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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后危机时代,视频网站行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及争议日益激烈,而与之相关的国际通用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完全适用于国内新兴网络产业的疑问,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平衡问题.土豆网胜诉案,凸显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地位.然而,与美国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案中“通知与删除”程序对避风港原则合理注意义务规定相比,我国避风港原则对该义务的立法认定尚属模糊.时此,应当细化对网络服务合理行为的法律认定标准,包括对著作权人滥用通知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国家自主研发的网络过滤软件之推广、合理注意义务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的认定,以及网络著作权统一管理体系的创建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
源自2010年底的“百度文库事件”使我国的避风港规则成为热议的焦点。该规则的法律性质是免责条款,主要价值取向就在于维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该规则在我国存在法律移植留有漏洞、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操作存在难点等问题,尤其是在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认定侵权较困难,避风港规则易被滥用的现象。故笔者对此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归责原则问题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中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有许多进步,但还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武松打虎图”版权纠纷一案为线索,借鉴国外相关立法,探讨了版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中版权人与商标权人权利转让中权利变化以及由于转让所带来的对双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等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国内外立法已经确定的避风港规则视而不见,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存在严重冲突.建议修改<侵权责任法>,即删除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其他法律法规有规...  相似文献   

6.
网络版权作品使得国际版权贸易从单一的纸质贸易形式转向无纸化贸易。版权的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更加普遍 ,由此引起了国际私法领域对于国际网络版权贸易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其实 ,在版权贸易合同方面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仍然具有适用的价值 ;在侵权方面“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以及由其引申出的“有目的利用”原则显示出了其在网络环境中更强的适应性。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版权人利用网络传播自己的版权物。与此同时,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也日趋增多。公安机关要从"避风港规则"中更加透彻地了解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侵权现象,创新侦查模式,严打网络侵权犯罪。  相似文献   

8.
网络传播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也以迅猛的态势蔓延开来。本文将结合最近正议的“作家声讨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问题。作者通过对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研究,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提供者,面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没有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然而对于事后侵权事实的通知负有审核和及时删除的义务。对于其文库空间内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百度文库能够被分析认定为“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作品的存在,因而很难享受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最后在对互联网行业他律和自律的探寻下,期待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构建和谐网络环境下的共赢。  相似文献   

9.
快播案的争议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认定的诸多分歧.目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的角度来加以分析.这一观点对于限缩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宽泛的刑事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事实上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互联网中共同犯罪行为的异化现象导致适用共犯理论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普通的经营者存在明显主体特性差异,部分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中同时具有市场经营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共犯理论之外,应当注重从正犯的角度来分析该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法责任之认定,首先应当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其后进一步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化为基础,具体分析作为义务的来源,以最终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正在衍变。文章探讨了信息网络时代版权保护制度的两大变革。第一,在版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作了变革,产生了“通知后责任”制度,也就是其他论著中所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制度,在这一点上,文章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也就是归责原则的变更角度对之进行探讨。第二是版权保护的中心从复制权转移到传播权的趋向,这一点还未引起学界的重视,文章试图论证这种变革正在发生。在数字世界,控制传播比控制复制具有更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晰了银行卡网络盗刷的适用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裁判规则、盗刷资金最大限度受偿原则及发卡行无过错归责原则,为法院审判银行卡盗刷交易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审判依据。通过梳理全国2017—2021年的68份网络盗刷的裁判文书发现,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对于同类案件有“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在案件审理中对于网络盗刷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存在较大分歧;近期频发的免密支付盗刷、“短信嗅探”、手机劫持等案件问题在法院审判中存在诸多难点问题。以类型化思维梳理为分析视角,网络盗刷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采用证据的全面审查原则,审慎使用“全面告知义务”、平衡举证责任的分配,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网络盗刷中也需承担应有责任,同时完善“短信嗅探“、手机劫持特殊举证规则,改善电子支付环境。  相似文献   

12.
云计算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相较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大规模、虚拟化、多租户、回避用户内容等特征,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传统避风港原则的制度设计范畴,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诸多挑战,既有分析视角呈现抽象有余而体系化不足的趋势。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应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要素,而针对用户上传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在IaaS、PaaS、SaaS等不同服务模式下,云计算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应当随着控制对象和控制能力的不同有所区分。在认定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司法者应当在坚持“通知—必要措施”的基本方法下,实现“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同时注重“动态调整”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具有隐秘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不可控制性。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除了用户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问题,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从共同犯罪角度出发,阐述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并且以上海为例分析相关数据,通过结合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与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在此复合背景下分析、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网络共犯,对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5.
“网络暴力第一案”折射出了对利用网络行为的规范问题。互联网的普及在给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利用网络的行为进行规制,充分发挥网络有益的一面,尽可能抑制其对社会不利的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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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二手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合法与否关键在于“首次销售原则”是否适用其中,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的态度莫衷一是。其中,美国Re Digi案的判决否认了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中转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提出首次销售原则在网络环境中适用存在诸多困境。文章从发行权是否延及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首次交易行为的性质及“上传+删除原复制件”技术是否合法这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下二手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具有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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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搜索引擎服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由于新闻搜索服务不符合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版权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屏障。搜索服务商充分尊重新闻媒体的版权价值,与新闻媒体实行利益共享,“以技术换版权”,是解决新闻搜索版权问题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DMCA在美国视频网站侵权案中的适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迅猛发展,网络悄然成为许多人每天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仅可以通过网络查收邮件、进行工作或学术研究、获取指令等,还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电视电影、欣赏音乐和读书看报。但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给网络版权保护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特别是互联网应用方式的层出不穷,互联网信息共享技术发展的多元化,使得版权侵权案件纷至沓来,如何更好地实现在线视频网络服务商的“安全港原则”保护,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9.
我国跨境电子取证既有方案存在两大误区,即固守司法协助路径和数据存储地模式,这两种方案均架空了网络空间主权,在落地实践时效果不佳。跨境电子取证变革的内在逻辑理路是由属地主义迈向属人主义,这是新近各国立法的共性规律,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量的激增也为属人主义奠定了基础。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扩大共识、寻求各国做法“最大公约数”,是完善跨境电子取证中国方案的智慧。沿循属人主义,我国可建构数据任意访问者模式,以办案机关签发令状、由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主体直接收集电子数据;还可以基于国家主权调适数据控制者模式,允许办案机关向在中国注册或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境外电子数据。  相似文献   

20.
21世纪的中国,已经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是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数据已经代替工业时代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成为最要的生产要素。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民法典》必须承担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需要回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进行相关立法及制度确立。数字经济良好有序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的保障和促进,《民法典》从基本法角度,规范了电子合同的形式、成立等制度;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制度;确立了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认可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这些制度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只有从基本法角度予以确立相关权益属性,才能为其他相关立法提供细化依据。因此,民法典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典,充分反映了其先进性和时代性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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