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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公法体系,那么这种公法体系的特点是怎样的呢?我认为,中国传统的公法体系是具有强烈的管理法特色的法律体系。而这种管理主要体现在:中国传统的公法体系对于皇权的强调是极为重要的,可以说是某种意义上的"皇家法"、"集权保护法"。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公法的主要特色。通过君权与相权的不断博弈演进,我们可以验证这样的特色。从而,我们从这样的特色中可以看出中国古代公法体系、传统行政制度与现代的不同。然而,中国古代行政制度上还是仍然有所传承的。这一点也不能完全忽略。当然,这里我主要讲的是人事管理,而非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因此,主要着重在中央政府这个范畴之内讨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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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治安承包”现象——探讨公法与私法融合的一种可能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表面上看,"治安承包"虽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提出了挑战,但从功能视角看,它具有现实合理性。从规范视角看,"治安承包"现象虽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无论是立足于特定的政治哲学观点进行解释,还是立足于新兴的法律经济学观点予以分析,都表明它的存在具有合法性依据。通过引入私法上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改变强制性规范的制度和公法上的行政契约制度来强化"治安承包"的合法性。"治安承包"的合法化显示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观念在现代复杂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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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看,中国公法正处于"知识瓶颈"时期,导致此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中国公法需要多元化的方法论变革,通过历史方法完成公法知识的"考古",通过社会实证方法实现本土公法知识的原始积累,通过逻辑分析方法实现公法知识重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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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陶希晋文集>中"法治文论"里存在的七处对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失实修订,总结出其修订的规律:第一,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指导原则,是"公法,而不是私法的原则"或"公法原则"的论断,均改为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的判断;第二,凡涉及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的论断,"我们的民法是公法,而不是私法"则变为"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或"社会主义的民法不是纯粹的私法"或被删除;第三,两处删掉陶希晋对列宁关于"公法""私法"论述的引证.并从陶希晋关于"公法""私法"的全部论述之论点、论据和论证等方面,考证了陶希晋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我们的民法是公法,也是私法"之类的观点,还原了陶希晋的社会主义民法"公法"性质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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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的公法人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德国法上的公法人包括公法社团、公营造物和公法财团三种.对于公法人在私法领域的活动范围的限制,应当采代理权限制说.公法人实施私法行为时,应当适用私法,且法人依章程任命的代理人的行为被看作法人自己的行为.另外,有破产能力的公法人的董事有义务申请该公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否则要对债权人因迟延申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德国公法人理论对于我国公法人制度的借鉴意义为:帮助我们对我国法上的公法人进行分类整理;公法人从事目的范围外的活动,应当认定为法人代表人没有相应的代表权;承认一定范围的公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并强化董事等申请破产的义务;通过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内涵,来解决所谓的"职务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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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同的强制拍卖性质学说,错误拍卖第三人财产的法律效力有所不同。从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来看,"私法说"和"公法说"均有所失衡。强制拍卖的性质上应采用"公法说",拍定人系原始取得拍卖物的所有权,这是维护公益、保障拍卖公信力之所需,但是,全面采用"公法说"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它有过分保护拍定人利益而牺牲第三人利益之虞。我国应当在坚持采用"公法说"的前提下,对"公法说"进行局部修正,以合理协调拍定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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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的缺陷入手,提出行政行为排除居民私法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并非妥善。在介绍德国公法相邻权基本制度和"相对双轨制"制度下,设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并以案例形式说明试图解决民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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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治问题的探讨已经历时久远,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现在,我们又处于一个界定权利的时代,一个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因此,明确公法法治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视角就在于以私权为中心,从公法内外入手来把握公法法治的问题,认为要实现公法法治,必须培育公法主体的现代法精神,使其尊重私权利,公法法治应从尊重私权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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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探析——以宪政哲学与公法精神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例原则不是凭空而来的,其产生、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统背景。作为一个公法上的原则,由于其探讨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而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宪政哲学乃至公法哲学的基础,因此,比例原则是立基于宪政基础之上的。