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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争论,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争论的结果无非是两种,即可诉与不可诉,根据本文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性质的分析,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行为属于特殊的鉴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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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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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一直聚讼不止 ,主要有法律责任说、因果关系说、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等。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及认定的性质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在实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可诉性 ;在应然方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 ,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但必须重构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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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本是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行为常见的执法手段之一,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诉性存在较大争议。尽管《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九条并未明确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兜底性条款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性质保留了法律依据。基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二元化"结构,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则将其视为一种过程性的行政命令,不具有可诉性;若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居于行政执法程序的最终环节,无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均视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查处程序并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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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宏观调控不具可诉性的观点,其实并未能准确地把握国家行为不可诉性的本质,也与法的可诉性内涵不符。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所内涵的是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法院对宏观调控司法审查的内容并非是指宏观调控的内容及其结果,而是指出台的宏观调控决定是否与宪法或其上位法有冲突、是否违反了宏观调控的程序规范、是否损害在先的合法个人权益和集体权益等。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可通过宏观调控立法的法律责任规范和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得到构建,并通过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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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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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对于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所涉法律问题至关重要,但其一直聚讼不止,主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说和鉴定行为说。认识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一词的误解和现行责任认定程序的不合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鉴定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为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这种性质,必须重新构建现行的责任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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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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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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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依照事实和技术划分责任或推定责任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可诉性探究》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两文,针对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展开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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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的警察行政行为,在其重要程序环节中基本不受其它公权力的制约,具有相当的"自主性",这极易造成警察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失衡状态。对此,要通过检察机关签发令状的令状制度,对警察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控制;通过法院行使行政处罚裁决权的处罚司法化,对警察的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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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警察权性质的认识主要有,行政权说和行政权与司法权兼具说两种观点,在逻辑上它们以具体化的警察权——警察职权的性质推论得出警察权的性质。文章分析了学界对警察权性质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和研究的目的,指出了由于受到国家权力并非绝对分立等因素的影响,学界欲从警察权性质的定位入手,以此寻求监督制约警察权的有效措施之目的难以得到真正实现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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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控制途径有两种方式: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以法律法规、组织制度、组织结构等外部控制方法对基层警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管理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同时还易造成警察执法自主性的流失.所以,应培养基层警察行政执法的自主性,以形成基层警察行政执法行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向度的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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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治框架下的警察行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公共福利,必须赋予警察在社会管理方面一定的公权力,这种权力即为警察行政权。警察行政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直接面对着人民的个人生活,其行使如果越过必要的界限,极易造成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把警察行政权的行使纳入现代法治的框架,对其的运行强调法律、比例、程序、制约、救济等法治原则,重视行政相对人的能动作用,加强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行使警察行政权的行为—公安行政行为的监督,将会有效地防止警察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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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执行制度及理论对探讨中国内地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具有借鉴意义。笔者介绍了台湾行政执行的概念、特征、种类 ,探讨了其法理基础及原则 ,分析了其修订后的“行政执行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变化 ,并就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公法上行为、不行为义务的执行 ,行政上的即时强制 ,行政执行行为的性质及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 ,对台湾行政执行制度及理论的特色与不足也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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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学术界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履行处理交通事故职责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应该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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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优先使用权也是行政征用权的一种,可以从行政征用的角度,对应然意义上的警察优先使用权进行界定,并据此提出有针对性地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