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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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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仁智 《法律科学》2015,33(2):195-200
西汉使者循行"举冤狱"之制萌芽于武帝时期,自宣帝时期形成定制。这一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是汉代儒家德礼政刑学说、天人相与学说、灾异谴告学说及司法时令说对政治法制影响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西汉中后期改善地方司法状况的权宜之计。西汉使者循行"举冤狱"之制实质上是一项错案发现及纠正的特别机制,这一机制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有助于冤案的发现及纠正,但也因本身所具有的随意性而使得对冤案的发现及纠正具有局限性。  相似文献   

2.
聂鑫 《法律科学》2007,25(1):158-164
盐政制度是古代中国重要的财政制度,盐政收入是古代中国政府重要的财政来源,盐政之弊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盐政史,关于盐政的批评从汉武帝以来从未停息,尽管在政治现实上政府的财政需要压倒了批评之声.中国盐政制度化于汉武帝时期,经过两汉六朝的反复,隋唐五代的探索,最终定型于宋元明清.重审中国盐政制度变迁的历程,我们很难认为制度在进步,盐政之弊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盐铁论终成空论.  相似文献   

3.
公元前221年建立的秦王朝是在空前广大的版图上建立的,第一次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它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封建政权机构,制定出适应于这一机构的选官制度,组织起庞大的官僚集团,但是秦王朝存世仅15年时间,缘起缘落,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确立和消亡都是有原因的,下面我将分别详述秦朝中央集权制是如何确立和消亡的及其原因。  相似文献   

4.
士族门阀是我国历史上地主的一个特权阶层,而士族门阀制度是指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在法律上享有按门第高低取得政治、经济等诸方面特权的制度。而且,只有门阀士族所享有的各方面特权的法律化、制度化之后,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士族门阀制度才最终确立起来。它萌生于两汉,形成发展于魏晋,衰弱于南北朝。魏晋时期以法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东晋时期发展到顶峰。从其发展历程上看,其发展伴随着魏晋时期九品官人法、品官占田荫客法的颁行;在传统法典中则以八议入律和官当制度法制化最为典型。从而在法律上使士族门阀的一系列特权,得以最终法定化。…  相似文献   

5.
科举,作为整合传统中国的文化教育、官吏选拔、精英政治的制度中枢,于1905年清末新政中一朝被废。废科举之后,沟通传统教育与传统政治的桥梁断裂了,士绅阶层出现巨大分化,官僚体系中的书生群体被军人集团取而代之。清末宪政改革的失败,自废科举时起,便埋下了伏笔。  相似文献   

6.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这是一种无比坚定的信念.如此自信,不是几朝几夕形成的,而是历史形成、人民选择、宪法肯定的.须臾不可淡忘! 1954年,国家第一部宪法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58年后,党的十八大将其定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都是在党领导下实现的.无可置疑,党必须对人大工作实施坚强领导.  相似文献   

7.
漫谈东汉的举民谣纠察官吏职行监督袁刚两汉对朝内外百官的监察监督体制在汉武帝时就已确立。中央有御史台、司隶校尉双轨并立,地方上有中央派出的十三州刺史分部巡行,专纠二千石郡国守相,在全国范围内撒下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此外,皇帝不时亲自外出巡狩、视察,还派...  相似文献   

8.
孔子曾将诗的社会功能表述为兴、观、群、怨。其中的怨,汉儒多解释为刺上政,即以政治批评为核心形成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信息交流和社会互动。肇端于先秦,成熟于两汉的儒家诗教传统绵延两千余年,曾经对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产生过持久而广泛的影响。即便是以歌功颂德为主的颂诗,也常寓规谏劝勉于颂美之中,乃至有所谓虽颂皆刺之说。中国古人言者无罪的政治理想是诗教传统的另一厚赐,堪与当今西方的表达自由理念相映成辉。我辈炎黄传人坐拥如此丰厚之文化遗产,理应光大传统,推陈出新,将中国古代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道德理想落实到制度和实践层面。  相似文献   

9.
正中央派专员巡视反腐,古已有之,各朝制度也各具特色,其中较为严密完备的是明代巡按御史制度。巡按御史制度对保证明前期地方吏治的清明,维护中央集权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延至明中后期,这一制度却在发展中走向了一条从膨胀到败坏的不归之路,巡按御史的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监察作用几乎失效。明代巡按御史制度从盛到衰的过程发人深思,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有着深刻的启示和借鉴意义。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特点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的确立,吸取了历史上特别是汉代的经验,效法其"以小制大、以卑临尊"的监察体制,以七品御史纠劾地方所有官员,包括位居二、三品的三  相似文献   

10.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与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这一讲,我们继续阐述宪法框架下的国家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权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多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而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和智力的发展时期,他们什么都想知道,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亲自去做,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所限,他们的认识能力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表面性,容易养成不良品质和恶习劣迹,最终导致违法犯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对他们未来的发展,为了让他们既能改过自新又能健康成长,在对他们进行惩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他们进行教育、启发、感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政策,这就是所谓寓罚于教。在管理过程中始终贯穿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从而达到治其心、治其本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论诱惑侦查之合法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诱惑侦查的核心问题之一即是其合法性的标准问题.本文在对国内外所提出的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各个标准的利弊,提出了修正应立足客观,兼顾主观的标准,建立一种首先考察客观,然后考察主观的两步判断标准,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其范围的确定不仅涉及被继承人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且关乎其他继承制度的设计.囿于当时立法环境和立法技术,现行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不能反映现实之需,与公众继承习惯亦不相符.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尊重民情,重塑我国遗产范围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15.
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林嘉 《法学家》2001,(3):55-59
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在开放的社会和世界性的经济环境下,以一种新的思维和观念来研究和探讨劳动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6.
谭建华 《河北法学》2007,25(9):140-142
早期罗马法极重形式主义,凡为法律行为必依一定形式进行,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形式重于实质内容是早期罗马法形式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经历了一个由盛及衰的过程.从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法对罗马法的影响及罗马民族的务实精神等方面对其衰落的原因作了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18.
“知青作家”对于他们“革”中的“知青”身份有着强烈认同,而对作为“知青”前身的“红卫兵”身份却着意回避,这一方面意味着他们在刻意“剥离”其历史身份中的“革命”内涵,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历史反思的巨大局限,这一状况,与意识形态,历史转型以及他们的个人生命周期和身份认同历史均有重大关联。“知青作家”只有“正视”并且深刻反思其早期的“革命”身份,才能为他们这一代知识分子身份形象和话语体系的重建确立一个有效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若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自身需求为依托,可以发现学界所认为的其存在的"缺陷"中有许多并非真正缺陷,如未将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主体扩展到私主体、临时仲裁庭的设计不合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及惩罚措施不适当等。而该争端解决机制在仲裁员回避、仲裁裁决形成方式及仲裁裁决的复核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In Israel, as in other democracies,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its parliamentaria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fusal to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definition of the job,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a definition ought to be considered, both in Israel and elsewhere, even if the chances of doing so are slim. With regard to Israel, the main reason why a definition of the job of Knesset members (MKs) is required is related first and foremost to three provisions of the Knesset Members’ Immunity, Rights and Duties Law of 1951. The issue of remuneration for MKs and the problem of mistrust in the Knesset are additional reasons. The article explores those elements of the job that have nevertheless been defined in Israel in a piecemeal fashion – both in terms of what the job excludes and what it includes. Some of these partial definitions appear in laws, the Knesset Rules of Procedure, and the Rules of Ethics for Members of the Knesset. However, the most significant defini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verdict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which has on occasion been called upon to deal with various issues connected with MKs’ rights and immuniti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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