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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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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结果加重犯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引起了加重结果,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刑法总则中并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仅在分则中规定对具体犯罪的重结果加重其刑,所以我国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具体的构成要件等有很大争议。本文拟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客观构造、主观构造等方面作一些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中的情节不仅仅限于刑法条文标明“情节”字样的情节,而且是指影响犯罪和刑罚存在、发展和变化诸方面的情状和环节,是刑事案件中与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制度有关的一切事实情况。其中本文还针对不同观点,着重论证了刑法规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的要件,正是它们决定情节犯的成立,并对现行刑法规定的情节犯的类型和模式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3.
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以基本犯的成立为前提.加重情节不影响罪质的有无,但影响罪质的轻重.加重情节并非一种单一的反映罪质和罪责加重的指标,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指标.加重情节属于定罪情节而不属于量刑情节.只有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情节具备,才能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4)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着手”。要正确区分强奸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就应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着手”的涵义。“着手”体现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首先在客观上,“着手”是实行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的起点,即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行为,即属于犯罪实行行为。犯罪一旦进入“着手”,便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终了和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因此,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应当根据刑法分则对不同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行为要件来具体分析。其次,“着手”在主观上是行为人犯  相似文献   

5.
情节犯新论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刘艳红 《现代法学》2002,24(5):77-82
情节犯是以一定的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的犯罪。情节犯之情节只关系到行为的有罪性 ;其在立法上的规定形式并不限于条文中明确规定有“情节”字样的要件 ,也包括没有“情节”二字的其他概括性定罪情节 ,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等规定 ;情节犯的情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与量刑无关 ,即它不包括情节加重犯与情节减轻犯。  相似文献   

6.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
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理由部分(以下简称“判决理由”),应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1.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2.阐明量刑情节;3.分别不同情况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罪行和情节予以评判;4.引用法律条文。现笔者分别就上述几个层次谈谈自己的浅见。第一,确定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对于被告人行为的犯罪性质,应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分析确定,不仅要判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哪一类犯罪,还要具体判明其行为构成了该类罪的哪一种犯罪,即必须确定具体的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相似文献   

9.
本文针对《刑法修正案(三)》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规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并结合具体的实践,对该罪的具体构成特征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0.
刑罚个别化作为一个刑法概念,是1898年法国学者雷蒙·萨雷伊在其《刑罚个别化》一书中正式提出的。他认为刑罚个别化包括法律上的个别化、裁判上的个别化和行政上的个别化。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裁判上的个别化,指法  相似文献   

11.
所谓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以一睛节严重(情节恶劣)”这一概括性定罪情节作为犯罪成立情节或者以此作为该罪既遂形态的一种犯罪类型。要构成情节犯就必须在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时同时具备概括性的定罪情节包含的某些因素,两者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12.
恶意是指意图侵害他人利益或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当动机,其本身蕴含着伦理道德评价。恶意侵权是指出于不正当动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犯罪是指刑法中将恶意作为主观构成要件或情节要素的犯罪类型。我国立法规定有恶意串通、恶意注册、恶意诉讼、恶意透支等恶意行为类型。由于恶意概念的不确定性,恶意行为存在复杂的类型形态,有必要运用类型化思维予以分析。关于恶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基本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既可以是规范要素又可以是主观要素,既是违法要素又是责任要素,具有定罪功能;对于恶意作为构成要件变量要素的犯罪类型来说,恶意作为反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因素,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恶意犯罪的主观罪过,传统的整罪分析模式存在不足,需要运用要素分析方法针对危害行为、结果等不同客观要素分别确定其罪过形式。关于恶意犯罪的司法适用,应从刑民一体化的角度把握界分恶意侵权与恶意犯罪的核心要素,综合考虑恶意动机的入罪与出罪功能,注重实体和程序上的刑民衔接协调,通过惩罚性赔偿促进刑民责任融合。  相似文献   

13.
王莹 《法学研究》2012,(3):126-145
在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犯罪定义模式下,如何对刑法分则中的情节和数额要求即所谓定量因素进行教义学解释,明确其在犯罪论中的体系性地位,继而确定其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刑法学上难解的"理论之结"。通过剖析构成要件的不法类型本质与诠释学特征以及我国学界关于构成要件质与量关系的见解,可以看到被司法解释补充与修改的我国犯罪构成所具有的特性它不仅是德日刑法理论意义上的为行为不法与结果不法划定预设空间的不法类型,也是一个包含了基本构成要件、加重结果、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因素的"类构成要件复合体"。由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组成的"构成要件基本不法量域",为界定我国刑法中情节和数额要求的犯罪论体系性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工具。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犯罪的例外。其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侧重于危害后果;“危害不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认为是犯罪”因未达到必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被排除在刑罚调整的范围之外。为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的目的,应提倡大胆地适用“不认为是犯罪”,适当扩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不认为是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统一规范“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置程序。  相似文献   

15.
情节加重犯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但对情节加重犯的认定往往看法不一。本文认为,所谓的基本犯与情节加重犯必须符合某同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且情节加重犯以成立其基本犯为前提。惟因基本犯的概念经常使用于犯罪停止形态的领域,极易造成混乱,因此建议在情节加重犯的场合使用情节一般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概念。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必须能被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容评价,否则就不成立该罪的情节加重犯,往往构成结合犯或者其他加重犯。一般来说,情节加重犯的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必须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16.
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7.
<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18.
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中,实质解释在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出罪功能往往不被重视.实质解释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它更注重严格控制解释的尺度,要求行为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非难可能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在客观上应当实质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反对形式解释之身份论,应实质地解释“公款”并论证其公共属性;在主观上,应当实质地理解犯罪故意,独立地考察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公款”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查证其违法性认识.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和方法,能够否认教职工挪用尚未交付学校的“点招费”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并阻却主观有责性,显示实质解释的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19.
一、对“犯罪所得”中“犯罪”的理解。这是一个稍嫌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外刑法理论认为,本犯没有必要成立犯罪,只要是符合财产犯的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够了。因此,即使是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赞成该观点的国内学者认为,赃物罪中的本犯只是从行为的客观属性分析,已具有刑法分则各条所规定的构成特征.并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犯罪。反对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得的财物,一般认为不属于赃物犯罪的对象。笔者认为,本犯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审判之后,  相似文献   

20.
经过认真研读1991年第8期《人民司法》刊登的《此案可否构成强奸罪》一文,综观全案,笔者认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确系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牵连犯罪。那么该案究竟符合哪一罪的本质特征呢?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结合该案对照上述四要件,透过现象看本质,便不难看出靖家三兄弟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本质特征。其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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