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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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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专家组报告的效力对维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意义重大,它与司法判决及仲裁裁决均有不同。裁决报告因其自身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必然与国家主权产生一定的关系。本文认为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使各成员方都能接受DSB裁决报告,专家组程序就必须保证公正和正义。结合DSB裁决报告效力的特性,我国完全可以在熟悉WTO程序规则的基础上,运用裁决报告的效力特性,安排起诉和应诉策略。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介绍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理论与国际实践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在承认外国破产裁决上需要面对的问题,并就此提出有关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本文聚焦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对以往案件及DSB报告的深入考察,梳理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法律框架。在研究WTO成员参与该体系的态度和行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WTO该如何利用该体系有效促使DSB裁决的履行。针对近年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救济体系暴露出的不足与成员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该体系的未来改革趋势提出了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2009年1月12日和3月20日,WTO的DSB先后通过裁定中国有关立法或行政措施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解决报告。根据WTO规则,我国应立即执行有关裁定。如立即执行不可能,则可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如与有关争端方商定合理执行期未成,则根据DSU有关规定采用仲裁裁决该合理执行期。在概述WTO仲裁程序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仲裁合理执行期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应对合理执行期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5.
毛骁骁 《河北法学》2008,26(6):154-157
WTO授权报复机制被称为WTO的最后救济手段。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授权报复的程度应与利益丧失或减损的程度相等。然而经济学研究已经表明,授权报复的程度很难与利益丧失程度严格相等。而在外国销售公司法一案中,DSB改变了对授权报复程度的既有解释,将"相等"程度解释为一个"恰当"的区间,希望以此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然而,由于在授权报复机制中存在的"囚徒困境",借助"恰当"的报复程度来促进DSB裁决的履行的初衷恐怕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引入第三方力量或者多次博弈来破解"囚徒困境",才能实现"恰当"报复所希望达到的"促进履行"之目的。  相似文献   

6.
左安磊 《时代法学》2013,11(2):104-118
欧盟内部执行DSB裁决的具体法律制度和实践行为是WTO法研究中重要而又被长期忽视的问题,亟需国际法之考察。纵览欧盟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活跃性,细究欧盟被诉案件执行现状,可以总结欧盟执行DSB裁决的三大类型(执行、拖延、不执行)以及欧盟基本执行立场和态度。欧盟对DS397案(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执行也反映了欧盟执行的虚实并存。中国应学习借鉴欧盟执行DSB裁决的法律技巧。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由于这两个程序分别规定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内容上存在交叉,导致这两种方式在运行过程中,常常出现矛盾和冲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申请不予执行又达成执行和解的仲裁裁决能否申请撤销问题入手,分析仲裁裁决效力阻却的两种方式之间在审查范围、管辖权、审理期限、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冲突矛盾,并提出将司法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及公共秩序保留,取消不予执行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争端的解决问题上,与《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不同,《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DSU)并未直接规定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DSB报告)性质。一方面DSU规定为所有成员的利益而有效解决争端,迅速符合DSB的建议或裁  相似文献   

9.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10.
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基本前提。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直接关系到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本文从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的情形以及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认定全方位分析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分歧与和谐:析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贺小勇 《现代法学》2005,27(5):182-187
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适用问题,目前学术界存在“并入说”与“自足说”之争。两种学说分歧实质在于WTO法的属性是开放性还是自足性。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而言,似应取两种学说之长,这一方面可以使DSB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可以使DSB的裁决报告受到WTO成员方更广泛的接受,从而使WTO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12.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中国宪政实际,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违宪审查范围的界定,违宪审查的标准和依据设计等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揉作性,避免随意性和违宪审查权力的滥用;违宪审查的效力设计,重点则在于确定违宪审查裁决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方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13.
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时,《纽约公约》是我国审查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默示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该公约所规定的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了仲裁协议效力判断的准据法,但并不全面.在某一缔约国依据默示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可否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根据执行国法律进行判断,有的国家根据其国内法承认默示仲裁协议效力之规定,对此予以承认与执行.在目前的立法思想和现行法律下,我国有限度地承认默示仲裁协议的效力,依据该协议做出的外国仲裁裁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方能获得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4.
在WTO成立之初,对于其争端解决机构法律适用问题曾存在较大争议,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判实践对其所适用法律范围的界定提供了生动的范例.将WTO争端解决法律渊源划分为正式渊源和解释渊源的做法与DSB司法实践更为接近,在理论上也不易造成混淆.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DSB适用法律渊源具体内容、效力层级以及争议产生的原因,这对指导成员国积极参与诉讼并合理预判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的提出--关于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国家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本质意义是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力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在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利滥用方面起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仲裁裁决效  相似文献   

16.
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效力不同于WTO协定的国内效力。WTO争端解决裁决与WTO协定的生成途径和国际法律地位有着显著差异。从其产生过程、自身品质和其他证据来看,WTO争端解决裁决可能会对国家主权构成"软侵蚀",各成员因此需要"看门人",以防止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不当影响。从实践看,欧盟和美国都明确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直接效力,美国甚至还部分拒绝了WTO争端解决裁决的间接效力。我国应当借鉴欧盟和美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一方面,不可一概承认WTO争端解决裁决的国内直接或间接效力,而是应该留有回旋余地,给予法院决定是否尊重WTO争端解决裁决的裁量权,确实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可出于国际礼让、维持良好国际"守法"形象等考虑,给予WTO争端解决裁决适当尊重。  相似文献   

17.
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中缺员仲裁现象的出现引发了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争议,各国立法缺乏对缺员仲裁问题的直接规定,实践态度也各不相同。立法上是否允许缺员仲裁并承认其裁决的效力是问题的关键。为维护仲裁效率与当事方的利益,在立法上允许有条件的缺员仲裁将极大地减少缺员仲裁给当事方在缺员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和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程序、效力与救济问题是撤销裁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作为一项司法行为,它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撤销裁决,一方面对仲裁裁决本身产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对仲裁协议也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撤销裁决前法院应该考虑能否重新仲裁,撤销裁决后应该允许当事人对撤销裁决的裁定提起上诉,但也要作必要的限制。这也是我国修改《仲裁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行使缔约自由的同时,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进行了约定.对于该种约定的效力,美国和中国法院有不同的实践.<纽约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和有关判例,确认了法院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范围是有限的、排他的.对仲裁裁决进行的司法审查应是仲裁程序以外的程序,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因此,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约定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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