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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在澄清条约模糊、填补空白的同时也留下了诸多疑问:哪些规则具有相关性?"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的"这个短语是否对可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的范围具有限制性作用?是否是指条约解释之时处于生效状态的国际法的全部?因此,对第31.3条(c)项立法沿革、用语含义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实践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国际条约解释规则作用的机理具有积极意义。对时际法性质的理解是审视第31.3条(c)项的一个必要前提。条约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的相关新条约。  相似文献   

2.
WTO协定在应对环境贸易争端和人权贸易争端时的贸易价值优先取向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和"不成体系"问题。为克制和应对国际法的"碎片化",促进WTO协定与多边环境和人权协定的规范整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c)条可作为整体解释方法的条约依据运用于WTO协定的司法解释中,但这需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条约"解释"和条约"适用"做出革新的认识,将整体解释方法作为自治的条约解释方法在人权和环境贸易争端中适用,而不是陷于第31(3)(c)条所述之当事国为"条约当事国"还是"争端当事国"之争。  相似文献   

3.
侯幼萍  程红星 《法学杂志》2007,28(1):158-160
国际法正在经历某种形式的碎片化,最近的一些研究以各种方式描述了这种所谓的碎片化,并认为这是一个不利的发展方向,是对法律体系的一个威胁.而本文则对这种观点持怀疑态度,提出国际法并非在经历碎片化,而是正发展为一个多元的体系.国际法律秩序的规则、制度和实践并非正受到碎片化的侵蚀,相反,其正因国际法律多元化的出现而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4.
伴随数十年来国际法的繁荣与多样化,国际司法机构日益扩散。它们效力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司法权力分散并相互割离,目前对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尚无一般国际法规则,它们的分散权力加剧了国际法的碎片化,协调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成为解决国际法碎片化问题的重要课题之一。MOXPlant案呈现了国际司法机构的多样化所带来平行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对国际法的影响。此案显示在条约中设置协调管辖冲突的条款无疑能够减轻它的碎片化;同时改变国际法庭的自足性亦是缓解管辖冲突的有效途径;尊重其它国际法庭的管辖权可以解决特定的管辖冲突。尽管如此,各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平行管辖权与其建立的零散无序决定了国际司法权力的不成体系短期内将难以根本解决,而创设一个国际冲突法庭成为有效解决国际司法权力冲突的一个较为理想的长期方案。  相似文献   

5.
关于现阶段国际法的体系問题,目前国內同志們的討論正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題上: (1)社会主义国际法的体系是否已經形成? (2)資产阶級国际法的体系是否还存在? (3)在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間是否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国际法体系? 对于第一个问題,大家的意見基本上是一致的,所得的答案是相同的,卽都認为社会主义国际法体系是已經形成了。这种看法,同苏联学者們的意見也是一致的,我完全同意,无須多加論述。不过,在这个問題上,我認为应当  相似文献   

6.
潘德勇 《北方法学》2012,6(1):125-133
条约法公约首次在国际法上规定了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学者以强行法、对一切义务、国际罪行等的出现为根据,提出了位阶理论,主张国际法规范已经产生类似于国内法的"规范等级"。在实践中,位阶理论在确定国际法等级以及效力层次上的作用也极为有限。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指明某些义务具有基础性,而并不能证明强行法规范具有高于一般规范的效力。尽管如此,位阶理论的提出仍使特定国际法规范的效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同意",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条约义务与国际社会根本义务相冲突的情形。  相似文献   

7.
彭岳 《北方法学》2016,(6):150-157
《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试图全面解决税收协定在国内适用的三个问题,即条约的国内法效力、适用方式和法律位阶。对于如何理解第58条中的"不同规定"与"办理",存在"绝对主权说"和"国际条约说"之争。虽然两种学说的理论依据和具体主张有所不同,但它们均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纯粹性为最高目标。这两种学说并不符合中国的混合一元条约适用体制。当前,中国应采取更具实质主义导向的方法适用税收协定。  相似文献   

8.
<正> 国际法学普遍认为,在国际法各个领域内要求"善意"是一项业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甚至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它得到联合国大会关于指导国家间友好关系及合作原则第2625(XXV)号决议的支持)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善意的规定,都可据以说明在国际实践中达一原则业已得到承认。按照达些条款(顺便指出,其中  相似文献   

