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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吴卫东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6):36-40
行政诉讼中的责令重作判决,对于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督促、引导、规范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发挥着重要作用。深化对责令重作判决司法适用的认识,限定被诉行政机关重作行为的期限和内容,会进一步充实司法审查权的内涵,较好地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有助于拓展司法审查空间,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陈瑞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1):3-22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相似文献
4.
郭文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1,(3):90-101
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思想的时代产物.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在法律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或试验性立法,而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行政立法权行使形式.国务院暂时调整实施行政法规,具有宪法法律文本上的直接依据,合宪性合... 相似文献
5.
张先钦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
小议罚金与罚款,自由刑与人身自由罚张先钦罚金与罚款。罚金,在我国是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它是一种附加刑,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款,是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行政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货币的行政处罚形式。罚... 相似文献
6.
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行政法学以公行政为研究对象。军事行政在权力渊源、特征、手段等方面与公行政区别明显,性质上不属于公行政,因此,军事行政法不应纳入行政法体系。 相似文献
7.
停业整顿又称停产停业整改,是指公安机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现实危害的场所和单位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令停止生产、营业,限期消除隐患的行政干预手段。它是治安行政管理的一种初级权力方式,通常适用于违反特种行业管理和消防管理的单位、场所。这种手段使用得当,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不安全隐患,达到整顿改正的目的。否则就会给责任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坏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声誉。一、当前实施停业整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越权裁决。有两种情况:一是下级公安机关行使… 相似文献
8.
邓金容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3):98-104
附随义务来源于民法上的契约,后逐步扩展到经济法、劳动法和行政法领域,体现了从私法到社会法再到公法适用的发展。行政附随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的附属义务。它既不属于法律明确要求的基本义务,也不属于基于行政裁量的非强制义务,而是基于比例原则对行政权力拘束的合理注意的义务。我国人民法院行政裁判的行政附随义务的案例,既表明行政主体违反行政附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行政附随义务从非法定义务转变为合理注意义务的结果,也表明行政附随义务是急需在行政法理论上明确,制度上规范和实践中发展的一项新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祝捷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5):116-121
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式的立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主动召回为原则,以责令召回为补充”,行政机关责令生产者召回其所生产的缺陷产品必须以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召回为前提条件。上述立法思路严重限制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功能的实现,因而必须加以修正。根据消费者主权的理念,行政机关应当自我拟制为消费者,依法启动对缺陷产品的责令召回程序,而不必以生产者应召回而未召回为前提。《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消费者拟制的理念,但仍有需要改进之处。 相似文献
10.
桑朝锋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4 2条规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见 ,我国行政听证在应用范围上过窄。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适当拓宽行政听证的范围 ,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开、民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