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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项某系任某的继女。任某的丈夫即项某的父亲项某某去世后,项某与任某因遗产继承纠纷而诉至法院。原告项某主张,任某出示的项某某的遗嘱无效,因为项某某患老年痴呆症已数年,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鉴于项某某离世前是否患有老年痴呆症、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本案的关键所在,在项某提出司法精神病的鉴定申请后,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获得了鉴定书。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似文献   

3.
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意味着需要多承担义务,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老年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多因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引发认知障碍,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此时,很多子女常常互相推诿监护之责,不愿承担这一法定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兄弟俩却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希望揽下这个担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如何考量相关因素,从而本着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原则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相似文献   

4.
党利霞 《法制与社会》2011,(33):118-119
我国法律根据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将其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决定了诉讼能力,行为能力的有无也必然会对诉讼权益产生影响,保护好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是民事审判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但我国监护制度的不足导致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益的保护难以到位,本文将通过对欠缺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及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来讨论完善其诉讼权益保护的方法。  相似文献   

5.
张学军 《当代法学》2013,(5):88-100
"公平责任"1794年始创于普鲁士邦,自19世纪初起先后被奥地利、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希腊、葡萄牙、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所借鉴。《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此也有规定;它包括"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后者所作的解释,并不十分清晰。结合西欧和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监护人""公平分担损失"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已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过错能力而无过错;受害人无过错;监护人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观念要求行为人加以赔偿(其中,行为人的经济状况须优于受害人的)。其法律后果是:法院斟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受害人所受损害、双方经济状况,判决行为人本人全部或一部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它应类推适用达到同龄组人标准但未达到成年人标准的少年人。行为人的公平责任与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并列。  相似文献   

6.
司法信箱     
司法信箱对违法建筑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编辑同志:崔某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即在一楼自己住房前建造厨房,属违法建筑。二楼李某认为崔某建厨房危及其安全,便将厨房顶部砸烂。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8.
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案例逐年增多,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然而司法人员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人员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研究甚少。存在着相当多的概念的混乱与分歧。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诸多定义。并简要分析了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的异同:然后详细介绍了当前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民事行为能力分级分歧:最后从法律依据。实践运用及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民事行为能力三级评定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9.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监护案件主要是指有监护权的一方对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不服、擅自取消另一方的  相似文献   

10.
王京 《中国司法》2001,(4):45-45
对办理遗嘱公证,有公证员提出应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有关精神正常的医院诊断证明,来证明自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员不具备判断精神健康与否的权力。这样做的理由是:公证员只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在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公证员不宜凭主观对当事人需证明的行为作出真实与否的认定。而且这样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使公证处在面对有关行为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置疑时,有确凿的书面证明材料。 对于这一问题,经研讨,一部分公证员认为:对所有来做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应首先推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  相似文献   

11.
所谓民事行为的追认,是指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既不同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同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据传统民法,该类行为主要有三种:其一为须第三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其二为须本人追认的民事行为,即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缔结的民事行为;其三为无权处分行为,即无处分权人处…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盗窃分子在驾驶其所盗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因犯罪分子外逃下落不明,致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受害人起诉申请追加被盗车辆所有人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垫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精神,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的,但是否承担垫付责任未予明确。对此,我们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批复中并未排除其承担垫付责任,那么就可以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盗车辆所有…  相似文献   

13.
一、现行法律对欠缺生效票件合同的规定及不足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8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l)无民事行为能力入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探析●汪金兰监护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①从《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我...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所涉疑难诉讼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学在 《法学评论》2006,24(6):139-147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将事故责任人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据此作为共同诉讼处理,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之规定并不相符;而将履行职务行为的司机与其他主体一同起诉,则存在着被告不适格之问题。一般情形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治的医疗机构起诉保险公司,其并不具备原告适格。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致使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承认医疗机构的代位权和原告资格。受害人为“无名氏”且因该交通事故而成为无意思表示的“植物人”时,关于医疗机构能否以原告身份诉请事故责任人和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形予以处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认定受害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为其指定监护人之特别程序与追索医疗费用之通常诉讼程序的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16.
高琦 《中国公证》2011,(12):26-28
未成年人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内容散见于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王利明教授认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①未成年人因自身身体发育、年龄和精神状况的局限而成为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以对未成年人照顾、扶助、监督和保护为内涵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马永龙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  相似文献   

18.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到行为能力评定的问题。从法学角度可归纳为: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中的有关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程序法要求)的评定;特别程序案件中认定精神病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总体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目前普遍认为适用“三分法”,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对大多数涉及具体民事行为能力或诉讼行为能力的评定,有人认为只能采用有或无的“两分法”。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学理论、鉴定方法学和精神病人的现实情况,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个等级不仅是针对精神病人所有民事行为能力,也针对其参与的某一具体民事行为。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学明确将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评定诉讼能力还是以“两分法”为妥。  相似文献   

19.
赖早兴 《法商研究》2012,(5):118-125
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是基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而否定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意要素,从而达到否定指控的罪名或减轻罪责目的的辩护制度。虽然对于该辩护制度的存废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一些争议,但该制度目前仍被美国部分州法院适用。能力减弱辩护一般于开庭审理前由被告方向法院提出,同时需要提交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存在精神缺陷的证据。在庭审的过程中一般由被告方对其能力减弱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由事实裁判者裁定被告人患有的精神病或存在的精神缺陷是否影响到其被指控的犯罪所需的特定犯意的形成,并作出其是否构成被指控的犯罪以及应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判决。美国刑事法中的能力减弱辩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完善我国相关的辩护制度不乏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20.
女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与间隔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这一条文是对女性当事人进行性防卫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性自我防卫能力属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这类鉴定实际上是唯一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能力的判定决定事件是否属刑事案件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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