9.
严阳 《河北法学》2023,(10):117-137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国内外学者视其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文本。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初级法性质决定了司法路径呈现国际法表现形式的正当性,国际法院的身份地位加深了国际社会对第38条的认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在百年以来创造并传承着第38条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知识。由此,权威的国际法渊源话语文本形成,其价值在于开启认识国际法之窗、塑造国际法渊源理论体系的基础、提供国际法渊源论辩的语料。经过百年的国际社会流变和国际法发展,国际法的其他表现形式没有涵盖于第38条,因而,第38条的文本具有滞后性,国际法渊源的范畴存在拓展的可能。修改第38条是过于理想的解决方式,将其他规范置于第38条中解释而赋予第38条新含义但超出了条文的深度和广度过于牵强,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以第38条为中心、第38条之外其他规范为外围,建构国际法渊源体系。这些尝试和努力都体现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回应第38条滞后性的行动,并不是说滞后性问题毫无意义,它既反映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兴盛国际法研究的“自我追寻”,也是由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参与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并且提供应对国际社会变局策略的“利他追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0.
郑蕴  徐崇利 《现代法学》2015,(1):162-171
国际法的碎片化是一种中性的体系结构,是国际法体系以及其内部子体系发展中的客观样态。其中,国际投资法体系正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结构,它是国际投资法扩张发展的客观结果,根源在于其混合的性质。不仅如此,碎片化虽然给国际投资法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困难,但对促进此体系的发展以及更宏观的国际经济秩序协调具有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11.
各国烟草控制措施引发了关于外国投资保护与东道国公共健康管制权冲突与协调的重大争议.老一代投资条约片面规定了不受限制的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不利于东道国行使正当公共健康管制权.Philip Morris v.Uruguay案仲裁庭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第3款c项,援引习惯国际法解释和适用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认定东道国善意、合理、非歧视、合比例地行使公共健康管制权不违反投资条约中不受限制的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这表明,即使面对老一代投资条约,仲裁庭也能够通过条约解释平衡保护投资者私人权益和东道国公共健康.但是,通过条约解释保护公共健康的进路是不稳定的和不可预测的,各国应在投资条约中明确限定公平公正待遇的内容和间接征收的概念,加强保障东道国正当行使的公共利益管制权.  相似文献   

12.
饶戈平 《中外法学》2008,(3):448-456
<正>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那么,公约第25条b项到底是否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呢?如何看待香港普选同第25条b项的关系呢?事关重大,不可不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和澄清。  相似文献   

13.
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0,(4):100-122
犯罪成立要件是刑法规定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在此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成立要件之间是否具有位阶性。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之间具有位阶关系,这种位阶关系对司法的定罪过程具有逻辑引导机能,有助于保证定罪的正确性。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之间没有位阶关系,只是一种排列顺序,可以随意变动,四要件之间是一种互相依存关系。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存在实用性缺陷,影响正确定罪。三阶层犯罪成立要件理论具有科学性,应当为我国所采用。  相似文献   

14.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法律位阶的成立,是以明晰而准确的标准为前提的。作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准则来对法律位阶进行上、下位的确定:(1)权力的等级性,是指法律位阶的高低以权力的不同等级为确立基准。(2)事项的包容性,是指法律位阶关系以立法事项的包容性为标准,由此形成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层层递进关系。(3)权力的同质性,指法律位阶的划分以权力的同质性为基础。这一标准本身也是对"权力的等级性"标准的限制。以上述三个标准为准据,本文认为,在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的位阶关系,而是属于法律之下同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两罪的认定区分堪称刑法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难啃的酸果".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步骤予以认定:首先,分析客观罪行构成要件.结合"2010年解释"第1、2条之规定,审查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列举的10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不属于,则综合审查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其次,审查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将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认定为二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查证属实,则危害行为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第三,分析主观罪责构成要件.如果被告人供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主观状态得以证明;如果被告人否认,则结合"2001年座谈会纪要"第2部分关于金融诈骗罪第1条、"2010年解释"第4条第2款(第1项除外)规定予以判断.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清集资款去向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盗窃罪中对"数额较大"的主张是我国刑法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立场之结果,而对"多次盗窃"的强调则为行为无价值论和人格刑法学者所倡导。从客观立场出发,对"多次盗窃"进行重新解读,得出"多次盗窃"中的"次"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完整实施的一系列连贯的盗窃动作;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之间存在内在的等价、统一关系,但无位阶关系;《解释》的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第12项的"多次盗窃"意思相同,但是一个点的两个面。  相似文献   

18.
(一)引渡义务的性质 国际法是否规定国家具有引渡普通罪犯的法律义务曾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国际法的前辈学者们虽未怀疑国际引渡实践的合理有效性,但对国家是否承担着引渡罪犯的一般法律义务则长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1)绝对义务说或称法律义务说。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主要是被誉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的哥老秀斯。他在1625年发表的国际法名著《战时与平时法》一书中明确指出:“或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punire)是国际法要求主权国家无条件承担的一项义务,违反  相似文献   

19.
李建伟 《中国法学》2022,(5):243-262
《民法典》第10条、第11条究竟确立了怎样的商法渊源体系,是“商法规范—民法规范—商事习惯”抑或“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商事习惯与民法规范的位阶安排,背后原因是对商法之于民法的实质性独立程度有不同认知。“民法规范先于商事习惯”的位阶安排系片面理解与孤立适用“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不恰当地切割商事领域习惯法与制定法,实质损害了商法的独立性。依我国形式私法一元制、实质私法二元制的私法体系,民商法的内在体系不同,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制定法更能够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妥当调整,由此而确立的“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位阶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避免商事审判的“任意向民法逃逸”,更可规模性地避免“有法误用”现象发生。“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三位阶商法渊源体系之确立,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条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20.
美国关税法“337条款”是否违反GATT1994?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万勇 《知识产权》2005,15(3):60-64
"337条款"这一术语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1337节的简称,现在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编1337节.一直以来,"337条款"不仅在美国国内,而且在国际上都是二个备受争议的条款.本文首先介绍了GATT有关"337条款"争端的历史,然后分析"337条款"是否符合GATT.要对这一问题作出判断,关键是看其是否构成GATT第20条下的例外.因为即使"337条款"违反GATT第3条的国民待遇原则,但只要其符合GATT第20条的例外,在WTO下也是合法的.对于"337条款"是否符合GATT第20条,首先要看其是否满足第20条(d)项的要求,然后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第20条的引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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