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法典体系安排的标准以及民法典的内容、体系安排与社会变化三个方面加以论证 ,从而提出中国民法典应由通则、物权、合同、亲属、继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等七编构成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取决于对法典观念的合理定位。大陆法系从罗马法以来,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典观念。中国民法典编纂应遵循汇编式、重述式的法典观念。中国的民事立法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立法的科学化,补充制度缺漏。民法典编纂还有助于建构合理的中国民法的法源体系,清晰界定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界限。民法典编纂对于体系的考虑,需要服务于实践的考虑,不宜为了追求体系建构而破坏已经形成的法律体制的基本框架。民法典编纂对于总则编的内容安排应当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主要考虑因素,注重提供具体规范。民法典编纂在思路上,应采取整体推进,一次性编纂完毕。  相似文献   

3.
由于存在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官僚化,当前民法典编纂的进度对编纂进程和未来民法典 的内容与形式均会产生重大影响。此次的民法典很难成为世界上伟大的法典。期待民法典发挥宪法 性功能,以民法典实现限制公权、促进社会转型也不现实。当今社会民法法典化的功能只能被定位于 体系整合。学界应对本次民法典编纂抱有平常心,重点在法典的体系整合功能上着力。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法典化。民法典体系化的哲学问题至少应该回答如何使我国民法典回应社会需要、如何在守成与创新中发展自己的民法典、如何克服19世纪法典中心主义所带来的挑战,如何使民法典适应中国本土需要的同时与国际接轨等问题。《民法典体系研究》对此进行了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   

5.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民法的编制体例和概念体系,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它标示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接轨,也因为内容过于超前,远远脱离中国社会实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中华民国民法》移植德国民法的得失成败,对我国当今民法典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胡波 《河北法学》2004,22(7):132-136
以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为基础的德国民法典体系已无法包容一些重要的基本民事权利类型和民事法律规范,制定中国民法典时有必要加以改良。提出以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二元结构为中心确定中国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新思路,既承袭了我国业已形成的德国民法思维传统,又是对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的发展。  相似文献   

7.
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存在很大的争议。事实上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丰富与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 ,而且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 ;也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人格权制度不能为主体制度所涵盖 ,也不能为侵权行为法所替代。人格权编的独立 ,符合人格权的发展趋势 ,也体现了现代民法的发展 ,而且也符合民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要求。因此 ,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 ,人格权应独立成编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社会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要制定一部民法典,需先设置其基本框架,因此体系显得至关重要。围绕民法典体系的构成,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总则还是序编争议很大。本文对民法典总则的分析否定过程中,阐述设置序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9.
2000年 9月 24日至 9月 27日,中国法学会 2000年民法经济法学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会议根据当前民法经济法研究热点确立了八个研究议题,与会代表针对会议议题——民法典的制定、国有财产所有权和集体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公司法的修改、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证券市场法律问题、反垄断法律问题以及入世后中国民法经济法面临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下面将主要问题综述如下:   一、民法典体系构造   与会代表对民法典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民法典的立法趋向、民法典的体系模式及民法典的编制等问题进…  相似文献   

10.
焦富民  盛敏 《法学家》2005,10(5):142-148
1992年新荷兰民法典在广泛参酌两大法系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与有益的判例和学说的基础上,顺应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潮流,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了革新,充分展示了该民法典的开放性、融和性与现代性,被包括法德在内的许多国家誉为"法典化体系中最具现代化的民法典".加强对荷兰民法典的研析,可以为正在制定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的思路与深邃的启迪.  相似文献   

11.
民事责任能力范畴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盛礼 《法学论坛》2007,22(1):76-81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该主体即拥有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隐含在民事权利能力之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三位一体,构成民事权利能力不可分割的要素.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状况,与该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无关.民事责任能力制度贯穿于合同法、侵权法等民法分则的各个组成部分,将其局限于民法分则的任何一部分都是对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当割裂.  相似文献   

12.
“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历史上"民事政策"功能"异化"以及民事政策与传统民法理念的冲突,使"民事政策"的研究与发展陷入困境。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价值、对民事社会理性调节的功能是客观的存在。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明确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利于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5.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16.
李少伟  王延川 《河北法学》2007,25(8):107-112
民法价值和制度之间需要民法文化来贯通.现代民法文化既要实现个人自由又要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而这两种价值的变迁都可以在人格、所有权和契约制度中得以体现.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建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培养民法文化的成长,另一方面应该用现代民法文化的精神来指导民法典的制定,因为民法典是目前构筑现代民法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17.
论民法作为政治文明的法制与文化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振增  张勇辉 《河北法学》2005,23(3):130-134
在西方历史中,民法精神提供了推动政治文明进步的直接动力。民法作为政治文明法制与文化基础之根源在于, 政治文明以市民社会为基础,民法为市民社会基本法,民法文化为市民社会之文化。民法培育了政治文明系统的 基本要素,提供了促进政治文明的社会动力,并创造其运行的外围环境。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应以民事立法的 发达为基础,并依赖于民法成为最广泛的社会文化,中国民法典则当然地承担这一政治使命。  相似文献   

18.
章礼强 《河北法学》2003,21(5):47-49
民法本位与民法价值、民法原则、民法典制定以及人、人性、人权等都存有内在联系。民法本位是 民法无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可目前对其研究还相当薄弱。民法本位是民法的出发点,民法价值是 民法本位的指归,它们在实然法中的外化即是民法原则。当吸收多学科理论研究民法本位,构想 民法本位研究的创新体系。  相似文献   

19.
对《民法通则》中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标志,是民法对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价值的确认。民法不应将民事权利能力区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而应树立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私法上效力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承担其违法行为和适法有责行为所引起责任的必要前提,但二者在判断标准上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体现着不同的价值理念。总体上,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一般有责任能力,而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非无责任能力。据此分析,本文对完善《民法通则》民事能力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0.
廖永安  崔峰 《法律科学》2004,22(1):81-84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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