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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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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3.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5):136-137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于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这类可能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表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方式,前者要求情节恶劣,后者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这几种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荣亮  卢思宇 《法制与社会》2011,(20):277-278
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标准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主张将醉酒驾驶行为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后肇事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肇事后又连续冲撞的行为,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6.
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四个特点: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中年男性;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驾驶摩托车构成犯罪的比例增加。醉酒驾车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三个问题:对"机动车"的界定有争议,诉讼程序违法及对《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错误适用。建议法律扩大"机动车"的范围,将有期徒刑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范围,对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律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第133条之1的规范目的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其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了机动车,但对其醉酒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在确定拘役的期限时,要以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基准,同时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节;在计算罚金的数额时,要以行为人的税后月收入为基准,同时考虑行为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成立的危险驾驶罪,完全可能由于发生了严重的实害结果而转化为其它犯罪,或者由于行为人主观意思的质变而被其它犯罪所吸收,从而需要按照发生了转化或者吸收结果的重罪来处罚。  相似文献   

8.
喻贵英 《法治研究》2014,94(10):112-118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9.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仍然应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在对情节恶劣和醉酒的判断上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10.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11.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2.
赵秉志  袁彬 《法学杂志》2012,33(8):15-21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与政策精神上,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对醉驾入罪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合理理解和正确适用醉驾的标准,并从立法上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刘艳红 《法律科学》2014,(2):144-153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类似国外违警罪的特性,决定了该罪出罪通道不应通过《刑法》第13条中但书现象建立。结合该罪实体要件取决于程序鉴定结果之特性,应跳出刑事实体法之外,结合刑事程序法对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有关理论,围绕如何判断醉驾案证据证明力问题并建立相应的证据规则,以严把入罪关。根据醉驾案证据证明力高低不同,可建立如下证据规则:单独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只能作为醉驾案立案侦查依据而非定案证据使用;单独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且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中孤证不立原则,但其客观性与合法性必须经过排除合理怀疑;既无呼气酒精测试也无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时,仅凭旁证不能认定醉驾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14.
逯星 《政法论丛》2013,(4):122-128,F0003
针对实践中大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案件,无论基于刑法性质、刑法效益,还是基于刑法机能,皆有司法出罪的必要。司法机关以《刑法》第13条但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法律和政策依据,使醉驾出罪成为可能。具体到醉驾出罪的实务运作,盗窃罪司法解释提供了出罪的模式范本;应在主客观相统一基础上,综合考虑醉酒、道路、驾驶、车辆状况、后果、动机等因素,设定出罪标准;出罪不仅可在审判阶段实现,在立案、侦查、起诉等刑事司法环节也可完成。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苑民丽  聂立泽 《政法学刊》2011,28(5):115-119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鉴于民众甚至司法人员对该罪的认识上和操作中均存在不少亟待澄清和回应的问题,诸如该罪立法理念上与刑法谦抑性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认识和处理该罪中"罪过倒挂"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该罪的行为方式过窄的问题?通过对以上诸问题进行阐释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构想及其路径。  相似文献   

16.
目的通过对醉驾案件的回顾性分析,探讨醉驾人员构成、发生时间以及心理等。方法收集97例杭州市某城区2011年5月1日—2012年4月30日醉驾入刑实施一周年的案件,从醉驾易发时间、驾驶人年龄、性别、职业特性、户籍所在地和心理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结果 97例醉驾案例中,26~40岁、外地户籍、非职业驾驶员的男性为多,22:00至次日5:00易发生醉驾。结论醉驾与时间、年龄、性别、职业等具有一定相关性,醉驾驾驶员多存在侥幸、图方便、逞强、好面子心理。  相似文献   

17.
对危险驾驶罪罪名的一点质疑———兼论罪名确定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强军 《河北法学》2012,(2):113-120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   

18.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use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to explain chronic drunk driving. There is little criminological research explaining recidivist drunk driving with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Instead, most researchers posit that repeat drunk driving is explained as a byproduct of substance abuse. Although substance abuse is likely correlated to chronic drunk driving,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need to go further to understand a broader set of social and psychological predictors. Factor analysis and linear regression techniques are used to estim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ems from two assessment instruments with a number of drunken driving offenses. The sample consists of nearly 3,500 individuals on probation and parole in a Southwestern state. The findings support our contention that criminological frameworks are helpful to understand chronic DUI. We found significant results for volatility, antisocial friends, teenage deviance, and negative views of the law, while controlling for age, gender, marital status, and race. DUIs are a serious problem for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understanding the individual level correlates of repetitive DUI is crucial for policy development. Further, chronic DUI offers criminologists an opportunity to determine the ability of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to explain this type of behavior.  相似文献   

19.
目的 对“醉驾入刑”前后酒后驾驶案件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阐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酒后驾驶案件的发展趋势和特征。方法 对2009年1月到2013年4月扬州地区实际酒驾案件所占的比例、酒驾的月分布、车辆类型以及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所占的比重进行统计学分析。结果 2011年5月份之后,实际达到酒后驾驶的案件在涉嫌酒后驾驶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比例有所减少,酒后驾驶在每月的分布渐趋一致,所涉及的车辆类型有所变化,醉酒后驾驶的案件数是饮酒后驾驶案件数的3倍左右。结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扬州地区酒后驾驶案件的特征有了一定的变化,在实际的交通安全管理中,应根据这些现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生命的守护还是疏离——评醉驾入刑的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危害公共安全的现象日益严重,《刑法修正案(八)》适时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是,单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条文本身以及立法原意来看,醉驾入刑似乎并不需要考虑情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对待此问题上的看法也不相一致。为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问题进行梳理、论证,以树立“情节”在醉驾入刑中的核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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