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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授权是港澳基本法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授权广泛存在于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中:只要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都是授权,如君权神授与人民主权理论、单一制下中央对地方的授权、宗主国对殖民地总督的授权、授权立法、行政授权与其他有关某种具体权力的授权,等等。授权的核心是权力行使的转移,而非权力本身的转移,我国对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是指中央对港澳地区管治权行使的转移。高度自治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限,中央有权对高度自治进行监督。港澳基本法存在着两种授权形式,一种是通过基本法进行授权,一种是由基本法以外的形式进行授权。  相似文献   

2.
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都定明在主议的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①简单来说,一国两制下的分权关系,就是北京中央政府的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之间的平衡。要了解高度自治,我们必须先由自治出发,而要了解主权与自治的关系,我们又必须以世界各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其他的分权模式为出分点。也只有在掌握了主权与自治的真正意义之后,我们才可以剖析现在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所描述的中央与特区关系是否能真正均衡主权和高度自治权之问的关系。我们希望透过这些分析,可为北京中央和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一套理想的分权模式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吴天昊 《法学》2012,(12):62-68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在制度设计背景、历史传统、权力内容和行使方式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不应从西方国家地方自治的角度解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并将其归结为一种权利。港澳居民所享有的权利与自由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不能简单划上等号。应当明确,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属于权力而非权利,否则将扭曲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混淆特别行政区权力的来源。  相似文献   

4.
香港宪制发展与行政主导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香港回归十余年来的行政主导体制的认识必须从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选民团体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认识。从香港回归十余年来的实践来看,香港行政机构受到其他权力部门的挑战,特别是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政治团体的权力主张的挑战。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保障和中央政府的支持,特区的行政主导体制仍然得以维持,但是空间有所压缩。如果欲维护特区的行政主导体制,必须改变行政机构对外部挑战的被动回应,积极行使中央政府对特区的行政授权,并致力于建立广泛的执政联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其他权力部门的尊重和公众的支持,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机构在宪制构架中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基本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处理,有必要采用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结合之新途径进行分析,从探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命题高度出发,高屋建瓴对影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实问题予以研究。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涉及的地方自治和垂直管理等问题上,应该通过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坚定不移又循序渐进地推行和拓展地方自治制度,并严格控制垂直管理的设定,从而使我国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和关系处理中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6.
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成功创造了香港基本法的典型模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些基本关系,但在实践中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把握却相对复杂,这种情况在司法机制的框架下得到具体和灵活的体现.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在司法方面的制度内容,从而通过特定视角试图探究在香港基本法模式下特区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各级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产生与被产生,负责和被负责的关系,即“一府两院”由人大选举,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监督本身就是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对工作的督促推进.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还是检察权,人大的监督都是保障这些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在人民授权下行使、在程序规则内发挥的最有力的途径.其中行政权由于与民生保障、经济发展关联密切,成为老百姓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就产生了人大监督对政府工作是支持还是制约等这样的争议.  相似文献   

8.
在切实推进依法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以适当扩大地方立法权限为重点进一步优化立法权限配置,实现地方事权与立法权相匹配,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并为地方先行先试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优化立法权限配置,一是设立不同层次的法律保留事项,适当扩大地方性法规在基本制度实施方面的空间;二是进一步扩大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权力;三是除全国性事务外,中央立法应当为地方立法留有必要空间;四是为保障地方依法改革,应当明确法律授权地方立法的程序和范围。  相似文献   

9.
论中央与地方分权中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正式制度主要存在供给不足以及配套性和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应当通过立法和修法予以解决。非正式制度方面,省级行政长官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由中央政府确定候选人,最后由地方人大以"选举"方式认可的习惯。这会造成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导致官员唯上不唯民,并阻碍了公民"偏好"真实顺畅地表达,不利于维护和保障该地方人民的合法利益。应当依法清理中央对地方的审批项目,并细化和强化相关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中央官员寻租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论司法对行业自治的介入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黎军 《中国法学》2006,7(4):69-78
着行业协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特别是如何建立合理的对行业自治的司法介入机制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在处理好司法权与自治权关系的前提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以保障成员免受协会自治权力的侵害;在综合考虑协会事务的性质、组织的地位以及权力的属性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应当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合理的司法介入方式;在允许司法介入行业自治的同时,应要求法院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并遵循必要原则,以防止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相似文献   

11.
陈永平 《法学杂志》2001,22(6):56-57
日本国属于单一制国家 ,除中央政府外 ,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 ,以及市、町、村。在日本宪法中被称为“地方自治团体” ,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地方自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 ,形成了日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独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1、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的划分。中央政府管辖纯属关系国家全局利益的外交、国防、造币事务、需由中央统一规划办理的重大经济事务、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且需要全国统一协调的事务。都道府县政府职责范围的事务包括四类 ,即广域性事务、统一性事…  相似文献   

12.
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社会自治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它是人民在将必要的权力交给国家后,由自己保留行使的权利。社会自治权之所以正当,其伦理基础在于自己具有决定自治事务的权利,是真正体现民主制度的要求和反映。现代法治国家,社会自治权的功能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对社会的挤压与侵蚀,与国家公权构成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历史是一个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缺失的历史。重构中国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法治系统,必须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根据法治理念的指导,在宪法的框架内,改造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关系,并以完善的司法运作保障社会自治权的行使,以抗衡国家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不当干预。  相似文献   

13.
宪政制度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在宪政精神的指导下进行.在宪政制度下,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的权力产生于人民的授权,政府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由此决定了服务型政府建设必须确立以"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观念.在宪政制度下,需要通过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等权力制约模式来确保服务型政府的公共性,克服政府自利性现象. "宪政"就是"限政",即政府的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在宪政制度下,树立有限政府的理念就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4.
经济特区立法是改革开放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授权立法。本文在对深圳等经济特区立法发展调查的基础上 ,总结了经济特区立法的成就 ,并从理论上分析特区立法的性质、特区改革开放与立法的关系以及特区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18,(5):106-116
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16.
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及时反映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呼声和诉求,列席会议时不应只做陪会代表,应该发表意见、反映实情,行使好发言权. 一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相似文献   

17.
人大代表是重要职务,而不是光荣称号。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产生方式、工作性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相似文献   

18.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相似文献   

19.
行政立法应当以保障和不侵犯人权来证成自己道义上的正当性。为了保障人权,必须对行政立法的权限和目标进行控制。行政立法不得限制基本人权,对非基本人权的限制也要程度适当。行政立法限制公民的权利、增加公民的义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立法必须制约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必须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20.
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已经成为中国制度转型中的一个轴心问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是中央与地方关系范畴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审计署组织实施的省长经济责任审计,是法治化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台,也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信息交换和沟通的机制,对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法治框架下的中央与地方间关系处理模式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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