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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指导性案例文本的非裁判性、说理性和底层逻辑赋予了指导性案例独特的指导价值。与一般性规范不同,指导性案例是作为理由的规范形态出现的,从而形成以裁判理由、指导理由与法理理由为要素的说理结构。从理由规范论出发,指导性案例既不能被视作一种特殊的裁判规则,也不能被视为一种变相的司法解释形态。从科学说理、规范说理、民主说理等视角增强指导性案例的说理强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案例结构,确立指导意义在指导性案例文本结构中的地位,提升说理民主的功用。要实现指导性案例法理理由的制度转化必须强化司法指导性案例与检察指导性案例、监察指导性案例的说理互动,打造案件全过程统一的说理机制;增加指导性案例规范研究新维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遵循,确立根据真实性、准绳合法性和价值正当性三元素司法原则,推动我国司法说理结构的形成。  相似文献   

2.
宋哲 《电子知识产权》2011,(1):111-113,117
“彩铃”是一种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予以规范,但我国《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时,并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非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交互式传播行为从字面而言都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导致对彩铃的定性存在误区。彩铃是通过电信网进行的、同时异地的互动式机械表演行为,应受到表演权而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未来三网融合必将促使法律上也进行整合,因此有必要规定一项广义的向公众传播权利,三网融合后通过互联网、电话网和广电网进行的向公众传播行为,不管是交互式亦或非交互式,都可统一由向公众传播权规范。  相似文献   

3.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问题研究——以联想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即众所周知的商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海牙文本)所确定。对这一概念,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其核心是表明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学理上,驰名商标可以简单定义为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公众知晓的商标。1驰名商标享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企业商业价值极高的无形财产,因此其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本文所探讨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一、驰名商标淡化概述淡化(dilution)原意为“稀释”,该词用于商标,实际上是指冲淡或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对于驰名商标淡化…  相似文献   

5.
王旭 《清华法学》2012,6(3):96-117
凯尔森基础规范的认识论背后潜藏着重要的政治功能:通过法治保存民主自由国家的多元社会价值.然而,以一种自由主义的中立性原则来处理价值问题并不适合法律秩序.原因即在于法的规范性陈述只有认识—语义学意义,但作为陈述对象的“法规范”,则必然具有实践—语用学功能,而在一个多元社会,法规范实践功能之有效发挥必然要涉及“理由追问”,这种理由在证成一个具体规范的时候就已经涉及政治价值的权衡和运用.凯尔森基础规范在认识论上是成立的,但当它是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时,就无法回避法律体系的本质在于实践这一根本特征.  相似文献   

6.
一、社会权利最有理由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此处所谓“最有理由”,不是要同将来可能被提出来作为核心范畴的概念比较,而是同相对于现在已被提出来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那些概念比较而言。正如前文已指出过的,社会权利概念的反映对象是从权利和权力这两种最基本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并且使权利和权力在其面前成为一种无差别的存在的东西———一定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归根到底是归属已定的全部财产。这一点决定了社会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既处在从权利和权力的完整表象开始的抽象过程的终点,同时又站到了从抽象概念向具体概念…  相似文献   

7.
张淳 《河北法学》2023,(4):38-64
《海牙信托公约》中的信托定义只是明示信托定义;但它在范围上只能够涵盖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而并不能够涵盖宣言信托。此项信托定义的最为显著的标新立异在于以入门功能为其功能;这致使它成为一项对信托关系具有认识论价值的信托定义。有外国学者着眼于记载此项信托定义的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解释空间,认为该公约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由委托人享有;此款能够为这一看法提供支持。有外国学者认为此项信托定义在涵义上能够覆盖代理、委任和寄存;尽管有关的反驳意见有相当说服力,但这一看法却能够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信托法理论中的所谓信托即代理说和所谓信托即寄存说相协调。在内容上具有显著恰当性和其入门功能具有显著可操作性为此项信托定义的显著优点,这致使它已经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关于信托定义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8.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本市已有多名被起诉到法院的“杀人犯”被当庭无罪释放,理由均是“证据不足”。证据,需要通过侦查办案人员去寻找,然而刑事技术工作的本质,就是提供“证据”。因此通过对这些“无罪”释放案件的反思,除了其它因素外,确有技术人员的素质问题,但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还有一个“体制”问题,导致了刑技人员“专业化”不强,因而不能很好地为提供证据服务。笔者斗胆发表一点个人见解,供参考。1刑事技术走“专业化”道路的理由诚然,几十年来刑事技术工作有很大的发展,并基本建立了一整套的规范管理,“二级中心…  相似文献   

