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相似文献
2.
3.
在法哲学视阈下",以人为本"表现为以人的尊严为本、以人的自由为本、以人的利益为本与以人的权利为本。人的尊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自由是人的主体性、独立性地位的体现,利益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生活资源,权利是人的尊严、自由、利益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4.
论"以人为本"的宪法涵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修宪观,以人为本不仅禁止国家权力侵犯人的尊严,而且要求国家积极保障个人有尊严地生存、发展的条件.从历史上考察,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当代有着崭新的内涵,与传统的人本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亦涵盖了西方宪政史中"人的尊严"的理念,其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确立国家最高价值在于人权保障的观念.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学》2017,(3)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6.
杨佳的个人尊严维护中"讨说法"与其恶意杀人之间存在着社会价值观念异常即轻视生命权利的社会氛围支持。在弱个体仇视某一职业强群体的社会学视野中,仇警文化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念个体异常向群体异常演进的表现。而在法律经济学视野,1个人"讨"的所谓说法,等于要6个人生命的死亡、5个人身体的受伤,而竟然会有那么多网友叫好,则是一种忽视生命权利,在生命权与人格尊严之间,价值选择的错位。至于法律文化学领域,人权的核心是生命权,人存在的本源意义当中,生命权应当高于人的尊严,杨佳为了所谓的个人尊严而可以乱杀人的逻辑,是非常荒谬的。 相似文献
7.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的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工具、手段,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是法律主体概念得以成立的基础。就现代社会而言,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精神性存在的特质,决定了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人们的根本追求。在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实施的路径上,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来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存立的根基。 相似文献
8.
9.
人的尊严在现代社会中被尊重,并提出人权主义,就说明了文明的进步明显之处,就是对人的尊重,所以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被进一步的概括和实践,所以人权的表现就是对人的尊重,在现代法律上人的尊严被保护和隐私是对一个人形象上最有利的保障,能够促使人在当代生活中能够有尊严的活着就是法律对人的尊严重视,并且法律的出现表明一个民族的进步,拥有一部专门的对于人的尊严保护,而特地定制的法律针对于保护人的尊严,才是对此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壮大的关注,也是整个国家民族进步和竞争的依据,所以人的尊严在现代法律上主要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完善的基础。 相似文献
10.
国家权力也有尊严,但不能高于人的尊严,更不能建立在侵犯人的尊严基础之上.侵犯人的尊严有私人间的个体侵犯、当权者的侵犯、“上位者”的侵犯、多数人的侵犯等等.国家权力直接侵犯或参与侵犯人格尊严往往危害更大,而最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多发生在国家权力与民间联手之时.宪法保障人格尊严意味着国家权力不仅不能侵犯人的尊严,还有保障人的尊严之义务. 相似文献
11.
人的尊严从中国古代开始就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息息相关,社会的稳定和谐可以为人的尊严提供相对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而经济的进步可以提供稳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人的尊严也要有健全并完善的政治环境作保障。法治是保证人的尊严并不仅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抵制社会上的不公正现象,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以人的尊严为框架的法治社会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人的尊严在法律上的意义看似简单,实则有其丰富的内涵,其法律上的概念难以定义。在生活实践过程中也难以把握和运用。近年来,人的尊严在社会上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在法律上人的尊严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底层,更是评价法律的执行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和核心,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并尊重人的尊严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有把人的尊严非常细致到生活工作中,保证每个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应用,才能确保人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2.
“人的尊严”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的、被当代法律制度引入的哲学观点,探讨“人的尊严”的源与流,通过对中西思想家关于“人的尊严”的论述来考查它的产生、发展的流变历程. 相似文献
13.
审判实践中的人文关怀,会让人看到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情感的尊重和保护,让人感受到法律真正的强大的力量。对一些特殊性格心理的当事人"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情感疏导,无疑有益于推动调解进程、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今年伊始,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成立了"阳光心理 相似文献
14.
15.
16.
法治价值观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法治实践的方向与成败。法治的价值是法治因其性状和属性而对人的需要之满足的效用。法治价值不同于法律价值,是对法律价值的超越。对当代国际人权法和法治理论进行考察,可以从中总结出以人的尊严为导向的法治价值观。这一法治价值观的核心命题包括:人的尊严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法治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构成性内在价值。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的尊严的构成要件,是两个并列的概念。根据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法治对法律提出了特定实质价值与内容上的要求:法律的内容要符合维护人的尊严之要求,即法律要尊重和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17.
一、程序法制之人性尊严的内涵(一)人性尊严的涵义在人性尊严范畴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概念:一是人;二是尊严。讨论展开之前首先从这两个名词开始进行分析。人是法律主体的一种称谓,在法学上人包括个人(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形式。法人乃法律拟制之人格,无人性而言,故人性尊严的人专指个人,是剔除了身份、能力、信仰等外在条件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人,而不是集体的人、联合的人。以下论述中所用人民一词是在此意义上的个人观念之集合。尊严二字并非明确的定义,罗马人认为尊严乃是个人在公众中的声誉,尊严的获得基于个人为社会作出贡献。基督教将尊严理解为神的恩赐,因为神创造了人。 相似文献
18.
我国自然经济、乡土社会中的差序格局,道德主义、集体主义下的心性文化中没有也不可能孕育出体现"权利本位"的隐私权.而隐私权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和对人的尊重,这恰恰与我们当前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社会风尚所吻合.本文认为在中国追求良"善"的心性文化传统中,保护个体的隐私权,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为本,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19.
2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宪法的基础和最高价值,不仅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省,而且与基督教传统和康德哲学有密切联系。神和人的理性都认同人是目的,不是工具,如果国家把个人当作客体或者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使个人失去独立自主、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时,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德国宪法上的人的尊严涵盖个人自决、身体和私生活领域不受侵犯、最低生存保障等方面。我国宪法第38条侧重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尚有距离,思想基础也未集中于人是目的。德国的客体公式及目的工具理论具有参考价值,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吸收借鉴的基础上提炼具有本土特色的人格尊严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