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存在着审查不统一和执行不力两个突出问题。完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程序和体系 ,应该 :一、赋予被申请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举行听证的权利 ,以充分体现司法权优先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价值取向。二、建立无效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 ,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行政权力的公信力。三、授权人民法院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进行变更 ,以整合私权利与公共秩序。四、明确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拒执罪对象地位 ,以最严厉法律后果震摄违法相对人 ,以保证合法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日趋复杂化、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及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已然成为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为有效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温岭法院在对2010年至2012年间处理非诉行政案件实践进行二次调研后,梳理出当前非诉行政案件审执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新难点,并提出针对性解法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以非诉行政执行为主导的执行模式具有很多弊端,《行政强制法(草案)》仍保留了非诉行政执行体制,该制度得以存留之根基在于其被赋予公正之目标,法院的司法审查环节恰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因其书面审查要求本身是一种符合非诉行政执行制度逻辑的、保证效率的体现,所以司法审查环节的关键不在程序,而在于其实体审查标准。基于对现有审查标准的几种学理解读之分析,得出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标准可参考行政诉讼法的审查标准加以修正。唯有严格审查方可实现公正,采取书面审查可提高效率,通过立法将执行权多赋予行政机关可缓耽误效率之虞。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的执行,尤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执行模式:直接执行、先执行后追加、先追加后执行。由于执行程序的混乱,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迫使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但这些救济途径并不能充分地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从明确指导理念、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完善执行救济制度等不同环节为其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5.
跨区划行政审判体制下,非诉行政执行面临着是否应继续存在、应由何种主体负责审查以及采取何种执行模式等方面的新问题,其应在合理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法治体制的基本国情予以建构。跨区划审判体制下的非诉行政执行,存在的正当性可通过三个层面予以诠释,在受理主体和地域设置上不宜全部划归跨区划法院,宜由各地普通法院继续负责,在审查执行上宜采取全面"裁执分离"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6.
民事执行标的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将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既不利于人权保障,也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同时会助长“执行乱”现象的滋生。应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以期缓解“执行难”的现状。  相似文献   

7.
非诉行政执行是我国一项独具特色的执行制度。针对非诉执行的制度缺陷,各地开展了形式丰富的改革,这些改革是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非诉执行制度的确立、发展为背景展开的,无论是对其进行述评,或者展望非诉执行体制的发展方向,都需要结合非诉执行制度的性质与特征,并借鉴域外经验。本文认为,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必要的,应予加强而非弱化。  相似文献   

8.
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退赃退赔,不是一个简单的量刑情节问题,其事实认定和实际效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多方财产权的利益衡平保护和矛盾纠纷化解。应完善集资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的程序规定,通过规范诉讼结构,保障查明涉案财物权属事实,准确认定用于退赃退赔的财物范围;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况下,明确一般涉案人员承担与其罪责相适应的退赃退赔责任范围;修正退赔顺位的执行规定,明确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对除赃款赃物外的其他财物民事债权人享有同等顺位按比例等差分配的权利。  相似文献   

9.
非诉行政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强制执行。事实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并无实质上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从而放纵了行政权力的扩张,甚至使有限的司法权成为执行行政权的工具,其结果不仅是漠视和剥夺了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损害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目的,而且还削弱了司法权威。为此应当在行政强制执行理论范畴中对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进行深度研究并结合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等要素,将非诉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制度上重新整合,突破理论上的瓶颈和掣肘,完善法律救济渠道,在正当程序法律分析的基础上对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控制,全面实现行政法制现代化。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是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国务院《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在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面临诸多新问题。规则之失下,应积极探索司法裁判、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细化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查标准,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强拆案件,积极应对新规挑战。  相似文献   

11.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申请人启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目的所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执行中的特殊性,要求设计科学合理的执行规则。裁定的执行程序应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申请启动,执行管辖的确定应以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中心。执行中,针对不动产、动产的不同应采取相应的规范性措施,以达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应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方法与程序,以使权利受到侵害的关系人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相似文献   

12.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采取转移财产、设定债务等规避执行的行为,但申请人由于获得信息渠道的狭窄,无法证明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因此,应规定在申请人完成特定举证责任后,对被执行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其举证证明不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以便更好地规制规避执行的行为,充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债权,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相似文献   

13.
公法人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与一般私法上被执行人不同。为充分实现对公法人职能正常行使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通过对公法人民事执行通知制度的构建、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序的明确、对公法人预算资金执行规则以及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辅助措施等规则的构建,畅通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的程序,实现对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和债权人私权实现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民事执行的标的应限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将被执行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会带来诸如违反人权等一系列弊端 ,是历史的倒退。本文还探讨了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案件中交付孩子的行为及民事判决中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分权理论、司法实践和行政执行行为本身性质三方面对非诉行政执行进行分析,认为非诉行政执行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研究非诉行政执行性质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项非典型的司法审查活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迥异。当前司法实践中开展的审查活动忽视了这种差别,引发了与行政过程、普通行政诉讼等外部制度的兼容性难题,且不利于行政效能的切实发挥,应当进行重构。新的合法性审查在两个维度内展开:首先以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审查对象;其次根据个案情况适用不同的审查强度。通过审查对象的理性限定和审查强度的灵活变换,新的合法性审查可以有效化解内部双重价值目标之间的张力,并实现与外部制度的平稳衔接。  相似文献   

17.
涉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机动车,其善意取得应类型化处理,作为特殊动产,还应完成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涉案机动车发生侵权责任的,应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由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具体问题的学理讨论偏离了应然的解释框架,走向了与有既判力执行依据的相似解释。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既判力,该特点在可公证的范围、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以及对另诉的影响三个方面呈现出体系效应。债务人执行承诺具有特定时点指向性、与实体权利和抗辩的相容性、相对独立性以及与实体救济途径的并行性等具体内容,它勾连了未决实体权利义务与执行力要素。既判力、执行承诺与执行力的相互交织及其对诉讼和强制执行的影响共同构成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解释框架的基本要素。在明确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并非以实体权利的已决或确定为前提,且执行证书应为申请执行的程序要件而非执行条款的前提下,解释框架的重心应由追求已决权利的最大化实现,转向在依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与实体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审查中寻求平衡。应以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作为区分不予执行和不予执行之诉的标准,对前者的限缩和对后者的扩张构成了解释框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是法院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主要依据。但上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伴随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施行,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将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在审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则之失下如何受理、审理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共同作用的领域。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与共同诉讼被告分属执行、诉讼两大不同阶段。在执行实务中常见一些当事人因单一之诉的生效判决作为执行依据遇到执行障碍,转而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由于缺乏具体规定,从而造成审判与执行实务的困惑。应在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的前提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共同被告为被执行人,以合理配置执行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