9.
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认为,权能乃是一种在法律上得到证立的,通过并依据对相关效果的宣示,从而创制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效果)的能力。就此而言,权能在本性上具有可能性、规范性、处分性、表示性;权能规范属于构成性规则;权能的理由是基于私人以及公共领域的自治。但富有争议的是,根据以其命名的"罗斯化约定理",所有其他规范性概念都能够被化约为义务概念;又由于权能规范规定了创制义务规范的程序,并使得主体负有义务根据该义务规范而行动,因而权能规范也可被化约为义务规范。然而,通过否定化、关系化、潜能化三项逻辑运算可以得出,虽然权能蕴含着潜在的义务,但是反之并不成立。义务不仅能通过权能的行使,也能通过其他行为,譬如不法或犯罪行为,得到证立。布列金由此认为,罗斯在后期从根本上改变了化约主义立场。但是,权能规范仍然可以被理解为合秩序性创制的行为规范之行为规范,具有元规则地位;只不过创制行为所体现的私人以及公共自治具有不可化约性。在此意义上,罗斯化约定理的核心部分仍然是真实的,他关于权能的立场也是一以贯之的。  相似文献   

10.
梁君瑜 《法学》2022,(3):55-66
行政法上关于“瑕疵”的理解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能被补救的行政行为瑕疵,限于“行政上微小的缺点”,且仅限于行政行为在实施程序方面的瑕疵(即程序瑕疵),及在事实与证据方面、规范依据方面的瑕疵(属实体瑕疵)。面向程序瑕疵与实体瑕疵的补救机制,分别为补正制度与理由之替换,二者均产生治愈行政行为违法性的效果。但行为意义上的替换理由不等于结果意义上的理由之替换:前者仅在一定范围内才产生治愈违法性的效果。在我国,补正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时点被限于提起行政诉讼前,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补正的效果将被推翻。事实与证据、规范依据都属于可以为行政行为合法性提供支持的“理由”,适用理由之替换将面临三项限制:用作替换的证据必须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被收集;不得因替换证据而架空法定的陈述意见程序或听证程序;不得因替换证据或规范依据而改变行政行为的同一性。  相似文献   

11.
司法推理中的核心问题是法律规范适用。传统法条主义将法规范适用看作从整体到个别的"涵摄"过程,也就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适用到特殊的个案中。从实践推理的角度来看,法条主义涵摄模型预设了"理由原子论"的看法。这种原子论模型认为普遍的法律理由具有超越具体个案和语境的不变功能。与此不同的是,以孟子和董仲舒为代表的古典儒家思想家提出"经权"与"原情定罪"式的实践推理模型。该实践推理模型着眼于个案情境本身的性质,以此决定规范适用的具体方式和最终适用结果。"嫂溺援手"和"误伤己父"这两个儒家的典型案例表明,原情定罪一种"理由整体论"的实践推理方案。理由整体论否认规范背后的理由具有超越个案与语境的不变功能。在司法判决中,理由整体论主张个案的具体属性才起着决定性作用,最终的案件判决取决于可适用于个案的不同考量因素(情节)及其复杂功能与结构。  相似文献   

12.
民法中请求权概念之辨析   总被引:19,自引:1,他引:18  
张晓霞 《法学家》2002,(2):59-64
一、请求权概念辨析的必要性 在民法学界,请求权是出现频率较高的概念,对其进行归纳,主要集中于四个领域,以下通过分别阐述,说明辨析请求权概念的必要性. (一)请求权在民法基础理论领域 在民事权利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但从这一定义中并不能使人获得明确的教义:  相似文献   

13.
王彧 《法制与经济》2009,(8):46-47,49
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式迅猛发展,但表面的繁荣难掩其无序发展,缺乏制度设计的现实。目前的公众参与无论从立法机关角度而言还是从公众角度而言,都无具体的制度化规范可循。因此,应着手构建以立法听证、立法助理、立法公开公告为核心的配套制度规范,以保重公众参与的健康运行。  相似文献   