此外,在现代公法体系中,法治原则、宪政思想的确立及人性尊严、基本权利保护的确立,成为现代公法精神的载体,是公法追求的内在价值,这些也为比例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精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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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公法经过二、三百年的发展 ,至 2 0世纪以后愈来愈显示其重要性、成熟性和整体性。随着公法的全面崛起 ,传统上按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立法学、国际公法学等部门公法学科对公法进行分散和分割研究 ,已明显不适应现代公法发展的需要 ,建立一门介于法学与部门公法学之间的中观层次的统一公法学 ,对各部门公法进行综合性、整体性和系统性研究势在必行。本文在对建立统一公法学的必要性进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 ,进一步提出统一公法学要以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等为主要内容确定研究对象 ,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形成理论基础 ,以公共权力这一元概念及其派生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为主体确立范畴构架 ,以对公法研究成果的系统整合为基础构建学科体系 ,从而对建立统一公法学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 ,以期填补统一公法学这一学科空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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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公法化"这一命题存在以下逻辑错误:第一,将"公法"概念偷换为"强制性法律规范"或"严格责任"等;第二,商法属于私法是定性分析,但论证"商法公法化"又改采定量分析;第三,部门法划分方法不周延导致商法与经济法界限不清."商法公法化"所反应的真实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只是国家对私人商事关系的干预并不都体现为公法,涉私强制性法律规范亦体现为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涉但属于私法.国家对商事关系的干预主要体现为涉私强制性规范,商法公法化趋势并不明显,无法获得证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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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政府呼唤公法转型——论通过公法变革优化公共服务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公共服务既是现代政府的核心职能,也是公法研究的时代课题。滥觞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全球公共改革运动,其目的就是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法,应当全面回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通过公法变革来拓展公共服务范围,确立公共服务原则,建构公私合作公共服务模式,重塑公共服务程序,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制度,以实现公共服务供求关系的平衡,并推动公法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从以强制性行政管理为主旨的传统模式向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模式的深刻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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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的著作权审查义务,是指广告发布者主动、积极地采取合理措施,审查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所提供广告内容的著作权合法性。审查义务与注意义务不同,注意义务仅要求广告发布者谨慎、小心地行为,避免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从学理上而言,同时存在公法上的审查义务和私法上的审查义务。公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公法规范,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来源于《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考察新《广告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不包含著作权审查义务。私法上的审查义务来源于私法规范,考察《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发布者也不负著作权审查义务,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在司法上,存在一种危险的判决思路,即广告发布者的公法审查义务影响其私法上著作权问题的注意义务。这种思路实质上使得所有承担公法审查义务的广告发布者在私法上的注意义务都会被提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从而使广告发布者陷入"违反公法义务,承担公法责任"和"履行公法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两难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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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5年的统一公法学研究,我们力图带着明确的问题意识,努力寻求公法理念、理论、制度、实践的统一,执着地行走在现代公法统一性探索的路径上,以期全面客观地解读公法现象,并对公法实践的发展需求作出理论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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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代公法理论的变迁,主权理论的破产,要求各国家对公法的职能和价值追求有新的判断,公共服务和私人利益的保护成为公法需要调整和关注的新视点。政府越来越倾向于成为服务型主体,而非掌控全部事务的独裁体,公法从原来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命令机制转变为对各种资源进行组织和调配的载体。在全社会平衡好公共利益的供需均衡,建立服务型政府,处理好政企关系,建立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理念的法制体系,尊重和保障私人主体的法律利益,是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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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Paradigm)"这个原本用来表示词形变化的专业术语,在当下的公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时尚语词.任何公法研究其实都有意无意地发生于某种范式之中.公法研究范式由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一群持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一套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或一些得到广泛模仿的代表性范例这四种基本元素共同构成;公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因遭遇全新公法难题而起,这是一个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的过程,往往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追赶"公法实践,公法研究范式需要无休止的变迁,其方式或者是温和的自我修正,或者是"革命性"的转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