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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某日20时许,于某为给其兄取暖,将自己屋煤炉中正在燃烧的两块蜂窝煤(两块蜂窝煤粘连。下面一块燃尽,上面一块正在燃烧)夹入其兄房中。于某事先曾打电话问妻子李某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方法为其兄取暖,会不会出事,李某称自己不清楚并让于某问其兄。于某听说过燃烧的蜂窝煤可能引起中毒.但其最近在与朋友聊天时曾把没燃烧尽的蜂窝煤放在自己屋中,大家都没事,便认为用此办法为其兄取暖也不会有事。在征得其兄同意后,于某按其兄的要求将蜂窝煤放在了屋门口的地面上(该房间未安置煤炉)。15分钟后,于某来到其兄房屋,二人交谈了一会儿。次日7时许,于某再次将自己煤炉中正在燃烧的三块蜂窝煤夹入其兄房中时,发现其兄仰面躺在地上。于某立即给其妻李某打电话,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赶至现场。在急救人员确认其兄已经死亡后,于某要求李某报警。经鉴定,于某的兄长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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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赵某(女,34岁)与其子阮某(男,9岁),2002年1月13日因患感冒在个体诊所就诊并取感冒药和消炎药,当晚服药物后赵某将煤炉移至二人所住卧室内并关门睡觉,15日凌晨5时赵某从昏睡中清醒后发现其子阮某已死亡。因怕家人责怪,把煤炉移至厨房后于当日下午3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子系药物致死。1.1现场简况现场为二室二厅,室内面积约100m2,门窗完好。厨房内有一个已熄灭的煤炉。赵某母子二人所住卧室面积约18m2,木制房门,推拉式铝合金窗户,密封性好。床上及地面上可见二处呕吐物,提取备检。1.2尸体检验尸长132cm,尸僵强度,尸斑固定,呈樱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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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热毯造成人体伤亡案件国内外均少见报道,且易导致对死亡原因及案件性质的误判。本文作者收集3例使用电热毯致致人意外死亡的案例,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1案例资料例1曹某,男,41岁。冬季某日晚11时与妻子肖某(女,40岁)入睡于铺有电热毯的床上。次日晨8时,其岳母曾看到曹某俯卧睡在床外侧,被子掀落在地,肖某左侧卧位睡在床内侧,身上盖有自己的被子,遂将女婿被子盖上后离去。1h后,女儿呼其父母不应而报警,当时曹某已死亡,肖某呈昏迷状态,夫妇二人身体发烫,曹某仅穿着背心及内裤,肖某出汗较多。现场安静,电热毯上铺一层床单,开关置于高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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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法律规定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一项法律制度,死亡赔偿金对受害人近亲属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制定完善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将有利于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本文通过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提出制定统一的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建议,以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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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的"经有关机关证明"的宣告死亡类型,其立法本意在于迅速稳定失踪者的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逻辑上却经不起推敲。我国法律应当参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瑞士立法例,引入自然人"证实死亡",将之界定为一种与真实死亡、宣告死亡并列的死亡类型,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法本身的逻辑自足性,而且有利于迅速稳定失踪人的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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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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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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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不同季节动物死亡后不同时间脏器中内皮素含量的变化。方法在不同季节处死动物,分别于死亡后1h、3h、6h、12h、18h、24h、36h和72h称取甲状腺、心脏、肌肉、肾脏,采用放射免疫的方法测定内皮素含量。结果内皮素在不同脏器中含量不同,在甲状腺、心脏、肌肉、肾脏中含量依次为:肾脏〉甲状腺〉心脏〉肌肉;同一脏器中内皮素在不同季节含量变化不同,依次为:夏〉秋〉春〉冬;内皮素含量变化与动物死亡后时间具有明显的时效关系,其含量随死亡后时间的延长而降低,且呈现一定的趋势。结论不同季节动物死亡后脏器中内皮素含量随死亡后不同时间而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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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 ,偶有因确认死亡而引起的纠纷 ,比如曾经就有过送殡仪馆后“死”而复生的案例报道[1] 。笔者在实践中也处理过类似的案例 ,如车祸现场交警在没有法医或医生到场检查的情况下通知殡仪馆将事主收殓 ,香港媒体也曾猛烈抨击过 ,认为“交警充当死亡判官草菅人命”[2 ] 。“死”而复生的事主还算是比较幸运 ,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下 ,每年是否有因错误确认死亡被稀里糊涂的送进殡仪馆或太平间就无从考证了 ,随着低温冰箱的普及 ,相信“死”而复生的案例恐怕会越来越少。问题何在 ?笔者认为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确认死亡的相应的立法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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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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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医学科学的发展深化了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在传统的"心肺死亡说"上又提出了"脑死亡说"。一直以来,人们对"脑死亡说"质疑之声不止:因其与器官移植紧密相连而存在严重道德风险,亦对我国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严重冲击和挑战。但实质上,"脑死亡说"与"心肺死亡说"一脉相承、并不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二者各有其相应又难以分离的适用场景。在死亡判断中,"心肺死亡说"与传统死亡文化礼仪配合默契,"脑死亡说"与现代医学科学紧密相连,源于且着附于医学科学。由此,因应"脑死亡说"可能存在的问题,现代医学器官移植可以明确规定脑死亡标准,将脑死亡者器官捐献合法化,对于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可以依法摘取其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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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请求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利受到侵害后随之产生的权利,它是一种维护受到侵害的生命权本人与其近亲属权利的救济手段。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分析死亡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请求主体与请求内容,并在请求权主体与诉讼时效方面提出建议,以此来探讨死亡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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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交通肇事犯罪中,车辆肇事后司机逃逸往往被认为是性质恶劣的情节。本文认为,将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合理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仅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也包括行为人在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跑,在逃逸的过程中,发生第二次交通肇事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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