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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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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 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了成员方的司法审查义务,即:“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或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所裁决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据此,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所进行的审查。我国在入世后,依据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积极构建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及2002年12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对商务部的反倾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2.
本文指出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符合司法的公正性原则,也体现了对当事人私权的法律救济和尊重,司法审查仲裁裁决应注重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应在保持仲裁法与民诉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诉法和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审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诉法中增设仲裁司法审查的特别程序或者由最高法院就仲裁的司法审查问题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3.
温树斌 《河北法学》2002,20(3):14-17
为了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获得胜诉的裁决 ,中国企业应当加强同欧委会的合作 ,与欧盟成员国建立联系 ,寻求用户和消费者集团的支持 ;还应当依照欧盟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和实践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分别待遇 ;争取以价格承诺的方式结案 ;对于己不利的裁决提请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4.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5.
关于法院对外国裁决的司法审查,国内学者提出了程序审查论和全面审查论,但都有其局限。仅审查程序不能保证外国仲裁裁决的公正,全面审查又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建立适度性司法审查原则。法院应对外国裁决的程序和实体内容进行审查,但对实体内容的审查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反对法院对实体内容过度干预。对裁决的实体审查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协议约定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二是裁决确有明显实体错误,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相似文献   

6.
违宪审查与法院的角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违宪审查的界定 关于违宪审查,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称,违宪审查制度(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就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做出裁决的制度。不少学者是通过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进行比较而界定其内涵的。有的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另一种说法,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①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它可以理解为司法制约立法与行政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7.
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8.
娄正涛 《法治研究》2007,(12):25-27
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既包括审查狭义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包括审查广义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是否逾越相关法律立法价值和原则所要求的合理性边界。在对拆迁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裁决的安置方案是否对被拆迁人生活有严重影响,及是否与拆迁方曾作出的更高安置标准的承诺相悖,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颜廷 《环球法律评论》2011,33(1):131-140
为证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美国学界以往司法审查理论认为,代议制民主过程不可信任,必须由司法权对民主立法进行有效的宪法监督,以保障民主价值目标的实现.桑斯坦则认为,民主过程固然不可信任,但由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最高法院应采取一种最低限度主义的裁决方法,一次一案式地裁决具体案件,避免原则性判决,将社会价值选择问题交由民意机关互动协商解决,以减少错误判决可能导致的严重社会后果,同时培养民意机关的民主协商精神和公民的参政素质,塑造一个健康民主的社会.与其他司法审查理论相比,司法最低限度主义更有效地论证了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当性.不过,这一理论本身也有其缺陷.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其合法性为前提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审查公约裁决的必要性和依据是我国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条件.对公约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应依据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公约裁决、仲裁协议、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我国法院对裁定不予执行的预先报告制度.参考其他的国际立法和规范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李露霞  塔利莉 《行政与法》2014,(11):119-123
目前,我国对内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双轨制",其涉外仲裁裁决仅涉及审查和监督程序运作,国内仲裁裁决则涉及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审查。针对仲裁监督的范围,学界在"程序监督论"和"全面监督论"的问题上一直存有分歧。本文对比分析了这两大观点,并借鉴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规定,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3.
英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经历了严格限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现行的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仲裁裁决虽然可以进行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的审查,但此种审查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有限干预的做法顺应了法院对仲裁裁决干预弱化的国际趋势,也同时实现了公正和效率以及司法审查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马占军 《法学杂志》2007,28(2):108-111
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新近颁布实施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支持仲裁发展,侧重于对仲裁裁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司法审查,并限制了当事人既申请撤销又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权利.我国仲裁法修改应废除对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双轨监督体制,顺应国际潮流仅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司法审查,对裁决仅作国内裁决和国外裁决的划分,并对国内裁决仅进行撤消裁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15.
欧美并购控制法实体标准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和平 《法律科学》2005,23(1):107-115
实体标准是整个并购控制体系的核心 ,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欧盟最新并购控制立法确立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实体标准与美国奉行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一样都反映着并购控制的本质。欧美采取大同小异的并购实体标准有利于推动国际跨国并购审查结果的一致性 ,促进并购活动的发展。我国应确立“严重妨害正当竞争”实体标准并配套颁布并购评估指南 ,注重并购审查的经济分析  相似文献   

16.
温春玉 《人民司法》2023,(28):100-104
在婚姻登记行政诉讼中,对超过起诉期限问题的处理有不同方式,存在突破起诉期限限制而径行实体裁决的情形,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针对婚姻登记起诉期限适用中存在的价值选择、是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以及无效之诉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等争议,本文提出审查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思路,在准确把握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蕴含的法律精神基础上,依法主动审查起诉期限,准确认定起诉期限起算时限,超过5年起诉期限的,原则上不予审查,但请求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确认无效的除外;同时,为促进婚姻登记争议实质化解,积极发挥司法建议、法律释明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纠正或检察监督等程序处理。  相似文献   

17.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8.
谢伟 《河北法学》2013,(2):84-92
保护性法律理论和制度限制了当事人就环境争议诉诸司法,但德国司法通过判例解释和发展环境法,赋予第三方当事人和扩张环境团体起诉资格,司法同时发挥对环境立法和环境行政的测试和控制,对行政决定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充分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9.
侯芳 《法制与社会》2010,(5):135-135
本文指出我国现行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负面效应。文中主要对我国现行的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意见,以期有利于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李滨 《新法规月刊》2011,(1):93-102
司法审查是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欧盟委员会在反托拉斯过程中的调查、决定、处罚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施审查,有效地规范了欧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同时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了欧盟反托拉斯规则。对于采取行政主导模式的反托拉斯立法而言,司法审查的作用在于维护两种重要的平衡关系:一是反托拉斯执法活动的效率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平衡;二是反托拉斯所要实现的公平竞争与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之间的平衡。与欧盟相比,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法》第53条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构成司法审查的基础,但其内容过于笼统,应合理借鉴欧盟的经验,进一步明确法院对反垄断执法实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范围、审查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审查程序等事项;另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法律地位、权威和独立性等问题上,都无法与欧盟委员会相提并论。为了有效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应当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因此,以规范和限制欧盟委员会竞争规则执行权为目的的司法审查如何服务于中国当下的特殊国情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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