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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立法程序探析——兼评《立法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立法的目的不在于法制的统一 ,而在于民主性。民主性是法制统一的基础和力量。立法程序是立法民主的重要保障和决定性因素 ,它不仅仅是使法律通过的活动程式 ,而且还应当是正当的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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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了大量村民自治地方立法,为村民自治实践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在立法依据、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等方面,这些地方立法在总体上具有较好的合法性,质量较高,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合法性产生了不良影响。今后的村民自治地方立法中,应注意增强立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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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冲突"概念探析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立法冲突是一国立法体制内部的权限冲突和规范冲突.构成立法冲突的权限与规范须以自身合法性为前提,否则是无权立法,即立法中的违法现象,不构成立法冲突.产生立法冲突的决定因素是现行立法体制中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设置、划分上的模糊,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地位的争议,立法监督的设置残缺与运行空白等.立法冲突实质上是一种有着制度根源、认识根源、经济根源、社会根源的客观现象,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形式合法性不足以完全杜绝立法冲突,解决立法冲突的最终途径是对立法的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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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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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兼与杨建顺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回避制度做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应当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中得以全面实施,并且其是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增强行政立法法律文件实效之本源。行政立法回避制度之所以能够做为一种民主制度存在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为充分发挥行政立法回避制度的作用,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明确投标单位、被委托的专家或组织应具备的资质,并走政府规章制定的职业化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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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破解"有法律而无秩序"困局,需要在立法中,即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为公正付出努力;需要走民主立法之途,即国家立法与社会资源分配的理性路径选择是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原则之一。作为公正分配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群体矛盾冲突的理性路径,民主立法有助于实现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实体的人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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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及立法思路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间组织的大规模兴起反映出我国公民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领域改革的功能性需求,但现行立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和法规体系的严重滞后,不仅制约了民间组织快速、健康发展,难以满足社会对公民结社自由权行使的迫切要求,也导致了民间组织出现严重的合法性困境。解决这一困境,既要明确立法指导思想,解决好立法原则的适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问题,更要兼顾民间组织培育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关系,尊重民间组织成长的自身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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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地方立法的数量远远多于中央立法的数量。立法的质量关系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本文针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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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进路之分析——中国社会保险立法体例再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社会保险法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不能满足社会保险实践的需要。提交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立足于中国国情但过于迁就现实;体现了行政优位的理念但欠缺公民社会保险权保障的理念;立法的总体思路明确但不具有完整的基本原则;立足于职权立法但过于频繁地授权立法;奠定了社会保险各方主体的关系框架但疏于对法律关系的梳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但缺乏可操作性;追求利于权力运行的秩序但公平与效率价值缺失。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险得以产生的明显特征。选择立法体例的关键是看其是否适合该国的需要。单行立法是社会保险立法体例的主流。社会保险法理想的立法体例应为综合立法体例,但我国制定综合性《社会保险法》的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可以继续《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进程,对于《社会保险法》之外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单项立法次序安排,应以养老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法为先,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法为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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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4):20-23
在《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起草和修订过程中,通过对我国地方民族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和探索,各方面达成了比较一致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民族立法的目的,其法律和政策参照依据,地方民族立法的基本形式,以及地方民族立法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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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法律适用于大众,应当反映大众之诉求,而知识的专精则成为要求专家立法反映大众意志之局限所在。由此引出用教育的眼光对精英立法与大众立法利弊的思考。本文指出在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精英民主立法的模式下,如何做到吸取大众立法之优,弥补精英立法之弊对于实现国家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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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主导立法"是指在立法中应由人大把握立法方向,决定并引导立法的内容、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人大主导立法"既是党的重要主张,也已成为一项立法原则,是我国基本立法制度的强力回归。而要贯彻落实"人大主导立法"原则,则需要对我国的立法体制机制的相关方面进行更为科学合理的重塑,包括人大主导立法与党领导立法的关系定位、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立法关系机制重塑、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立法关系机制重塑、人大与政府立法关系机制重塑以及人大主导立法与公众参与立法关系机制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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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公民直接立法和代议机关立法的短长及其一般发展趋势进行了对比分析 ,认为 :两种立法形式各有短处和长处 ;从民主政治的要求和发展趋势来看 ,公民直接立法是最理想的立法形式 ,代表着立法形式的发展方向 ;从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 ,立法的基本形式只能是代议机关立法 ,但公民直接立法应作为代议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