14.
王华伟 《法学家》2020,(3):141-155,195,196
不论是着眼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的现有学说,并没有为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的边界提供真正具有说服力的方案。中立性和日常性并不具有实质和独立的意义,中立帮助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职业性。但以职业领域为标准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的类型化分析,只具备有限的意义,职业性不能成为帮助犯出罪的可靠理由。中立帮助行为只是对职业条件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的事实性描述,无法成为一种刑法规范评价上的独立出罪事由。着眼于中立帮助行为这一现象范畴的概括性、混杂性和不确定性,应当放弃寻找一种统一正当化根据的做法,转而寻求多元标准,综合考虑风险创设、时空关联、行业规范和期待可能这四重因素,为各类中立帮助行为寻找具体化、个别化的刑法评价方案。  相似文献   

15.
雷磊 《法律科学》2014,(2):39-49
法律论证既需要运用权威理由,也需要运用实质理由来证立法律命题。法律渊源是最重要的权威理由,它通过说明法律命题之来源的方式来证明后者的初步有效性。制定法与先例构成了法律论证之权威性框架的主要部分,制定法属于规范权威,而先例属于事实权威,它们在司法裁判中一般只需被指明。同时,法律论证的正确性宣称决定了法律论证也必须运用有效的实质理由,即对法律命题内容的正确性进行证立。这种论证既可以是法律体系内的论证,也可以是超越体系的论证。法律论证旨在于平衡权威与正确性,其中权威论证具有初步的优先性但并非不可推翻,权威性的强度与相关正确性论证的负担成正比。以此来分析,我国的指导性案例介于规范权威与事实权威之间,它的效力是一种"准制度拘束力"。  相似文献   

16.
英国商法的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英国对“商法”的定义在英国,什么是商法,存在诸多说法和解释。除了已有的法律定义以外,许多在这方面著述的学者都给它按照自己的理解下了定义,其中有:“商法是一个无法严格定义的措辞,但是它通常包括,更多而言专门涉及商业、贸易、买卖的所有英国法律部分。”〔1〕“商业的目的是商品交易,如果我们采用这一标准,商法可以被定义为,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合同,即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保险合同以及其主要目的是为实现销售合同提供资金的融资合同的相关具体规则。”〔2〕在英国商法方面最具权威的人应是学术型商…  相似文献   

17.
交易安全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实际上蕴含了大量的谬误。交易安全理论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但物权法的目的论论证并未提供保护善意第三人和放弃原权利人的社会福利增损对比,逻辑缺陷明显;二是物权法出于保护交易安全设定了一系列强制性规范(包括物权变动、物权法定以及一物一权),但这忽视了交易安全的个体性特质:交易安全达到何种水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风险和收益的判断。交易安全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自主衡量,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足以自发调控大部分交易风险。传统物权法希望对交易安全提供强制性的统一保护,这必然带来低效以及对市场和交易的不当干预。交易安全不是物权法的核心价值,它只是促进交易的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18.
李玲 《北方法学》2013,(6):110-116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相似文献   

19.
律师办案中,调查取证、判断事实的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律师办案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律师本身并没有亲身经历过,只能通过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法庭审理等活动认识它。但当事人的陈述可能不全面甚至虚假,取得的证据可能不充分甚至矛盾,使案件事实难以被忠实地再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来自于对方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以及法官的疑问。解决这些问题都离不开法律推理。   常用的基本方法与常见的谬误有以下几种:   (一 )演绎推理。它是指从法律规定 (一般 )到案件事实 (特殊 )的推理。由于我国是成…  相似文献   

20.
姜茂坤 《政法学刊》2008,25(3):51-55
清末时期,日本民法学逐步被引入中国。日本民法学在契约定义上,采用广义契约学说;在物权移转主义上,采用意思主义学说。这为物权契约观念的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物权之契约”和“债权契约”用语相继被使用。至民国初年,大理院则通过判例,对物权契约进行了定义,并界定了物权契约的有效成立要件。但清末时期的物权契约观念与德国民法学理论中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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